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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以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罪为视角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9-06


杨朝新:职务、黑恶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对于监察委移送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达到起诉条件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后,一般情况下,很快就要开庭审理,律师的工作要务实而高效。

一、申请阅卷

本次阅卷不是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简单重复,重点是复制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起诉书。

汇总全部案卷材料后,以起诉书为纲,以案卷证据为目,分析案卷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使论证更加清晰明了,必要时要使用思维导图、列表分析等形象方法,用以分析、解读控方的入罪逻辑,形成辩方的出罪逻辑,寻找辩护切入口,进一步调整、确定辩点。

此时的辩点,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辩点之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除非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否则,进入庭审阶段不要轻易改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事先准备充分的辩点弃之不用或辩之不透,临场仓促釆用新的辩点,临时形成的辩点由于缺乏准备、论证,往往流于形式,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致使辩论流于形式,降低法官对被告人无罪、罪轻、轻罪的内心确信度,收到不好的辩护效果。

二、会见被告人

此次会见,要与当事人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对全部案卷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分析、解读的基础上,有重点地给当事人分析、解读。这些证据哪些对其有利,哪些对其不利,要讲得一清二楚,让其在法庭调查、质证、辩论阶段,应对自如,与律师的观点基本保持一致。

其次,分析、解读起诉书。在当事人对案卷证据有所理解的基础上,向其分析、解读在案证据与起诉书指控事实的逻辑关系,即:运用案卷证据,控方能否构建犯罪事实?构建的犯罪事实能否令法官确信?

辩护人通过向当事人宣讲受贿罪案的证据特点、认定标准,使其认识到,在以言词证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受贿案件中,在流行“口供为王”的司法现状下,被告人在庭前、庭上的口供对左右法官的思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样,当事人在被发问、质证、辩论时就能作出理性的选择,依法争取最佳的刑事诉讼利益。无须辩护人教其如何规避法律!

再次,确定需要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在分析、解读在案证据的时候,律师要详细记录,特别是涉及被逼供、诱供、骗供、指供而形成的言词证据,当事人准备在法庭上翻供时,一定要其签字、捺手印确认;如有必要,律师可以申请驻看守所检察员在场,律师制作笔录,检察员见证。这样,既能切实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律师的执业风险。

复次,就案件证据向当事人发问,要求其发表看法(质证),使其理解法庭调查、法庭质证的“套路”,即控方与辩方、被告人各取所需,前者追求入罪、后者追求出罪。这样,当事人在法庭上回答问题时,就会理性抗辩。

最后,告知当事人:开庭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开庭的具体流程,开庭前几天律师还要会见其一次,再次对其进行庭前辅导,使其心理踏实。

三、向法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召开庭前会议、证人出庭申请书

律师会见当事人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使非法证据、证人出庭、回避等问题,解决在开庭之前,使辩护更有条理、富有实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以上文书,并争取与主办法官当面沟通,简短、扼要地陈述律师的观点。书面表达与当面沟通相结合,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引起主办法官对辩护人观点的内心确信,为庭前会议、开庭做好铺垫。

四、参加庭前会议

主办法官在开庭之前召集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对回避、出庭证人、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之意见;其核心是主办法官向控辩双方征询对案件关键证据的意见。其作用是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应当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举证、质证时可以简化。

不难看出,庭前会议已经包含了部分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内容。因此,律师对庭前会议的准备,应当以有疑点的证据为重点,对非法证据要态度坚决地请求法院予以排除。律师不能把庭前会议与庭审混同,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使庭前会议具有针对性。

五、撰写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

经过以上环节,律师对全案证据有了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对控方利用在案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已经悟透。然后,对控方的入罪逻辑,进行分析、推演,论证其前提推不出结论,从而将其入罪逻辑推倒,使法官对控方的证据体系产生怀疑,内心产生愿意听听辩方观点的想法。

律师的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正是围绕以上辩护策略撰写的。

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证人的发问,要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只问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不要面面俱到、拖泥带水,以免法官产生厌倦感。对于被公诉人、其他辩护人问过的问题,本辩护人又想更深入地发问时,要改变角度去问,以免法官产生重复感,被其打断,达不到预期的辩护目的。

质证意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控方的每一个证据进行评价、辩驳,以证明其没有证明力、证明力不强、证据链不闭合不稳固,降低法官对控方证据的内心确信度。

辩护词:是辩护人对全案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名家观点,综合分析形成的被告人无罪、罪轻、轻罪的观点,用以说服法官作出对被告人有利裁决之法律文书。

为了收到最佳的说服效果,辩护词要达到而不限于如下要求:其一、观点突出,论证深刻;其二、结构合理,行文流畅;其三、法言法语,通俗易懂。

六、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辩护人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在开庭前的几天,再次会见当事人,就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观点向当事人交底,让其进一步了解律师的辩护意图,对法庭发问、证据质证再演练一遍,使庭审达到最佳效果。

七、庭审策略

受贿罪案,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证据由强大的政治机关——监察委调查取得,由于其地位强势,使法官在定案时有所顾虑,不敢轻易作出无罪判决;

其二、随着监察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升,律师想在证据上找到明显漏洞的可能性不大,在案证据留给律师的辩护空间不大,无罪的可能性不大;

其三、在犯罪情节上,特别是在自首、立功上,监察委在《起诉意见书》中的叙述不详,证明材料不充分,为律师的量刑辩护留下了空间。

鉴于以上司法现状,窃以为应釆取以下辩护策略:

其一、坚持无罪思维。虽然在受贿罪案要实现无罪极难,但是只要存在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律师一定要作无罪辩护,因为这是一种辩护策略,可以降低控方入罪逻辑的信心,使其接受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的现实。

其二、当事人不作有罪或无罪的正面回应。当事人只对事实和证据作出正面回应,针对法律、是否有罪的话题,由律师回应。这样既可以避免被认为不认罪服法而科以重罚,又为以后的申诉留有后路。

其三、不要指望能否定全部指控。要着眼于否定部分指控,先把所谓的受贿数额降下来,争取轻判。这样,监察委反应不会太强烈,检察院容易接受,法院敢判。

其四、对自首、立功情节要据理力争。因为不涉及无罪问题,只要辩方提出一定的理据,监察委、检察院一般不会太较真,法院也容易采信。

其五、慎提刑讯逼供。当事人被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介入,对其中的内情不甚了解,如果当事人陈述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形,又无法举证时,在法庭上是否提出,要慎之又慎;否则,在量刑上会处于被动。

其六、争取最大限度的减轻、从轻处罚,及早结案。由于受贿罪案的特殊性,不少案件如果按照证据标准判断,是不能定罪的,但现实中无罪判例却很少,这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均应审时度势,改变思路,适度妥协。待一些办案人员的威风消弭后,再启动申诉,争取更理想的判决结果。

其七、政治思维。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政治因素贯穿案件的全过程。辩护律师必须具有政治敏感性,不触及敏感政治话题,避免招来执业风险。

活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应该悟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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