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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强拆血案”黄锐林刑事上诉状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9

黄锐林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黄锐林,男,

上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宣判的(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为其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

——这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然而,在上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一审审理中,却是在强大的行政干预下,无视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掩盖非法动用公权和刑事手段实施强征强拆的事实真相而做出的明显错判,这样的判决结果严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伤害了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执法为民”宗旨的信任,是玷污法院形象的不公判决。对于这样入罪并重判的一审判决,上诉人坚决不服,宣判时坐满法庭旁听的100多名群众亦强烈抗议。经过一审庭审,上诉人更加明白,这起无视法律、违背民心和法治趋势的不公判决,受害的不仅仅是我们,更是法治的悲哀!

对此,上诉人坚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具体理由以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

1、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任何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完全是封开县公安局及长岗派出所为配合华润水泥扩建的强征强拆活动而滥用职权违法对上诉人捏造的罪名,长岗镇政府罗某杰、长岗派出所梁天芳、刘某永等人利用捏造的罪名和刑事手段变相对上诉人进行逼迁并非是“依法执行公务”,因此他们到上诉人家中进行的所谓“传唤”根本就是违法的。

首先,上诉人根本没有任何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2010年1月初,龙湾村村长蔡秀煌隐瞒全村村民,暗中将龙湾村集体所有、位于马鬃角的石场包给了西江航道整治工程队开采,该工程队利用夜间多次出动挖土机、船只在石场进行盗挖石头。被龙湾村部分村民发现,数十名村民到现场加以制止,并叫施工人员回龙湾村调查。当晚,长岗派出所负责都苗村委会警务工作的植某养、黎某恒等民警,村委支书姚某坚、上诉人和龙湾村村民代表黄某生、黄某全、叶某强、黄某波以及村民群众一大批参加都参与处理。由于村长蔡秀煌和工程队包工头在当晚一直没有出现,各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但工程队立下了字据承认偷采龙湾村石材一事,各方决定挖掘机暂时停放龙湾村村口,改天再议。民警植某养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字据上签名。

,民警植某养再次在张梓新饭店组织了协调会,在场有村委支书姚某坚、上诉人以及龙湾村的黄某娣、黄某全、黄某生、叶某强、黄某波、黄某生、黄某生等村民代表,工程队一名代表,但各方协商赔偿未果。此后,上诉人再也没有处理过此事,也没有接到村集体要求上诉人参加。时隔一年多后,于,蔡秀煌到长岗派出所报案称2010年1月底在龙湾村黄某全家中,其被叶某强、黄某全等人敲诈2万元。长岗派出所对此进行刑事立案,先后将龙湾村多名村民及上诉人进行刑事拘留。

在这件事中,龙湾村村长蔡秀煌所谓的“报案”完全是蔡秀煌利用其身为村长的职务便利,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村集体石场发包给西江航道工程队偷采,并私吞工程队支付的开采费,未上缴村集体分文。蔡秀煌谋取私利非但未受到追究,反而因为所谓的“报案”成为了所谓“敲诈勒索”的受害者。上诉人从未纠集龙湾村村民扣押西江航道工程队施工人员和勾机,指使村民打伤施工人员,也没有参与工程队、蔡秀煌协商赔偿款及支付赔偿款等一系列行为。蔡秀煌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到,在事后一年多才报案完全是基于上级要查账,而且其得不到村民信任,且被村委会收回村集体公章,生怕上级认为他挪用公款。而且,蔡秀煌非常清楚地表示上诉人从来就没有敲诈勒索过他。以上事实有一审其他上诉人举证的录音资料以及被肇庆市人民检察院隐匿的有关敲诈勒索一案卷宗材料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根本没有实施或参与任何敲诈勒索活动。

其次,上诉人涉嫌所谓“敲诈勒索罪”,完全是封开县公安局及长岗派出所为配合政府进行的华润水泥项目进行征地拆迁而捏造的罪名,进而非法利用刑事强制措施迫使上诉人及其他龙湾村民妥协搬迁的滥用职权违法手段。

封开县政府早在2007年就引资征地建设华润水泥(封开)项目,建设用地位于都苗村委会一带。华润水泥建成后,又于2011年因扩大生产需要进行扩建,封开县政府为此再次对龙湾村农民的大量耕地和民房进行征收,由于封开县政府和长岗镇政府大量征收龙湾村土地,完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征求村民意见,还违法进行强征强拆,导致当地农民群众频繁进行维权和集体上访。在迟迟难以得到村民签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封开县公安局及长岗派出所所长梁天芳借蔡秀煌报案为契机,明知此案的性质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违背法律、滥用职权、人为造假、强行入罪,将上诉人和龙湾村多名在征地拆迁中意见比较强硬的村民以涉嫌敲诈勒索进行刑事拘留。

