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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法条+判例+演讲+辩论!为什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16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无罪是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追求。达成这一效果,专业的书面表达、流畅的口头表达都很重要。但无罪效果的达成,并非法条、判例、演讲或辩论技能的简单相加,还要根据不同时机与场合,依据丰富司法经验动态思辨、全息决策、组合应用。

之所以讲这个问题,是因为近期,不断有当事人、朋友,找我要一些案子的判决书,估计是看到我写的无罪裁判要旨,认为这是好东西,能帮他实现无罪。

可是,仅仅是提交判决书是不够的。因为就我看过的一些随案递交的判决书,很要命。原因就是,判决书的篇幅很长,但提交时却没有任何标识和说明,也没有在正文中引注和分析,导致看不出判例和在案证据的关联,不能起到说服的作用。另外,在亲身经历的善林金融的庭审上,有律师提交了家属给的裁判文书复印件,却让法官哭笑不得。原来,这些材料涂掉了所有涉案信息,包括案件编号,导致无法核实来源及真伪,也失去了参考的价值。

有年轻律师和我讲,自己的法律文书,每一处判断、每一项请求,都罗列了不同出处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来已经讲清楚了案件的问题了,但最后判决,却不如人意,也不知为何。

拿到这份文书,我感觉这更像一本书:内容太多了。法律文书的书面表达,引用法条很重要,但要尽量地精当。如果最终的文书动辄几十、上百、几百页,又夹述夹议,装订成一本书。这会让阅读者窒息。法律文书,不是收藏法律条文的仓库,不加选择的罗列,会显得书生气,作用会适得其反。

也有律师朋友咨询,问有没有必要去参加各种演讲、辩论培训? 

对此,我不反对,但也不能一概认同。因为就我参加过的庭审看,有律师把法庭变成了宣讲堂,旁若无人地读法条,被陪审法官厉声喝断。而在另一起最高法督办的案件庭审中,有律师像愤怒的公鸡,对公诉人的陈述,出言必反,哪怕是一个不经意的口误,都不放过。


其实,法庭是一个就专门法律问题,提出问题、表明观点、交流意见,并提供证据进行分析,以给裁判者作出正确裁判提供参考的地方。陈述的内容、语速、姿态、神情,都与宣讲般的演讲、激烈对抗的辩论有所不同。当然,既有的演讲艺术、辩论经验,经过专业的指导,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可以变通后适用于法庭。

 

就像厨师做菜一样,并非把上等的食材、调味料一起下锅,就能做出色香味俱全的美味。刑事辩护,之所以被称为艺术,是因为基于时机、场合、经验的判断,进而作出与程序性权限、阶段性要求及所要表达内容最切合的组合内容,是顶尖级的要求。这样的要求,适用于书面表达、口头表达综合运用,也适用于单次的口头或书面沟通本身。

 

就个人经历看,印象深刻的一次沟通,是江苏某市的一个非吸和诈骗罪案。那是递交委托材料时,在法官办公室,短短六分钟左右,让法官意识到了案件中的问题。案件最后通过退回变更起诉,取消了对原本450万诈骗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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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da98ff12c5488298300b08024fa3a8.jpg这次沟通时,因为笔者之前已经跟踪案件10个多月,反复思考过对诈骗罪起诉的不合理处,也找了好多案例,所以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之外,还采用了一种通俗的讲法。


我说:这个案子目前指控的是非吸和诈骗罪。辩护人对非吸没有意见,但诈骗罪是有问题的。如果史某某在判非吸的同时,又被判诈骗。那以后就不存在非吸罪了。因为非吸之所以案发,就是因为后期的投资款不能兑现,把最后不能兑付的款项认定为诈骗,那所有的非吸,都会变成了非吸+诈骗、非吸+诈骗。而据我查询,这样的判例在全国一个没有。严格说,是有一个的,一个湖南的案件,但那个我查到的这个案子,经过两次再审,现在已经由某省高院裁定第三次再审了,具体结果还不看到。很明显这样的案子是有问题的。


在讲这番话时,由于事先已经多轮慎密的思考,语言准确、思维清晰、逻辑严密,但同时神情轻松而谦恭,表现出对沟通对象的尊重。此种表情与神态,不同于一些年轻人,与人沟通时所体现出的“信心不足的过分谦卑”,而可能让人对其观点产生怀疑,也不同于某些大牛级大神,所表现出的“真理在握傲视天下的踞傲不恭”,容易令人望之生厌。当然,这次口头沟通之前,已经递交了内容详实、说理充分的书面材料,而且也已附卷,随时可供法官查阅、核对。就后来接触所了解到的,法官认为,正是我所说的“整体判断”,而不是犯罪构成的理论,让她确信当事人的诈骗罪是有问题的。这也是为什么刑事案件应当尽早介入的原因,这样律师会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酝酿、突破。


江苏此案经常被我想起,还是因为这个侦查阶段认定犯罪金额1.8亿、审查起诉时改为1.6亿的非吸案,最终判决为3年有期徒刑,这个结果出乎当事人预料。当然,审判阶段和法官的有效沟通,其实不光打掉了450万的诈骗罪,还认定了原来“被忽视”的自首。要知道,自首是可能减轻40%以下或以上以至免罚的法定轻判依据。


有的时候,由于案情复杂或金额大等原因,沟通的效果不是一次接触就能奏效的,还需要后续的跟进。比如主营业地在南京的总金额30多亿的某私募基金涉嫌非吸案,当事人陈某某在审查批捕时,经过当面沟通,刘姓检察官并不同意律师不批捕的观点。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在递交了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调取新证据的三份法律文书后,当事人在今年4月,在被羁押6个月又2天后成功取保。目前为止,虽然并非无罪,但重新回到了自由的世界。

 6d8e227c1e1cad73c76e057860b9b61a.jpg总体来说,法条检索、案例检索、口头表达,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功,但绝不是简单的堆砌。要实现无罪的效果,更要结合时机、场合,根据既有经验,在熟悉案件所有细节——特别是不利细节——的基础上,或采取先行一步主动披露和分析,预先打消审查者顾虑,或者变被动为主动,以申请公权方调取无罪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组合拳”方式,与传统的不批捕法律意见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结合,以求取得无罪、取保等有效辩护的效果。


无罪辩护的硬核,其实就是对时机的把握、对何时应用何种文书的选择,以及行文中怎样谋篇布局、对案件证据与法律依据之间,证成与证伪循环往复怎样综合运用。而这些,既要以法条、案例、口头表达技能为基础,又不局限于基本内容,可以称为第五种能力。只有历经千百次的实践以及大量成功案例的锻造,方能品出其中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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