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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3-25

(2015)穗中法刑一初第411号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陈尤理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案卷,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陈尤理,被告人陈尤理本人同意我为其作法援辩护。参加完一审庭审,本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从本案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定罪方面

鉴于被告人陈尤理始终否认明知其帮人携带入境的行李箱的夹层藏匿了毒品,本律师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陈尤理故意走私毒品入境在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缺少足够证据支撑,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理由如下:

(一)在“推定明知”之前先要作综合客观分析判断,本案根据被告人供述和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可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不明知。

根据“法(2008)324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第十点纪要的精神,“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证据《查获经过》显示,白云机场海关旅检处选查岗关员是在对被告人的护照进行分析后,将其确定为重点查验对象。而不是因为被告人形迹可疑。本案被告人“(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公诉方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查获经过》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我们只能推定被告人在毒品被查获时脸色从容无辜,举止行为淡定。结合其稳定的无罪供述,应当认定被告人对涉案毒品不明知。

(二)在“推定明知”之前先要审查被告人辩解是否为合理解释。本案我认为被告人的辩解可以认为是合理解释,被告人对其帮人托带的行李箱有夹层都不明知,更不明知夹层藏匿的物品是毒品。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第十点纪要的精神,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才可以推定其“明知”是毒品。

审查被告人做出的解释是否合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只能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做出认定。本律认为,审查被告人做出的解释是否合理必需作个案具体分析,结合被告人的性格、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正如社会上很多心智正常的妇女,甚至有大学生,会稀里糊涂的被犯罪分子诱骗拐卖一样。本案被告人声称其在归国国际航班上认识一个叫做Maggi的人,Maggi以其签证过期并许以报酬为由托其带东西,之后专门给了他一个箱子带到中国以方便带珠宝回乌干达。我认为对一个不了解毒品犯罪、性格上倾向于轻信他人的人来讲,以上解释完全合理。公诉方指称被告人的解释不合理,应适用刑法严格证据规则,依托证据支持。

(三)“推定明知”并不免除公诉方的举证责任,本案指控被告人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显然不足,应当作“疑罪从无”处理。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律师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阿理尤•阿隆故意走私毒品入境在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案内侦察实验并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证明涉案空行李箱明显超重异常,足以引起任何使用者的注意。

本案若要支持公诉方的控诉,有必要在“推定明知”之前补充证据,调取被告人在毒品被查获时的视频监控以证明被告人被指引进入查验区后,神情紧张、行为慌乱以及对被告人作测谎实验证明被告人供述可倾向认定为假。

二、量刑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本案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但仍补充发表量刑辩护情节,如合议庭合议坚持定罪,请务必注意以下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但第一被告人陈尤理的罪责并不突出,他是毒品犯罪网络底层马仔、炮灰。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能排除被告人确系受人指使参与毒品犯罪的合理怀疑,

(三)涉案毒品被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

综上,即便定罪,本辩护人仍建议合议庭考虑无罪的可能性并不能100%排除的因素,存疑从轻,对被告人陈尤理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尊请合议庭斟酌采纳,谢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龚崇岭 律师

二O一六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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