在上诉人被关押在封开县看守所期间,长岗派出所副所长刘某永就带领封开县交通局局长伍某广、长岗镇委书记卢某宇及干部郭某轩、卢某强等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亲自到看守所内做上诉人的思想工作,要求配合封开县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即可释放,还以安排其到长岗镇政府工作为交换条件,否则就“坐穿牢底”以及抓上诉人儿子,来逼迫上诉人签订拆迁协议。随后上诉人被迫签订拆迁协议后即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长岗镇政府还安排上诉人在镇政府属下的事业单位水利会工作。试想,一名“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居然在取保候审后可以马上进入政府属下事业单位水利会工作,封开县公安局和长岗派出所的别有用心的目的显露无遗。封开县公安局及长岗派出所这样明目张胆滥用职权的做法不仅仅是个案,2010年至2011年的短短两年间,龙湾村的骆某生、黄某鸿、叶某权、叶某强、黄某全、黄某波、叶某雄等多名村民均被长岗派出所以涉嫌各类犯罪为由进行刑事拘留,大多数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后即被释放。

///

再次,案发当天梁天芳等人真正的目的并非为了办理“敲诈勒索”案件而是为了“征地拆迁”。在案发之前的一段时期内,长岗镇政府和长岗派出所因华润水泥扩建再次进行征地拆迁已多次叫上诉人过去镇政府和派出所谈征地拆迁问题,并要求上诉人带头签协议得以带动其他村民配合他们征地拆迁工作,还暗示不配合工作就将上诉人再关到看守所,但上诉人一直不肯答应签协议。,长岗镇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干部蒙灿烯和刘某永过来我家,,长岗镇委副书记、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人罗某杰与梁天芳、刘某永等民警一起到上诉人家中。罗某杰、梁天芳、刘某永等人过来的目的并非调查“敲诈勒索”,真正目的就是要带走上诉人再次逼迫上诉人签订征地拆迁协议。

长岗派出所梁天芳、刘某永的传唤行为完全是为了配合当地政府强征强拆土地房屋而进行的“非法执行公务”,所谓“敲诈勒索”仅仅是一个幌子。因此,梁天芳、刘某永等人滥用职权,违法利用刑事手段,假借传唤之名,行强征强拆之实。这样的“公务”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根本就不具备“合法公务”性质。

然而,一审审理和判决却一直在回避并不予审查这个最为重要、关键的问题——“是否依法执行公务”,从而入罪于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任何公民都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梁天芳、刘某永等人在本案的行为非常明显是违法行政,并非“依法执行公务”,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因而无罪。

2、上诉人并实施任何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追赶梁天芳等人并持钩刀、扁担、木条、钢筋等工具追打前来支援的民警谢某强、植某养、陈某兴、连某昌等人,造成各民警受伤,均为积极作案,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上诉人在二楼期间并没有打过罗某杰等人。因黄世兴、黄云来及其他民警已经下楼后,上诉人才下楼查看,正好看到民警谢某强正拿着一条约长的竹竿在门口外猛打我儿子黄云来,情急之下,上诉人随手拾了一条棍子仅仅拍打了民警谢某强两下,其目的是让谢某强离开,不要伤害自己儿子。上诉人这种这明显是在亲人受到侵害时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并无过当。随后上诉人只是站在自己家门口,并没有追打过其他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

3、此外,一审判决存在很多歪曲事实的认定。比如错误认定梁天芳是被送到医院的,而实际上梁天芳是自己跑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一审判决认定缺乏证据支持;错误认定上诉人及儿子黄世兴、黄云来以燃点煤气瓶相威胁,抗拒抓捕,实际上上诉人及儿子黄世兴、黄云来早已拨打110并在家中静待警察上门处理,警方上楼抓捕时也没有任何反抗,根本就没有提到燃点煤气瓶进行威胁,况且当时现场周围围满警察,公安局不可能不进行拍摄录像,但公诉机关却没有任何现场视听资料进行举证,而一审判决也仅仅依据一纸公安机关盖章的办案经过、办案说明便认定这一说法,显然缺乏充分、客观的证据支持,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4、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甚至有些是非法取得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综上,一审判决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定罪量刑完全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程序上存在诸多的、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上诉人看不到本案的审判有一丁点公平正义。

