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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构成盗窃罪应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2-23


张某不构成盗窃罪应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

H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盗窃罪一案嫌疑人张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谢政敏律师担任其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张某,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走访工作,详细了解了案情,形成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张某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张某所在的8分厂的1609块涉事镜片被盗是公司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伙同2分厂的员工所为,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他是完全无辜的:

一、客观方面:张某没有参与实施任何盗窃行为:

(一)张某所在的8分厂的1609块镜片被盗是中央电膜伙同他人所为,张某根本没有参与,该被盗事件无关;

(二)案发时,张某与涉案盗窃人员根本不认识,没有任何交集,不可能与其共同实施组织、策划、预谋、实施盗窃、为盗窃行为提供帮助等涉案盗窃行为。

(三)涉案镜片重码是因为涉事镜片被盗后7-14天没有更新产品信息被系统默认为残次品而捞码并镭到了其他镜片上而导致的,系公司生产部的正常操作,与镜片被盗无任何关系,与张某也没有任何关系。

(四)公司的返工单是分厂生产部根据产品的残次品的具体数量开具后报公司生产部审核通过开具的,张某没有权利也不可能开具任何返工单。

(五)涉案1609块镜片是由中央电膜员工伙同F2的员工运送到F2工厂的,根本无需相关通行手续也不需要张某的签字协调放行,该产品被盗与张某无关。

(六)涉事镜片仅仅经过了第一道工序(即PVD工序),其他工序均未进行,属于半成品,无使用价值,张某作为8分厂的厂长,如果真的参与盗窃行为,应当盗窃成品镜片,不可能盗窃半成品的镜片,这足以说明张某没有参与任何盗窃行为。

二、主观上,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镜片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一)张某根本不知道涉案镜片被盗的事情,直到案发后,2分厂在盘点仓库的时候发现里面有8分厂的镜片后,他才知道涉案镜片被盗,这充分说明其根本没有参与盗窃事宜。

(二)相关盗窃犯罪嫌疑人盗窃涉案镜片得手后,没有给张某一分一毫的好处,这也进一步反证了他没有参与盗窃,不具有非法占有涉事镜片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三)张某作为8分厂的厂长,年度工资、奖金及其他薪金总计达金达90余万元,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参与盗窃,不可能因为区区一千多块镜片,在没有得到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参与盗窃行为,断送自已的大好前程。

一、客观方面:张某没有参与实施任何盗窃行为:

(一)张某所在的8分厂的1609块镜片被盗是中央电膜主管伙同他人所为,张某根本没有参与,与被盗事件无关。

从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涉事公司的镜片被盗主要发生在2分厂,系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伙同2分厂的主管及相关员工、保安共同所为,与8分厂的员工及管理人员均无任何关系。

案发后,涉事公司对2分厂的的生产厂区进行了盘点,发现次品仓库有1609块镜片系8分厂的产品。涉事公司安排专门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查看了相关监控,调查报告及监控已经证实涉事镜片系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伙同2分厂公司的员工所为。因为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护F2工厂、F8工厂的设备维护工作,可以自由在两个工厂之间流动和运送物资资,具备盗窃涉事镜片的便利条件。涉案1609块镜片是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由8分厂车间运出,运到了F2工厂,先后辗转中央家具房、中央物料房等四个地方,最后放置在2分厂次品仓库。

此事件从预谋、组织、策划到实施再到转运、储存都是由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伙同2分厂公司的主管及部分员工和保安共同实施的,张某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任何盗窃行为,更没有参与转运赃物,他与此次盗窃事件无关。

(二)张某与涉案盗窃人员根本不认识,不可能与具体盗窃人员共同组织、策划、预谋、实施、提供帮助等涉案盗窃行为。

如前所述,涉事玻璃镜片是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伙同2分厂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而且张某是8分厂的厂长,主持全面工作,他和2分厂尽管在同一楼层,但是中间是隔断的,平时和2分厂的员工没有交集,和盗窃涉案玻璃镜片的人员都不认识,也没有任何交集。张某是8分厂的厂长,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整个被抓人员中级别最高,如果他参与盗窃行为,必定要参与组织、策划具体盗窃行为工作,起码要和相关涉案人员存在最基本的犯意联络。张某和相关涉案人员不认识,没有交集就无法进行犯意联络,无法共同组织、策划、实施具体盗窃行为,也就不可能为盗窃行为提供帮助。张某和具体盗窃人员素不相识,素无交集的客观事实也充分说明张某和盗窃行无任何关系。

