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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抢劫案的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10-15

作者:阮传胜律师(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成员) 来源:法律帝国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陈某本人同意,指派阮传胜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陈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徐某对整个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沪闵检刑诉(2006)772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陈某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多重因素,法律应当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追究其刑事责任,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在评价被告人陈某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被害人徐某尽管是被告人陈某等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但是其本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可以看出,被害人徐某因自己钱被人骗走,于是找到被告人陈某,让陈某找几个朋友去帮他要钱,教训教训那个骗他钱的人,出出气,并承诺会给陈某等人一笔钱作为“感谢费”。于是被告人陈某出于朋友义气就叫了本案被告人戴某、仵仕磊一起去为被害人徐某要钱。可是,却没有要到钱。当陈某等人向徐某要求支付事先承诺的“感谢费”时,徐某不同意给钱,只答应第二天给两个手机作为感谢。第二天,陈某等人拿到却是两只废旧手机。

被害人徐某因自己被骗钱,想到找人去教训别人,出出气,该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这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整个案件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虽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显然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诱因。

关于被害人过错对刑事案件定刑罚裁量的影响,尽管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最典型的暴力犯罪即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在本案中也应当得到体现。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行为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也许整个案件就不会发生。在对被告人陈某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因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诱因,因此,对被告人陈某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二、被告人陈某家属积极退赔了所有赃款,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陈某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由于只有初中文化,法制观念淡薄,且交友不慎与出于青少年的江湖义气,好面子与爱冲动,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被告人陈某家属积极退赔了整个共同犯罪三位被告人所共同实施的全部赃款2980元,减少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对被告人可以依法适当从宽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及我国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量刑时应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案件的审理适用了“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一规定是对“自愿认罪”适用简化审案件的被告人在处刑时酌情予以从轻的依据,体现了我国一贯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陈某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陈某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是一位理发师,有正当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交友不慎与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初犯与偶犯。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陈某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庭审时,被告人陈某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陈某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适当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 致

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阮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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