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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之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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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之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2005]   

犯罪嫌疑人周励秦,男,1969812生,出生地:江苏省姜堰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江苏省姜堰市蔡官镇老陈村X组。

犯罪嫌疑人周励秦于2005410因涉嫌故意伤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51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励秦涉嫌故意伤人一案,由被害人贲田清于2003117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033月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周励秦于2005410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311721许,犯罪嫌疑人周励秦和被害人贲田清等老乡,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的龙凤祥酒楼喝酒。期间被害人贲田清以要干活为由,提前离开酒楼,回到石马村小马西街3号巷口,犯罪嫌疑人周励秦则追至该处,要贲田清将剩余的酒喝完,贲田清不从,于是犯罪嫌疑人周励秦就抢过贲田清正在给电动自行车加油的塑料瓶子,将瓶子里装着的汽油倒在贲田清身上,并点火引燃,致贲田清被烧伤面积达40%,经法医鉴定,贲田清的损伤程度达重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立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材料、鉴定材料。犯罪嫌疑人。周励秦的供述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励秦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局长:何某

                                               00五年六月日

附:1.本案卷宗3卷。

2.犯罪嫌疑人周励秦现羁押在白云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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