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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东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09

关于吴某东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的

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谢政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802318,系吴某东辩护人。

申请事项:

对吴某东、王某建、常某杰等人进调查询问,核实2013年吴某东委托王某建、常某杰等人代为转让吴某东所经营的动物园的相关事宜。

调取2013年受吴某东委托,王某建、常某杰代吴某东将其所经营的动物园转让给白某的转让协议,核实转让价格。

申请理由:

吴某东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贵院正在审理之中。被告人在借款时经济实力如何,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重要条件之一。鉴于本案被告人吴某东于2012年5月份向王某建借款95万元时,吴某东正在新某市西大街办事处开阳村经营动物园,2013年吴某东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无力经营,动物园陷入瘫痪状态,不得已,吴某东委托新某市开阳村委会副主任王某建、常某杰代其转让给白某(名字、个人信息待核实),转让价格为400万元。

王某建、常某杰等人是否受吴某东所托将动物园转让,到底转让了多少钱是确定吴某东是否具有偿还本案涉案95万元借款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确定吴某东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但该协议现由王某建、常某杰和白某保存,辩护人因客观原因,难以取得。为查明案情,确保本案依法、公正审理,辩护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之规定,申请贵院对2013年转让动物园的当事人吴某东、王某建、常某杰、白某等进行调查询问,调取2013年动物园转让协议,查明2013年动物园转让的详细情况,查明动物园到底转让了多少钱,以落实吴某东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请贵院予以准许,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    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政敏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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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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