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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被判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1-31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暨本案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在胡某某被判受贿罪一案中担任胡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在仔细研读本案所有材料及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号刑事判决书后刑事判决书后,我们认为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对被告人量刑畸重等情况,故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相关情况,撤销原判,对被告人免予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立功情节,但原审法院并未予以认定。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某某市某某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后,在供述自己受贿事实的同时,交代了原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司某某为其在某某电网工作的儿子司某某取某某大厦某某工程标段的犯罪事实,中标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当时负责办案的某某区检察院处长对被告人就上述事实的供述表示了肯定,还表示提供的线索一旦查实,即可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

2015年6、7月份,中纪委办案人员来到某某市第三看守所,再次提审被告人,对其提供的立功线索进行复核,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2015年12月15日前后(即原审审判开庭审理后),负责就司某某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来到某某市第一看守所提审被告人,进一步核实了上述事实,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某某航空集团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司某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据此,被告人在本案归案后向中纪委、某某去人民检察院、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等办案人员提供了关于司某某、司某某的相关犯罪线索,现上述二人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均未涉及被告人向上述机关提供立功线索的事宜,同时考虑到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就司某某的情况向被告人进行核实以及司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发生均系在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此时才得到核实。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被告人认为原审法院应对上述立功情况予以核实,并在核实后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

然而,原审法院并未对被告人的立功情况予以核实,甚至并未调取已被判决的司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导致被告人立功的事实并未查清,属事实不清。

二、被告人所收受的款项有部分为过年过节的人情往来,原审法院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受贿数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被告人在2012年春节前以及2013年春节前所收受梅某的款项,被告人认为此为正常的人情往来,原审法院将此部分款项认定为受贿款属事实认定错误。

一方面,梅某调入涉案某某南方航空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系发生于2011年期间,而被告人收受相关款项均系在工作调动后的一年,故2012年、2013年节日的款项并非梅某因存在请托事项而给予被告人的贿赂款,上述款项为普通人情往来;

另一方面,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表明,梅某的工作调动系单位领导集体商议后作出的结论,并非其一人所能够决定。

据此,被告人认为,关于收受梅某的款项问题,应予认定为一般人情往来,原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受贿款的情况属事实认定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畸重

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的量刑畸重,被告人认为应予改判为免予处罚,理由如下:

首先,从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本案量刑畸重: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考虑到原审认定被告人受贿款项为93241.8元,且已明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无论从数额或认罪态度而言,被告人均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处以的刑罚属量刑畸重。

其次,从本案性质、情节等情况看,可知本案量刑畸重:

本案被告人并无索贿行为,系事后被动受贿,且涉案的工作调动行为均按程序进行,并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根据梅某、吴某二人口供(详见《胡某某受贿B卷》P28、P33),二人均表示系在涉案工作调动完成后,主动前往被告人办公室给予财物,整个过程被告人并无任何索取贿赂的行为。对于上述二人的工作调动,被告人均系按照单位规章流程办理,系经单位内部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其中被告人未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工作调动中获利,亦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最后,从相关判例,可知本案量刑畸重:

2016年2月3日,某某市高级法院对徐某某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于是改判徐某某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某受贿9.21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与徐某某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受贿罪足以认定。但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对徐某某的受贿罪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于是改判徐某某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认为,徐某某一案与本案的犯罪情节相仿、受贿数额相当,故本案可以此作为参考。

(《财经》杂志对徐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相关报道:http://m.caijing.com.cn/article/49584)

另外,根据辩护人所收集的广东地区的相关被告人被判受贿罪的裁判文书,已有多起与本案案情类似的案件最终被告人被判免予处罚,具体如下:

1.案号(2016)粤1224刑初361号,被告人赖某明受贿6万元,因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悔罪表现,最终免除处罚(附件1);

2.案号(2016)粤0804刑初180号,被告人罗辉受贿21.156万元,因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过态度好,最终免除处罚(附件2);

3.案号(2017)粤0511刑初218号,被告人郑谋华受贿5.8万元,因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最终免除处罚(附件3);

4.案号(2016)粤1424刑初159号,被告人李某受贿7万元,因能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最终免除处罚(附件4);

5.案号(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60号,被告人张学年受贿5万元,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退赃,最终免除处罚(附件5)。

从上述案例可知,被告人胡某某完全符合免予处罚的相关条件,原审法院对胡某某量刑畸重。

四、胡某某在本案上诉期已缴纳罚金,二审阶段可根据此情况对其予以改判

在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立即缴纳一审判决所确认的罚金(详见下《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胡某某表示,其确实犯了受贿罪,认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罚金部分,故立即缴纳了相关罚金,但由于认为本案量刑畸重,才提出上诉。

 

鉴于本案胡某某在侦查阶段便退回全部赃款,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又立即缴纳了相关罚金,其认罪态度较好,对自身的行为也有清晰认识,由此在二审阶段对胡某某的量刑进行考虑时,可根据此情况,予以改判。同时,辩护人查阅了相关广东省内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有相当数量的判决均将上诉期或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作为量刑依据,具体如下:

1.(2016)粤07刑终25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冯炳源的家属能积极主动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可酌情对上诉人冯炳源犯受贿罪的量刑,予以调整。”(附件6);

2.(2016)粤03刑终202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刘跃红在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罚金,本院据此对其从轻处罚。”(附件7);

3.(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上诉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通过家属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附件8)。

 

综合上述情况,被告人(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撤销(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09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告人免予处罚。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1.(2016)粤1224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

2.(2016)粤080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

3.(2017)粤051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

4.(2016)粤142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

5.(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

6.(2016)粤07刑终253号刑事判决书;

7.(2016)粤03刑终2023号刑事判决书;

8.(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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