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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的被告人投资款未收回,还要承担退赔责任吗?还要被继续追缴吗? ——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实战思考(四)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06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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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未收回,又被指控犯罪,坐在了被告席上,无疑是人生最悲摧的事情。

        

这时,如果能收回一些投资款,也许还能带来一丝安慰,但如果还要继续被追缴以退赔他人,无疑是雪上加霜。

        

虽然坐在被告席上,但不能否认其投资人的身份,那么追回出借款,有无法律依据呢?


有一观点认为,投资人不能主张要还投资。原因是非法集资案中的借贷关系,和公诉方指控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是同一事实。这时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国家要没收。


 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非法集资参与人,作为被害人,其投资款是受到优先保护的,即使法院需要罚金和没收财产,也是安排在退赔投资人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因此,只要在案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投资及相关金额,被告人同样是有权要回投资款的。


实务中,一些地方会设立非法集资统一协调部门,或通过专门的网络系统登陆报备,有的则由投资人自己向公安机关报备。如果错过这些机会,仍可在审判阶段,以举证方式向法庭提交,以维护权益。


非法集资案中,就公开的数据看,退赔的比例大约在25%左右,那么,对于不能获得退赔的被告人,同时又是投资人的,在判决中有什么区别呢?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院(2018)苏0412刑初1208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向某和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两年,判项当中没有追缴投资款,向受害人退赔的款项。原因是法院认为:向某和方某同时也是投资者,而且他们的投资款没有追回,因被告人向某、方某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后均直接汇至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及支配,故本案涉案金额的退赔应在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或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中统一处置。

类似判决书还包括善林金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303刑初1217号、“E租宝”案中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刑终413号对韩洁清的裁判部分。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暴雷潮

                                                           ——张王宏撰写于201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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