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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命案办案实录之四:一审轻信口供断案、二审拒绝辩护人复制卷宗为哪般?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5-28

黄坚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我们是长期办理毒品命案、毒品大要案的专业毒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形形色色的法律疑难问题或制度异化情形。今天,我们就分享一个一审判决轻信口供断案、二审法院只能拒绝辩护人复制卷宗的真实案例。简略分析如下:

一、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实行的是“卷宗全案移送”制度,除了“见不得阳光”的副卷材料,办案机关一般做法是允许辩护人复制全案卷宗材料;反之,合议庭评议等内部资料则例外,办案机关是不允许辩护人复制的

二、在司法实务中,检察官或法官可查阅的卷宗材料,与其提供给辩护人复制的卷宗材料原则上是相同的,起码绝大数案件的卷宗材料是“全方位”向辩护人公开的

三、在司法实务中,讯问被追诉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在侦查阶段是不允许辩护人复制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案件辩护人可以复制上述视听资料,有的案件事实上是不允许辩护人复制的,但有些办案机关是允许辩护人到检察院观看的,有些办案机关则直接拒绝辩护人复制或观看;在法院阶段也如此,但某些中院或高院的做法比较明文,允许辩护人复制所有在案的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四、在十几年刑辩生涯中,我们从未遇到二审法院拒绝辩护人复制同案犯上诉状材料这种情况;须知,多名涉案同案犯在侦查阶段指证我们的当事人涉嫌走私、贩卖毒品,但到了二审阶段,我们却无法看到涉案当事人的上诉状等材料,这样的做法应是违法的

五、在我们抗议下,合议庭的口头答复是法院会当庭提供被追诉人的上诉状等材料给我们查阅,但不允许复制上述上诉状等材料,看完之后就合议庭就当庭收回;但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案件久拖不久,两年时间过去了,我们至今为止尚未看到其他同案犯的上诉状等材料,这对我们准备全案的辩护工作明显是不利

六、我们大概可以猜测出其他同案犯的上诉状核心内容,也大概可以理解合议庭拒绝给我们复制上述上诉状材料的原因所在,背后的根源都是言辞证据不具有稳定性的问题,事件背后的核心问题应是多位被追诉人曾当庭供述其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的问题,实质上都涉及在案口供本身能否相互印证的问题。

七、为何案件出现一审判决轻信口供,唯凭口供定案,而二审法院拒绝辩护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的问题,事件的根源就是某些基层法院长期习惯于唯凭口供定案,长期习惯于有罪推定,长期习惯于没有强有力对抗的“走过场”形式化庭审,而非以证据链为中心的实质化庭审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这样的办案理念: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越应回归到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本身;越是人命关天的案件,越应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一审轻信口供断案、二审拒绝辩护人复制卷宗此类有损法治尊严的法治异化现象将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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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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