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各类申请书 >> 内容

关于对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的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30


申请人:张王宏 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61034973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申请事项:

申请排除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7日09时22分至16时32分、2018年3月28日9时42分至13时37分、2018年4月26日16时11分至18时23分对史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中,不具有真实性,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申请理由:

在制作上述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存在着威胁、指供的非法取证行为

2018年3月27日09时22分至2018年3月27日16时32分,史某某的第3次讯问笔录中,说:“…我骗陈某说准备帮别人开银行承兑汇票的,…,但实际上这250万到账之后,就被我马上还债还掉了。”

2018年3月28日09时42分至2018年3月28日13时37分,史某某的第4次讯问笔录中说:“…从陈某那里骗来了400万的钱…”同时,侦查人员也接着问了一句“从陈某那里骗来的钱都是还给谁了?”

2018年4月26日16时11分至2018年4月26日18时23分,史某某的第6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对史某某说“那还有的钱你是怎么从陈某那里拿的”等类似话语,接着向他提问:“那你是否承认是骗陈某的钱”史某某称“我开始也不想骗陈某…”

此处侦查人员明显存在着指供、威胁的非法取证行为。

根据辩护律师会见时史某某的陈述: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问其为何骗陈某的借款,史某某辩解说“我没有骗”,侦查人员大声对她说“我说你是骗,你就是骗,如果你不承认我连你的自首都不给你认定”,史某某没有办法,只能在这样的笔录上签名。由此可知,上述供述并非史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侦查人员自己的主观臆断,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八种证据种类之一,不具有真实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上述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申请排除以上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

1.2018年3月27日、28日4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关于“骗”的表述,与其在11次的供述中,其他在案证据相矛盾;

2.对史某某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已另外提交书面材料申请贵院调取)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贵院予以准许,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 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王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阅读量:67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