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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研究|小心以“区块链技术“为名实施新型犯罪的套路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1-29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毒品案件刑事律师

区块链作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的集成应用,被认为是继大型机、个人电脑、互联网之后计算模式 的颠覆式创新,很可能在全球范围引起一场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明确了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自中央高层对区块链的顶层设计作出重要指示后,区块链一时成为热词。很多人幻想只要抓住了这次风口,人生可能走向巅峰。

但是笔者在此提醒各位,小心某些人打着区块链技术的名号,实施新型犯罪,掏空你的钱袋子。

笔者通过把手案例网站,以“区块链”为关键词搜索,在把手案例搜索了十二篇打着区块链技术旗号实施刑事犯罪的案例,其中主要涉及的罪名是组织、传销领导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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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名最通常的理解就是没有真实的商品、服务及相关经营活动(或者相关经营活动占比极小),主要靠拉人头来吸取资金,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而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 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 布式账本。两者共通之处仅有“按顺序相连”,这下可成某些传销犯罪的宣传的最重要幌子,什么都能和区块链技术联系起来。

本文选取以下案例可以让我们知悉对方套路,谨防落入犯罪分子圈套。

案例一、 (2019)湘13刑终403号

2018年以来吴某、唐某、叶某张某等人以兆云集团发行、销售云金为名,以云金可以兑换右脑开发等九大应用为幌子,要求会员购买云金以获得会员资格,根据购买云金金额确定会员级别,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宣称兆云集团取得了支付牌照、金融牌照、数字资产牌照,以“区块链助推全脑教育”等为名义,分别于2018年4月22日在杭州第一世界大酒店、4月28日在深圳南山区、5月13日在浙江横店影视城召开大会,宣称云金有九大应用场景,可以兑换全脑教育及国学教育的课程,还可以在医院、酒店、珠宝公司等场所消费,引诱参会人员参加该传销组织并不断发展下线成员。

后经鉴定,从2018年4月8日至5月29日,该传销组织发展注册会员达17642人次;从2018年4月8日至6月11日,该传销组织发展注册会员达18859人次;该传销组织安置层级达1170层,推荐层级达433层,收取会费1.74亿余元。

最后吴某等人的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均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二、(2019)川01刑终125号

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露经曹映清(另案)介绍,在成都市成华区河畔酒店听“谭健”(在逃)宣讲有关虚拟货币“霹克币”交易的投资项目。

宣称该项目系“德国优联国际公司”推出的网络虚拟货币,投资者通过缴纳一定费用获取官网注册账号,使用该账号登录官网。

根据“霹克币”的实时价格租赁不同级别矿机进行为期一年的虚拟货币投资,期间投资者每日可以取得所租矿机“挖矿”所得的固定静态收益(约1.6至70个/日)。

同时投资者还可以发展大、中、小三个下级市场,按租赁矿机类型分别放置于大、中、小三区,根据中、小两区的业绩(下级市场每日“挖矿”取得“霹克币”的静态总额)系统每天返6%至30%不等的动态收入。

上述两种收益均以“霹克币”的形式体现,并计入投资人的会员账户中,其中10%只能在指定网站上买东西,剩下90%可以在指定平台上交易提现或存入会员电子钱包。

被告人傅政宏(系张露丈夫)非“德一系”成都团队正式成员,但在张露等进行项目宣讲早期,亦在上述场所向投资群众讲述区块链.

法院认定张露等人,以推销投资“霹克币”等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所对应的矿机产生的收益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虚拟货币动态增长和夸大盈利等形式虚假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方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

案发时张露等人组织领导的成都团队形成了参加者人数30人以上、层级3级以上的组织,五人的前述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露等人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2018)湘0721刑初148号

 2017年初,被告人靳启光受“共享数字货币”纯资金拆分盘项目(英文简称“DGC”)的启发,与被告人董淑兰商议,在没有取得任何资质或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中国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为背景,以助推人民币国际化为幌子,虚设“金砖储备资产货币中国运营总部”,虚构“中国金融建设第一期虚拟资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砖项目”)。

在广西玉林市租房作为其总部办公地点,冠以国家项目之名,推广发行由所谓“中国经济学术研讨小组”、“三家银行数字研究团队”、“虚拟资产储备库”联合研发的“金砖储备资产货币(GRDC虚拟币)”。

