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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中辩护律师要做什么?当事人之后又上诉的是否一定重判? ——善林金融案实战思考(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06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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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已将该制度吸纳,成为新的法定从轻情节。


刑法诉讼法第1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实务中认罪认罚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一、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二、 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罪行。


三、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四、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


五、签署具结书。


      

根据以上特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可根据诉讼策略,征求当事人意见,对确定认罪认罚的,需要形成认罪认罚的法律意见书面告知办案单位。


学界对认罪认罚的争论在于,该制度并没有自己独立的程序,换句话说,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都可能适用。而具体结果也各不相同。


速裁程序,特点是能减少羁押期限。按规定,适用该程序,检察院要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到15日。而且,速裁程序一般适用刑罚较轻的被告人。


比如在宋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宋伟共向19名报案人签订合同39份,金额共计760000元,损失金额731400元。宋伟案发后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退缴赃款80000元。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3刑初166号判决书显示,法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宋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具体到善林金融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有困难。就上周开庭两天的善林金融涉嫌非吸案看,由于部分被告人不认罪,而速裁程序,恰好不适用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也不适用。


那么认罪认罚是否必然轻判呢?如果以实务中的三年以下为轻罪,那么答案是未必。


根据(2018)津0114刑初595号判决书, 在张国平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张国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是参照基准刑作出的,各地对从宽情节都有相对统一的尺度,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少基准刑10%以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同类犯罪行为减轻10%。


根据重庆某县检察院公开的信息,在一件容留卖淫案中,一审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检察院同步抗诉后,二审法院以“认罪但不认罚”为由,增加了刑罚。这个案件 ,从反面印证了认罪认罚是独立量刑情节,认罪认罚的独立从轻幅度可达一至六个月。


那么,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是否必然加重处罚呢?错。


根据(2018)鲁02刑终119号判决书,原一审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作出一审判决后,又提起上诉,检察院同步抗诉。投诉意见认为,上诉人不能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从宽量刑,原审量刑畸轻。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及公诉机关虽然对上诉人适用了认罪认罚程序,但公诉机关并未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故并不能完全说明上诉人不认罪认罚而上诉,且上诉人亦当庭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故对抗诉机关的该抗诉意见不予支持。二审改判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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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王宏撰写于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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