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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4-07-25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康乐律师。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结合现有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一、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客体: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

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期间,其本人供述称,2012年5月底才到其表哥邓某某处打工,负责印制材料的装订工作,直至2012年6月19日被抓前连工资都没有发放。第一,赵某某才工作半个月,不可能对其行为有充分的违法性认识,即不能完全了解自己从事的印刷材料装订工作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二,赵某某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亦未完全了解,据其供述称,印刷的材料均为学生考试资料,作为打工者,材料的来源及印刷费的结算均不是由其经办,他不可能有没有能力分辨印刷材料的版权是否合法;最后,赵某某也没有“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打工仅半个月,就突然被抓,连所谓的“违法所得”都没有挣到,没有从所谓的“危害结果”中获利。因此,赵某某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

三、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

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犯,即犯罪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二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前者为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

与上述法条相对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79条第1款第5项针对的即是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的行为,追诉标准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图书二千册以上;第6项针对的即是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的行为,追诉标准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图书五千册以上;两种行为的追诉标准是不同的,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的行为的追诉标准高于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的行为。

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就是,到底赵某某等实施的是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的行为还是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赵某某等实施的仅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行为,即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第一,赵某某等所在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印刷业务,被缴获的印刷材料大部分为考试资料,没有内容违法的出版物;第二,出版物的来源基本上由附近的大学高校学生会提供;最后,印刷后的发行对象也只是高校学生内部使用。本案中,由于印刷公司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又大量印刷了出版物(据交代约两千册),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行为达到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追诉标准(五千册以上)以及构成情节严重的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恳请侦查机关慎重处理,同意对其取保候审。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济侦查支队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康 乐 律师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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