(三)涉事1609块镜片重码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和被盗没有关系;张某没有安排或者亲自参与制造重码,他与重码事件没有关系。

1.重码是公司的生产部的行为,张某没有权限不可能将涉案1609块镜片重码。

公司在生产镜片时,在进入第一道工序时就会将镜片打码,会将产品的信息输入公司的生产系统,这就所谓的镭码,在公司内部俗称白玻码,如果镜片被认定为不良产品后,会将镜片原有的码信息提取出来(俗称捞码),再将该码重新镭到其他后续产品中,其他后续产品中就出现了该码的信息,但是原镜片的产品信息还在,造成新产品的信息和老产品的信息重合,这就是所谓的重码。

重码是公司生产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公司为了解决成品率低的问题而由公司总生产部牵头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降低次品率,提高产品的成品率。重码事件全公司都存在这个问题,并非只有8分厂独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将残次品的码信息提取出来的权限在公司生产部,公司生产部由专人负责捞码事宜,只要产品超信息过7-14天没有被更新,系统就会默认为残次品,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将原产品的信息给提取出来(即捞码).捞码事宜由公司生产部和分厂生产部共同负责,张某不具体负责,捞码事宜也并非张某的职权范围,他没有权限操作,也无权过问,他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人为制造重码现象。

本案中,涉案1609块镜片重码的根本原因产因为产品被盗,没有被及时发现,导致产品信息在7-14天以内没有更新,被系统默认为不良产品,导致被捞码后重新镭码在其他后续镜片上造成重码,这是系统默认的自动操作,其权限在公司,是由公司生产部具体工作人员操作的。张某作为8分厂的厂长,不负责也不可能进行相关操作。而且张某是8分厂的厂长,日理万机,和涉案盗窃人员没有任何交集,根本不认识,没有权限没有理由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涉案镜片进行重码处理。

2.公司存在大量的残次品,只要不是大量被盗,未经盘点,很难发现被盗事宜,相关盗窃人员没有必要通过人为制造重码的增加犯罪风险、犯罪成本的方式来掩盖涉案镜片被盗的事实。

从辩护人了解的情况来看,公司每天生产的玻璃镜片至少在十万块以外上,高峰期达到近二十万块。公司定的良品率是不得低于87%。而涉案被盗的镜片只有1609片,与公司每天一、二十万的生产总量来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如果不是大规模的盘点,是很难发现的。而且事实上,涉案1609块镜片也是因为2分厂镜片被盗事发,公司在盘点2分厂公司的产品时才发现的,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涉案1609块镜片即使被盗也很难发现的客观事实。既然如此,涉案盗窃嫌疑人也就没有必要再通过人工制造重码的方式来掩盖镜片被盗的事实。

而捞码事宜是由公司生产部和分厂生产部负责的,张某并不具体负责。如果一定要人为制造重码,需要协调公司生产总部和分厂生产部,还需要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才可以进行,需要要经过很多环节,经过很多人才可以完成。而盗窃犯罪分子最担心的是事情败露被抓,故保密是重中之重,知道的人越少越安全。而人为制造重码,需要和公司生产总部、分厂生产部及具体负责捞码的工作人员进行协调,需要经过很多部门和工作人员,需要协调公司生产部,导致更多的人知道了盗窃事宜,随便便一个人报警就可能导致事件败露,大大增加了犯罪暴露的风险,也大增加了犯罪成本。

由上述可见,盗窃残次品本来就很难发现,人为制造重码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和很多具体工作人员,反而更容易被被公司发现,反而更容易暴露。盗窃分子没有必要通过制造重码、提高犯罪成本和犯罪风险的这样愚蠢的方式来掩盖所谓的镜片被盗事实。

