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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 身体不适合羁押之取保候审紧急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30


申请人:张王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某俊的辩护人

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510600)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对史某俊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史某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院批准后由于2018年4月27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执行逮捕,现该案由贵院审查起诉。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史某俊患有严重疾病,加上至亲逝去,使史某俊在羁押期间病情已经加重,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史某俊患有严重的子宫肌瘤(具体见附件一),病例中显示,2017年11月10日,所检查到的子宫肌瘤的大小为11.8×8.6cm。然而,2018年9月12日,辩护人在会见史某俊时,史某俊称,近日看守所带其再次检查后,子宫肌瘤明显增大,目前子宫肌瘤的大小约为12×10cm,并称其或许因病情原因,压迫神经,导致手脚明显浮肿。同时,史某俊的父亲,因史某俊被羁押一事,精神恍惚,已于2018年7月16日,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见附件二),此事对史某俊的打击甚大。由此可以看出,长期羁押将导致史某俊病情恶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综上,基于目前在案的客观事实和证据,辩护人特为史某俊申请取保候审,其亲属、朋友愿意提供作为保证人为史某俊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保证监督被保证人史某俊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检察院

  

辩护律师:张王宏

2018年9月13日

附件一:

1.某某市某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注:相关图片因涉及案件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2.某某市某人民医院宫颈细胞学检查报告(注:相关图片因涉及案件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3.某某市某人民医院DNA定量细胞学检查报告:(注:相关图片因涉及案件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4.门诊病历:(注:相关图片因涉及案件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附件二:

史某俊的父亲史某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相关图片因涉及案件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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