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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25

(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767号

尊敬的审判长:

康乐律师受被告人王某某委托,作为其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据材料、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不持异议。

二、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以及造成的经

济损失部分有异议。

(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证据

不足。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告

人王某某针对其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的签认材料(附件一)。

辩护人认为,工商银行账户签认材料错漏百出,根本无法与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具体是:1、签认时间与犯罪行为实施时间不对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实施时间是2012年6-7月,而交易明细清单上王本人盖指模确认的交易明细绝大部分是2011年期间的收入;2、支出视为获利,荒唐至极。2011年3月29日2146元、2012年12月31日3000元的两笔交易是“支出”而非收入,王本人也盖指模确认,侦查机关看也不看就视为非法获利;3、事实上,一个被告人在被关押的情况下,还能如此准确无误的回忆1年前账户的每笔交易时间、对应金额是不可能的,也是有违常理的。

因此,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孤证且为口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应获得法庭采纳。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受害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05075.63元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部分提供的证据如下:1、将易通华夏风纂改为天翼畅聊套餐损失金额255.63元;2、将易通华夏风纂改为天翼大众套餐损失金额140元;3、修改后付费CDMA数据造成损失104680元;255.63+140+104680=105075.63元。

辩护人对第1、2项损失金额不持异议,对第三项损失金额104680元的损失计算方式有异议(附件二)。

后付费CDMA卡——先用后交钱,不用不交钱。

总机赠送通信费补贴方案——送通信费。

王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是将后付费CDMA卡纂改为总机赠送通信费补贴方案,就是让用户不花钱而使用手机卡。

举例:某用户原本使用后付费CDMA卡当月产生花费300元,更改后,这300元的话费就以赠送的方式免交了,受害本应收取300元话费而没收到导致损失300元。本案的关键就是:被更改的CDMA卡要有用户使用产生了话费才导致损失,没有使用只是赠送,根本没任何损失产生。那么,如何证实被纂改的CDMA 卡有无用户使用?使用后产生了多少话费呢?受害方及公诉机关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综上两点,本案量刑方面的证据如此粗糙,建议法庭谨慎采纳。

三、 被告人王某某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起诉书首页证实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时间是2013

年3月22日,事实上2013年3月21日,王某某即被侦查机关以传唤方式带回问话,并在3月21日当天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附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1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是“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而王某某能按公安机关的要求按时按地接受讯问,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

四、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

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按要求签认证据材料,认罪

态度诚恳,公诉机关证据材料中亦证实王某某本人身患严重的高血压及糖尿病,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恳请法庭综合考量,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康乐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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