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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二):刑事会见是一堂法律教育课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6-07

作者: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张某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家属第一次委托了一位律师进去会见,不久后,张某通过看守所电话联系家属,要求更换律师;然后家属又委托了一位律师进去会见,不久后,张某又通过看守所电话联系家属,要求再次更换律师。据了解,这两次更换律师的理由都是因为律师不会主动询问案情,不能主动解答当事人的疑惑,且不能沟通到案件细节,反而劝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当事人对上述事由极其不满。

         经过与家属的线上沟通后,家属决定亲自到律所面谈,经过详细沟通后,家属确定了全程委托吴律师办理(同笔者)。

        由于张某被羁押在省外的看守所,经过多番努力,查找到该看守所律师的会见流程,先网上预约,需要律所出具的书面形式的行程轨迹证明、健康证明、委托书、家属关系证明、律所介绍信及律师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根据与家属的沟通,提前在会见笔录中草拟好与案件可能相关的提问内容。查找到看守所的实际位置。经过一番折腾后,规划好时间和行程,前往该看守所。   

        该看守所地处偏僻,进到院内,绿树成荫,有点邻家大院的感觉,由于是周末,会见的律师并不多,不需要排队。来到办理律师会见的窗口,直接递交会见所需手续后,看守所安排了1号会见室。进到会见室,取出卷宗袋,拿出会见需要的笔及提前准好的会见笔录纸。

         律师会见室中间隔着一道铁珊栏及一大块透明的塑料膜,防治唾沫的传播)。静候了大约15分钟,张某戴着手铐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带到了律师会见室,张某一边看着笔者,一边坐了下来。当然,他知道律师又换人了,也知道看守所帮他传递了话语,同时他也可能在思索着,这位律师与之前两位律师是一样还是不一样。其实,笔者也是身经百战之人,会见之前都不会空着脑袋去,而是有备而来,刑事会见很考究一位刑事律师的专业功底及专业素养。 

         笔者先是确认进来律师会见室是否是张某本人,然后进行自我简单介绍,说明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对张某这种类型的刑事案件有过辩护经验及研究;当然在别人看来,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在“黄婆卖瓜,自卖自夸”。说明是接受其哪位家属的委托及转达家属的问候后,开始了正式的会见询问及法律帮助。

         大致会见内容如下:

        1.沟通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及案发前的工作单位?”、“现在的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如何归案的?”、“现在在看守所里面的情况如何,有无被殴打?监室号是多少?是否需要衣物或者生活费?”等等内容。

         这部分内容,看似简单且与案件关系不大,但是却很重要;身体状况、有无被殴打、是否需要衣物或生活费,是家属最关心的内容之一。而是否有受过刑事处分,是判断是否是累犯,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重要信息;如何归案,是判断是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归案,关系到是否符合自首的重要信息。上述信息都是很重要的辩护信息,容不得半点遗漏。

 

        2.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涉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法律手续情况及解释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性规定。

        “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有无变更罪名?”、“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详细介绍所涉及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细节,并问清当事人是否清楚?”、“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等内容。

        这部分内容,不仅是核对相关的案件信息与家属所述是否一致,同时也是向其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此确认当事人能学习和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其对自己的案件情况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也有利于在与律师沟通的过程中,提高沟通的频率及互信程度。 

 

         3.沟通了解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告知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比如:“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等等内容。

        告知当事人有核对讯问笔录内容的权利,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对物品对数量、状态,在看清楚后签字确认。对于鉴定结论不服,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权利。严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违背客观事实的证据。

         这部分内容,是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当事人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内容,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必不可少的内容。

 

        4.沟通了解案件信息。

       “进看守所前与进入看守所后,一共讯问了几次?”、“案件情况和情节的陈述与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并概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主要是哪些问题?你是如何作答?”、“有无向你出示有关证据?”等等内容。

      根据张某阐述的案件内容及本案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提问:“你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有什么意见?你认不认为你的行为构成犯罪?”、“你是否知道这些资金属于违法犯罪的资金?你的上家是如何告诉你的?”、“你们是通过什么方式联系?”、“蝙蝠APP是由谁安排你们下载安装?谁是群主?”。

      “你对侦查机关指控你的犯罪数额,你有什么意见?如有意见,你认为有没有犯罪数额?如有,是多少钱?”、“资金的划转方式是怎样的?存在几级资金账户?”、“资金到了你们指定的银行卡后,是如何购买虚拟币(火币、比特币、以太坊等)?”、“你有无获利?若有,获利多少?获利数额是如何计算的?”……

         这部分内容,是刑事会见过程中的核心内容,也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基础。

         当然,面对面会见的详尽性、灵活性及有趣性,似乎比起文字上的表达,更显个性及生动。

         侦查阶段即使看不到案卷材料,但是通过专业的刑事会见,可以尽可能地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及预测可能存在的证据材料,更好地解答张某及家属提出的法律问题,并为案件提供及时、有效的辩护。这难道还不是一堂法律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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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吴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7107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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