第一,本案从一开始侦查就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发生在封开县境内,封开县公安局具有侦查权。单纯从地域看这种说法并无不妥,但是,本案有一个非常特殊、重要的事实就是封开县公安局与本案所谓“公务”密切相关,是“公务”的行政主体,其作出 “公务”是否合法及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梁天芳等人的“执行公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刑事侦查活动必须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到,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被妨害的公务单位即封开县公安局,两者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对于本案的侦查,封开县公安局应当依法自行回避。但是,在本案中封开县公安局并未依法自行回避,而是“自侦自证自鉴”,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集被妨碍对象和侦查主体于一身,这种关系足以影响到案件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因此,一审判决以地域管辖为由,确认封开县公安局具有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不足。

第二,整个刑事审判程序明显违法和不公。

本案案发后当天,封开县公安局、肇庆市公安局等部门就发布了“民警执行公务被砍伤 行凶者被抓获归案”的新闻通稿;在本案还没有进行公开审理,犯罪事实还未查明的情况下,肇庆市人民政府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报梁天芳烈士称号。肇庆市有关主要领导在案件未查明之前就要求大力宣传梁天芳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与犯罪分子顽强斗争的英勇事迹,这也足以证明肇庆市有关主要领导对本案已经有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足以严重影响肇庆市司法系统对本案的公正处理。因此,肇庆市整个司法机关均应自行回避对本案的处理,移送异地管辖。由此可见,由肇庆市司法系统对本案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到审理本案,早已失去了客观公正

第三,从一审判决内容看,一审判决根本没有罗列、评判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过法庭质证的多项证据,对上诉人及辩护人针对控方证据作出的质证意见只字不提,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

请二审法院注意,整个一审庭审活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进行了录像拍摄,庭审中,控方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证据违反程序非法取得,所谓的证人证言高度一致,所谓证言来源的主体仅仅只有警察和政府干部却没有周围群众,所谓证词是在“怕领导骂才这样讲”的情况下做出等等,对此上诉人及辩护人一一进行了全面的质证、反驳意见,并向法庭进行了举证,但是,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供的质证意见和举证只字不提,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一审判决不予以罗列,更谈不到评判、引用;对伪造、虚假、相互矛盾的控方提供证据不加分析,不顾上诉人的反对意见,全部罗列、全部引用、全部不说明理由采信。事实上,一审法院完全剥夺了上诉人在一审的质证权和辩护权。试想,这还有公正可言吗?一审法院在审理形式上到下判决书完全是走过场。

第四,一审判决采纳控方的非法证据是严重违法。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针对控方提供的梁天芳死亡鉴定,上诉人及辩护人均对该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鉴定程序存在的违法性提出了全面、详细的质疑,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一审判决没有针对鉴定书存在的违法问题作出评判,审理中也没有针对重新鉴定申请作出任何答复,系程序严重违法。

控方提供的有关作案工具等辨认笔录在取证上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根本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于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就在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居然能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直接到看守所对上诉人、黄秋林等人做了辨认笔录,并仅仅是拿一些模糊不清的相片给上诉人辨认,公诉人居然还为这些侦查人员提供了便利,并且公然在庭审时表示对此并无不妥之处,公然违反法律,罔顾了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及刑事证据的严格规定。因此,控方提供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五,控方刻意隐瞒与本案具有重大关联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及辩护人严正提出异议的情况,仍置之不理,程序明显违法,审理明显不公。

控方隐匿了与本案具有重大关联的敲诈勒索一案卷宗材料,该卷宗原本也是作为本案卷宗的《诉讼证据卷五》。而且这一卷恰恰可以证明上诉人在敲诈勒索一案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非法利用刑事手段进行强征强拆的最有利证据,也是本案中上诉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逻辑起点。然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控方把该项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刻意隐匿了,未提供给一审法院进行质证,仅向法院提供对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进行质证,控方显然已经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及辩护人严正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为由不允许上诉人及辩护人在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发表该项意见,一审判决丝毫不提及该事实和证据,显然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程序明显违法。

第六,本案超期羁押,超期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是,但却是在才做出一审判决,审理期限近九个月,审理期限严重超期,对上诉人的羁押也严重超期。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刻意回避“执行公务合法性”问题,直接认定上诉人实施了追打执行公务民警的行为,并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定罪处罚,完全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违法,完全是当地政府严重干预下的不公判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还上诉人及本案其他亲人的清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黄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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