(四)公司的返工单是分厂生产部根据产品的残次品的具体数量开具后报公司生产部审核通过开具的,张某没有权利也不可能开具任何返工单。

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所谓的返工单是分厂将残次品返工重新生产时到公司总部领取返工物料的凭证。返工单是由分厂生产部根据生产残次品的数量,开具的,报公司生产部审批后,由分厂员工持返工单去公司领取返工物料以进行返工生产。返工单的开具是由分厂生产部会同公司生产部决定,是否开具返工单,开具多少,如何开具,如何领取物料都是由分厂生产部会同公司生产部决定的,张某是分厂的厂长,没有权利干预公司生产部的事宜。而且,返工单的开具是公司根据残次品的具体数量来决定的,而残次品的数量是固定的,是由公司系统显示的,并非随意开具的。分厂的残次品也不可能有三十万之多,更不可能开具三十万的返工单。所谓张某开具三十万返工用残次品掩盖镜片被盗事实的说法是荒谬的,更是不能成立的。

(五)F8和F2工厂的设备均由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维护,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可以自由出入,没有必要请张某协调。

张某所在的8分厂与2分厂在同一个楼层上,属于不同的生产部门。但是8分厂和F2公司的设备是由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来维护的。出于维护设备的需要,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需要在F8和F2之间自由流动,也可以自由运送相关物资,根本不需要F8工厂或者F2工厂的主管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签字放行。由公司调查报告及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涉案1609块镜片是由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将涉事1609块被盗镜片直接运输到F2工厂的,根本没有经过保安,也没有出示任何出入证明、出入凭条等相关通行凭证。

既然中央电膜工作人员可以自由在F8和F2工厂之间流动,可以认自由运送物资,根本无需出示相关通行凭证,也就无需张某签字放行,张某也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相关通行凭证上签字,涉案物资的被盗和张某也就没有任何关系。

(六)涉案被盗镜片属于半成品也进一步说明张某没有参与盗窃。

8分厂生产的玻璃镜片是一种高科技产品,自身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要经过三道大的工序,即PVD(面部识别),AR工序(透过率),AS工序(防手指膜,防止刮伤),此外还需要FQC2(外观检查)、测量(测试镜片和各项尺寸,功能)、FQC3(再检验镜片的各项品质)等各项检测程序,确认各项数据指标达到合格标准之后才能确定产品合格,才具备出厂条件。

而涉案镜片仅仅经过了第一道工序,即PVD(面部识别)工序,仅仅具备了面部识别功能,其他的工序都没有进行,也没有进行各项性能的检测,属于半成品,根本不具备成品镜片的各项功能,不具备出库条件,不具备必要的使用性能,即使盗窃成功也没有多大的用处途,更不可能卖出好价钱。

张某作为8分厂的厂长,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于哪些设备是半成品,哪些是成品是明知的。如果他参与盗窃,应当盗窃成品玻璃镜片,这样的镜片价值更高,也能卖出好价钱,参与人员可以得到更加丰厚的分成。他们无论如何不可能盗窃半成品的玻璃镜片去充数,必经半成品的玻璃镜片价值低,卖不出好价钱,更难出手。

由被盗镜片属于半成品,没有多大的使用价值这个客观事实也可以反推张某作为8分厂的厂长,没有参与盗窃涉事镜片,他与该行为无关。

三、主观上,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镜片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一)张某不知道涉案镜片被盗。根据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张某根本没有参与组织、策划、预谋盗窃事宜,也没有具体参加盗窃行为,他根本不知道涉事镜片被盗。他是在2分厂玻璃镜片被盗案发后,公司盘点2分厂仓库时发现8分厂公司的镜片时才知道8分厂公司的镜片也被盗的。他当时并不在意,认为公司镜片被盗,直接追究盗窃者的法律责任即可。直到后来,8分厂陆续有管理人员被抓,才引起他的重视,听取了F8工厂安保主管的情况汇报,调取查看了相关监控,查看了公司调查报告,了解到了事件的真相,确认这是一起电膜主管和2分厂公司的员工结伙作案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与张某无关。张某是F8工厂的厂长,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有被抓人员中级别最高,如果参与盗窃事件必定处于主导地位,必定要参与组织、策划、预谋等工作,在具体盗窃行为实施前预谋阶段都应当知情,不可能对整个盗窃事件豪不知情。由张某事前、事中根本不知道镜片被盗的客观事实进一步说明他和盗窃事件无关,不可能参与盗窃行为。

