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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伊涉嫌盗窃案之律师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3-21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甘伊涉嫌盗窃案之

关于犯罪嫌疑人甘伊被白云区公安分局XX派出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的律师意见书

(2008)粤环经律意字第12号

致:尊敬的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受犯罪嫌疑人甘伊妻子吴鄂委托以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为被贵局辖区内的XX派出所于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的甘伊提供法律帮助。现本着依法办案的原则和妥善解决问题的态度,就该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处理办法,依法向贵局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

据委托人介绍,2003年5月,其丈夫甘伊与当时在广州市XX车队的黄单商议货车转让事宜,由黄单将其车牌号为粤A4AXXX的羊城货车(发动机号:99-0477XX;车架号:0048XX)转让给甘伊。同年,甘伊与黄单就该货车转让事宜协商一致,双方共同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附件一)和《汽车转让合同》(附件二)。协议、合同约定:“现广州市XX车队黄单将车牌号为粤A4AXXX的羊城1.5吨货车(发动机号:99-0477XX;车架号:0048XX)转让给甘伊使用,此车总价为叁万陆仟捌佰元正。……并约定办理本车过户手续,……提车前已收叁万叁仟伍佰元正,过户出代理证前再付贰仟伍佰元正”、“原车主有责任协助新车主办理一切有关本车的过户手续,否则,新车主有权拒付买车款的美(尾)数。以上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甘伊支付人民币33500元后将该货车提走。由于黄单的原因,双方在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甘伊在该货车没有过户的情况下一直使用至今。许,甘伊驾驶粤A4AXXX的羊城1.5吨货车行至海珠区龙潭村南约北街时,被海珠区公安分局XX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送白云区公安分局XX派出所处理。于2月29日被XX派出所刑事拘留。直至,甘伊家属仍未收到《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经了解,2004年5月,有人向XX派出所报案称粤A427的羊城1.5吨货车被盗,XX派出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

二、法律评判

若委托人介绍属实:

1、甘伊与黄单的货车转让事宜,属民事上的合法交易行为,并未涉嫌刑事犯罪。从本案整个交易过程看,甘伊并无诈骗的主观故意,不可能构成诈骗罪。首先,甘伊与黄单就货车转让事宜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和《汽车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其次,甘伊为购买该货车已经支付人民币33500元购车款给黄单,剩下3000多元余款未付清。从上述事实看,这仅仅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如果黄单向甘伊追讨货车转让余款,有权向法院起诉。本律师认为,双方系民事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而不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2、粤A427货车并不存在被盗窃的事实。首先,,黄单与甘伊已共同签订《汽车转让协议》和《汽车转让合同》,黄单将其名下的粤A4AXXX货车转让给甘伊。甘伊支付大部分购车款后使用该货车,并不存在有“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报案人是在2004年5月向XX派出所报称该货车被盗,XX派出所于同月立案侦查;而起,甘伊一直合法使用该货车,怎么会出现自己盗窃自己的“货车”呢?。如果该货车属于报案人,为何报案人却在该货车“丢失”的一年后才报案?是否报案人基于其它目的报案?是否是报假案?

3、甘伊家属在甘伊被刑事拘留至今,一直没有收到《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甘伊于2月29日被XX派出所刑事拘留至今已十余天,甘伊家属由于仍未收到《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无法得知亲人消息,心情非常焦虑,请贵局能给予审慎考虑。

以上意见,敬请考虑!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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