金砖项目是采用二局各五拆模式,拟发行32亿枚GRDC虚拟币。新会员不能自己注册,只能通过上线会员购买积分注册,投资600元人民币为一份。会员分为三个等级:投资1-9份(600-5400元)为铜级、投资lO-l9份(6000-11400元)为银级、投资20份(12000元)以上为金级,一个会员账户投资不超过12万元。

奖励制度为“四大收益”和“三大奖励”。

“四大收益”即静态纯收益、动态奖金收益、动态业绩收益、股权收益。

静态纯收益:第一局的第一拆注册为1元一枚币,每销售100万枚币涨0.01元,涨到1.35元时进行拆分,那么币率池的币数翻一倍,这时进入第二拆;

第二拆开始,价格回落到1元,每销售200万枚币涨0.01元,涨到1.35元时,进行第二次拆分,那么币率池的币数又翻一倍,这时进入第三拆;

第三拆开始,价格回落到1元,每销售400万枚币涨0.01元,涨到1.35元时,币率池的币数又翻一倍,进入第四拆;

第四拆开始,价格回落到1元,每销售800万枚币涨0.01元,涨到1.35元时,币率池的币数又翻一倍,进入第五拆;

第五拆开始,价格回落到1元,每销售1600万枚币涨0.0l元,涨到1.35元时,币率池的币又翻一倍,第一局结束,币率池的配币翻32倍,并全部进入一号解冻池进行解冻,币率池为空。

一号解冻池一周解冻3%,一个月解冻12%,八个月解冻完毕。

第一局解冻出来的币,由国家虚拟资产储备库以1元价格全部回收入库激活,不允许私自交易和买卖。

从第一局五拆结束之日起,老会员可在15天内选择原点复投,不复投的视为原点放弃,腾出点位。由直线领导人自行处埋,第一局出局不再参与第二局的,等待解冻池的币解冻完提现出局,股权保留,然后进入第二局五拆。

进入第二局的时候价格回落到1元钱一枚币,并且销售币的数量也同时回落到200万枚币开始。

从第一拆开始,销售起点达200万枚币涨0.01元,涨到1.35元时,进行拆分,并且币率池的币数翻一倍,这时进入第二拆;

第二拆开始价格回落到1元,每销售400万枚币涨0.01元,涨到1.35时,进行第二次拆分,那么币率池里的币又翻一倍,这时进入第三拆;

第三拆开始价格回落到1元,每销售800万枚币涨0.01元,涨到1.35元时,币率池里的币又翻一倍,进入第四拆;

第四拆开始价格回落到1元,每销售600万枚币涨0.01元,涨到1.35元时,币率池里的币又翻一倍,进大第五拆;

第五拆开始价格回落到1元,每销售3200万枚币涨0.01元,币池率涨到1.35元时,币率池里的币又翻一倍,在这个时候两局五拆就全部结束。

两局五拆结束后,币率池的配币翻32倍,并全部进入二号解冻池进行解冻,币率池为空。二号解冻池一周解冻5%,一个月解冻20%,五个月解冻完毕,第二局己解冻的币由国家虚拟资产储备库以2元价格回收入库激活。

动态奖金收益:1.直推奖,为直推业绩×10%(直推业绩=投资金额×80%,即BV值);2.市场奖(即对碰奖),发展会员安置在左右两个区,奖励小区业绩的10%,对碰后大区剩余业绩继续保留,等待下次对碰;3.管理奖,市场奖的10%给管理人,金级、银级、铜级分别管三代、二代、一代的10%。

动态奖金的20%为注册积分可复投或为下线会员注册,80%为现金积分可以提现或转为注册积分复投。

动态业绩收益:两局五拆下来动态业绩累计30万至59万,第二局解冻池解冻的币按3元回收;60万到99万,两局所有解冻池解冻的币按3元回收(96倍);100万到l99万以下的,两局所有解冻的币按4元回收(128倍);200万元以上的,两局所有解冻的币按5元回收(160倍)。

股权收益:两局五拆结束后(最晚不超过2020年10月1日),32亿枚的金砖储备数字货币进入国家虚拟资产储备库进行区块链对接激活后进入(SDR)货币篮子,人民币在货币篮子里的权重比例增至37.03%时,每股价格≥10400元,股权可上市交易。

“三大奖励”即奖10克金某、30克金条、50克金砖:

