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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监督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两次以祝权开合同诈骗为由错误起诉的情况反映函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众多媒体关注的祝权开涉嫌合同诈骗案之

关于请求监督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两次以祝权开合同诈骗为由错误起诉的情况反映函

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祝权开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祝权开的胞弟,现就祝权开被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在撤回公诉后错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特别是,在退查中,仍无法找到改变案件事实的新证据情况下,仅对起诉书作了两个字的文字改动,再次对祝权开提起公诉的错误做法向贵院反映,望贵院依法指导、监督地方公正司法,尽快无罪释放祝权开。

事情经过是这样:

祝权开早在2001年11月已注册成立权开店,经营范围为销售摩托车及配件。2003年5月后,主要代理销售江苏省国XX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系列摩托车。由于业务发展好,祝权开在附近乃至摩托车行业小有名气,很多客户一般都以其代理的品牌称其为XX老板。祝权开在业务操作上一般以权开店名义发送摩托车配件至XX公司,以此抵销XX公司的摩托车款。祝权开一直以来遵章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由于祝权开经营有方,业务发展势头喜人,引来一些同行的妒忌。在

祝权开合同诈骗案于由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见附件2),增城市人民法院于开审理。由于在开庭后,增城市人民法院告知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此案犯罪证据不足,如果要法院判,法院会判无罪,这种情况下,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同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准许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见附件4)。之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增城市公安局补查一个月(见附件5)。案件经补查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见附件6)。

综上,特此反映贵院,望阁下百忙抽空关注此案,以促地方公正司法,尽快无罪释放祝权开。

反映人:

附件:

1、情况反映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起诉书[增检刑诉(2004)663号]复印件一份;

3、祝权开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一审辩护词复印件一份;

4、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增法刑初裁字第663号]复印件一份;

5、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告知书 检告[2004]80号复印件一份;

6、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起诉书[增检刑诉(2004)663号]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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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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