(二)相关盗窃犯罪嫌疑人盗窃涉案镜片得手后,没有给张某一分一毫的好处,这也进一步反证了他没有参与盗窃。犯罪嫌疑人盗窃的目的就是为了钱,张某作为8分厂的厂长,地位要远远高于其他盗窃嫌疑人。如果张某参与了盗窃行为,或者为盗窃行为提供了方便,必定要得到相应的好处,没有好处,他不可能参与盗窃行为。而根据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张某自始至终,没有从盗窃行为中得到一分一毫的好处,没有得到半毛钱的利益,那么他也就没有必要、没有理由去参与盗窃行为。张某根本不具备盗窃的动机,这也进一步说明张某没有参与盗窃行为。

(三)张某作为8分厂的厂长,年度工资、奖金及其他薪金总计达90余万元,没有必要参与盗窃行为。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和涉事玻璃镜片相同数量相同规格的玻璃镜片价值大约为80余万元。而涉事镜片为半成品,价格更低,连成品价格的一半都不到,。而且参与盗窃的有多人,如果分赃,即使张某得到大头,顶多分得数十万元。张某是8分厂的厂长,年轻有为,年度工资、奖金及其他薪金总计达累计高达90余万元,而且张某能吃苦,肯钻研,业务能力强,善于团结同事,其所领导的8分厂厂在整个集团公司内业绩最好,前程似锦,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他不可能为了区区一千多块玻璃镜片,不可能在无一分钱的收益的情况下,冒着被开除、坐牢、被判重刑、和身败名裂的风险,在不认识盗窃人员,与其没有任何犯意联络,没有任何交集的情况下与其共同实施盗窃行为。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张某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张某所在的8分厂的1609块涉事镜片被盗是公司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伙同2分厂的员工所为,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他是完全无罪的。

一、客观方面:张某没有参与实施任何盗窃行为:

(一)张某所在的8分厂的1609块镜片被盗是中央电膜伙同他人所为,张某根本没有参与,该被盗事件无关;

(二)案发时,张某与涉案盗窃人员根本不认识,没有任何交集,不可能与其共同实施组织、策划、预谋、实施盗窃、为盗窃行为提供帮助等涉案盗窃行为。

(三)涉案镜片重码是因为涉事镜片被盗后7-14天没有更新产品信息被系统默认为残次品而捞码并镭到了其他镜片上而导致的,系公司生产部的正常操作,与镜片被盗无任何关系,与张某也没有任何关系。

(四)公司的返工单是分厂生产部根据产品的残次品的具体数量开具后报公司生产部审核通过开具的,张某没有权利也不可能开具任何返工单。

(五)中央电膜的工作人员负责F2工厂和F8工厂的设备维护工作,可以自由出入F2和F8工厂,涉案1609块镜片是由中央电膜员工伙同F2的员工运送到F2工厂的,没有出示相关的放行手续,该产品被盗与张某无关。

(六)涉事镜片仅仅经过了第一道工序(即PVD工序),其他工序均未进行,属于半成品,无使用价值,张某作为8分厂的厂长,对此是明知的,他如果真的参与盗窃行为,应当盗窃成品镜片,不可能盗窃半成品镜片,这足以说明张某没有参与任何盗窃行为。

二、主观上,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镜片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一)张某根本不知道涉案镜片被盗的事情,他是在案发后,公司盘点仓F2仓库的时候发现有8分厂的镜片后,才知道涉案镜片被盗,这充分说明其根本没有参与盗窃事宜。

(二)相关盗窃犯罪嫌疑人盗窃涉案镜片得手后,没有给张某一分一毫的好处,这也进一步反证了他没有参与盗窃,不具有非法占有涉事镜片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三)张某作为8分厂的厂长,年度工资、奖金及其他薪金总计达90余万元,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没有得到任何利益的情况下参与盗窃,不可能因为区区一千多块镜片就断送自已的大好前程,这进一步说明其没有参与盗窃行为。

以上种种事实足以说明,张某没有任何参与盗窃涉事镜片的行为,他与涉事玻璃镜片被盗没有任何关系,他是完全清白无辜的。我们的司法固然要打击犯罪,但是更要保护人权,更要保护无辜的人免受错误的法律追究。

请贵院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认真审查本案,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以避免造成新的冤假错案,彻底恢复张某的清白,让其早日与家人团聚,让张某及其家人在本案中也感觉到公平和正义。

以上辩护意见,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参考采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政敏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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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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