1.认购一个金级(1.2万)并参与两局的双区动态会员(左右区各直推一个1.2万元),奖励金条一根;一个会员认购三个(1.2万)以上金级,并参与两局的双区动态会员(左右区各直推三个1.2万元以上一一个身份证认购)会员,奖励50克金砖一块。

一个会员认购五个金级(1.2×5=6万)以上并参与两局的静态会员,奖励金砖一块。

3.不管是哪个级别会员,直推业绩累计达7.2万元时奖励10克金某一枚。

该项目没有任何产品,在撰写虚假项目资料、制作讲课音频后,通过微信群大势宣传、发展会员。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均流入靳启光、董淑兰名下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

至案发该项目发展下线会员共51层455023人次,总业绩1363298400元,收取会员费1044699858.50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靳启光等人一至七年有期徒刑。

案例四、(2018)湘1227刑初127号

2016年3月份,吕某某参考其他数字货币的营销模式,构思了“亚盾币”传销模式,“亚盾币”网络传销模式的运行需要两个平台,一个是“亚盾币”会员管理系统,一个是“亚盾币”交易平台。

2016年3月底,武某某按照吕某某的要求开发出了“亚盾矿机系统”,并对该系统一直维护至同年6月初。会员管理系统具有会员注册、发行和出租虚拟的“亚盾矿机”、对会员进行分红和发展下线时层层返利的功能。对会员进行分红称为“静态收益”,发展下线的返利称为“动态收益”。

获取该收益的前提是必须要成为“亚盾币”传销组织的会员,而获得会员资格必须通过人民币购买相应数量的“亚盾币”,然后由推荐人(即上线)代为租赁虚拟矿机。“亚盾矿机”分为小、中、大三种型号,每年的租金分别为1000亚盾币、5000亚盾币、10000亚盾币(即入门费)。

2016年4月18日之前,“亚盾币”处于内排期,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元/枚,内排期之后,亚盾币的初始发行价为人民币3元/枚。

成为“亚盾币”传销组织的会员后,传销组织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自动向低级会员每天返利3-4个亚盾币、中级会员每天返利18-22个亚盾币、高级会员每天返利42-52个亚盾币,称为“静态收益”。

“亚盾币”传销组织向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返利为“动态收益”,具体为上线将其发展的下线放置到左区或右区,区内“亚盾矿机”的亚盾币总值高的为“大市场”、总值低的为“小市场”,上线每天可以获得自己“小市场”内所有“亚盾币”会员“静态收益”25%的返利。

“大市场”的返利则视上线自身的会员级别而异,低级会员的上线每天可以获得自己“大市场”内所有的“亚盾币”会员“静态收益”1‰的返利。

中级会员的上线每天可以获得自己“大市场”内所有的亚盾币会员“静态收益”3‰的返利,高级会员的上线每天可以获得自己“大市场”内所有的亚盾币会员“静态收益”5‰的返利。

同时,吕某某又找到李某,让其根据自己的要求开发了名为“万币网”亚盾币交易平台及发行“亚盾币”的亚盾钱包(电脑版),将“亚盾币”进行买卖以兑换人民币,会员从“亚盾矿机系统”提取亚盾币时,传销组织将从后台系统直接扣除10%的亚盾币作为手续费,“亚盾币”在交易平台上兑换人民币时,交易平台将再次收取5‰的手续费。

法院最终判决以上被告人一至七年有期徒刑。。

案例五、(2017)桂1102刑初451号

2015年12月,周某2(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通过他人的介绍加入DGC公司并成为会员。之后,周某2窜到广西贺州市成立非法传销组织分支,利用互联网平台,以投资DGC虚拟币赚钱为幌子,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下线至少缴纳人民币680元(100美金)以上成为DGC公司会员。

上线人员从下线人员缴纳的费用中抽取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获取非法利益。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两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严德珍、古某甲、黎某甲、刘某甲、廖某甲以投资虚拟货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上述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严德珍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之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小结

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 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 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 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

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能够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可以培育新的创业创新机会,最后还能为社会管理和治理水平的提升提供技术手段。

以上可以看出区块链技术是高端数字技术,一般公司根本无能力开发此类技术。面对某些机构打着区块链技术吸引投资时,我们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避免陷入传销骗局。

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常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 李伟,撰写于2019年11月10日)

李伟律师,中山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双硕士,通过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

李伟律师专门承办非法吸收公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金融犯罪案件以及涉及新型毒品的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重大毒品刑事案件的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地址:中国.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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