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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压身 只判缓刑 ——刑辩职业生涯二十六年律师杨朝新为曾X敏涉嫌诈骗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辩护速写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30


杨朝新: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黑恶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打掉诈骗罪

XX市XX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曾X敏涉嫌滥用职权罪,被XX市Ⅹ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监察法实施前),侦查中发现曾X敏涉嫌受贿罪,期间,又有老板举报曾X敏以帮助办理加油站审批手续为由,诈骗其几十万元,涉嫌诈骗罪。曾X敏一人涉嫌三罪,面临坐穿牢底的境地。(案件敏感,不便详述。可网搜2005年第11期《金月牙期刊网》,秦兴旺《一位副区长的“招商"经历》一文)。

杨朝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曾X敏妻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依法作为曾X敏的一审辩护人。杨律师详细阅读本案的材料、多次会见曾X敏,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深刻理解案情的前提下,针对诈骗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XX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三份法律意见书,并与主办人当面沟通,论证曾X敏依法不构成犯罪。

其中《关于曾X敏依法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主要观点是:首先,曾X敏声称代为办理加油站审批手续的现实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并非虚构。其次,代理不成功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曾X敏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再次,在运作关系过程中用去的钱款,委托人是明知的,并且从来没有反对,有的饭局委托人也参加了。最后,曾X敏承诺办不成功即退回经费,目前无钱退回是民亊违约,属民事法律关系。总之,曾X敏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检察院采信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曾X敏依法不构成诈骗罪,不予起诉。

打掉受贿罪

检察院以曾Ⅹ敏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起诉至法院。杨朝新律师认为曾Ⅹ敏不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

不构成受贿罪有效辩点:首先,行贿人称曾X敏在某年某月某日,开着面包车来到金融大厦前接受贿赂,辩方向法庭提交曾X敏的驾驶证等资料,证实曾Ⅹ敏此时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可能性很低。其次,曾Ⅹ敏有工作笔记证实,此时他不在市内。因此,行贿人的供述与客观因素相矛盾,可信度低,曾X敏当庭否认受贿供述,控方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证据链不闭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曾X敏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有效辩点:首先,曾X敏虽然不分管区财政局资金管理所,但其分管区工业园,而借款企业落户区工业园内,其批示将资金借给该企业,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其次,曾X敏口头向主管领导汇报,得到了默许。再次,借款企业破产,导致区财政巨额资金损失,是市场环境所致,曾Ⅹ敏无法控制。因此,曾Ⅹ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认定曾X敏不构成受贿罪,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X敏不服,提起上诉。

审时度势  罪轻辩护

二审阶段,曾Ⅹ敏继续委托杨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根据当时的司法现状,杨律师认为曾X敏无罪已不现实,建议其认罪,作罪轻辩护,争取缓刑,得到了曾X敏的同意。

罪轻辩护的观点为:首先,曾X敏主管工业园,资金用于该工业园内的企业,有一定的职权,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次,曾X敏认罪悔罪。再次,曾X敏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采信律师观点,改判曾X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案件结果虽然不太理想,但是,按照当年的政策,曾X敏保住公职,安全着陆。

[执业感言]辩护律师要敢辩、善辩,适时适度的妥协,可使当事人利益趋向最大化!

 (作者:梁颖)

图一 案件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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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杨律师当年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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