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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以案说法:9人贩毒四人被判死刑(死缓),为什么只有她没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14

广州律师以案说法:9人贩毒四人被判死刑(死缓),为什么只有她没罪?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利红


谢x音涉嫌贩卖冰毒73公斤,律师意见被采信,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9人涉嫌贩卖高纯度冰毒73公斤,排在第四位的犯罪嫌疑人谢x音无罪释放,而另外8人,有四人被分别判处死刑或死缓,有4人被分别判处5到15年的有期徒刑,律师是通过怎样的辩护,使得谢x音摆脱诉累并无罪释放的那?此文将揭示本案谢x音一案辩护的一些亮点之处,和大家交流分享。

一、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无罪释放证明书(谢x音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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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的判决情况(其他8个同案人的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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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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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情介绍:

当事人谢x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指控:2014年5月28日,犯罪嫌疑人周x琴、陈x荣、梁x河、谢x因、苏x玲、苏x珊、张x锡、陈x龙、胡x甫等9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数量730000多克,纯度高达百分之67.4。

当事人谢x音被逮捕后,其母亲谢x燕委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为其女儿谢x音辩护,黄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谢x音,并详尽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后,发现本案的证据不是特别扎实,存在一些疑点和破绽,黄律师认为可以通过这些疑点和破绽作为突破口为当事人谢x音的行为作无罪辩护,为此,辩护人向检察院及时出具了《谢x音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律意见书》,办案单位广州市检察院认可并完全采信了黄利红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当事人谢x音作不起诉处理,谢x音于2015年3月9日被海珠区看守所无罪释放。

 

五、心得分享:将辩护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是本案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许多人尤其是当事人认为,在法庭审判阶段之前,律师的辩护工作可有可无,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更有甚者,不少当事人迷信关系,轻视或忽视了律师的正常辩护工作,这是非常错误的荒唐想法,把本来可以及早处理好的事情复杂化,甚至因为迷信关系给骗子以可乘之机,招致人财两空,而这样的事情却经常都在发生。实际上律师的辩护工作无论是在公安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法院的审判阶段,都同样重要。这些年来,本人辩护意见(法律意见)在侦查阶段被采信的经常有,很多当事人在没有到审判阶段,就被取保候审或做行政处理或无罪释放,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律意见)被采信的也是有的。因此,本人认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可以适当提前,这样对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帮助的。办案单位也非常欢迎律师及时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以帮助他们正确把握案件的定性,避免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本人认为将辩护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或侦查阶段是基于以下理由:

辩护工作提前,律师成功辩护的机会多

刑事辩护律师的机会存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辩护工作提前,就越有机会改变案件整体进程,就越有更大的可控空间,因此刑事案件在案发后,律师的介入应宜早不宜迟,辩护工作不能局限在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发挥律师的辩护功能。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有方、策略得当,则会为整个刑事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甚至很有可能起到"扭转乾坤"的作用,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便终结案件。

律师将辩护工作提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律师将辩护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上述规定为律师将辩护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律师在侦查阶段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提早制定辩护策略,并与犯罪嫌疑人就事实部分充分沟通,让辩护工作尽早开展。

通过律师的有效工作,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及时告知侦查机关,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让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如案件性质属《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也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的分析意见(辩护意见),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律师在侦查阶段广义的辩护还包括:律师可根据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分析事实经过,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提出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有可能成功地推动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程;同时律师及时介入,及时会见,有利于约束、制约和监督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有助于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律师将辩护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就公诉案件审查中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行使辩护权。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调阅案件卷宗,对整个案件的情况已经有着全面的了解,这为律师的充分辩护提供了客观条件。在这个阶段,一旦公诉人采信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将有可能作不起诉处理。当然具体到个别案件,因为涉及到复杂的各种因素,公诉人可能已经有极其明显的有罪倾向性时以及证据情况总体对当事人不利时,提前辩护及早亮剑有可能过早地暴露辩护律师的筹码,公诉人可能会针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而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其公诉工作也可能会准备得更加充分,从而导致对当事人反而不利。针对这种有明显倾向性的个案以及证据明显对当事人不利的个案,这时需要辩护律师针对具体个案灵活处理,选择最佳火候-----法庭辩护,在庭上发挥辩护的最佳效果,力争一击毙命。

 

将辩护工作提前的意义: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公诉人的角色限制,他们在侦查过程中和审查起诉时,当然会把嫌疑人是否有罪和罪重作为审查工作的重心。与此相反,提出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证据和意见是辩护人的工作重心所在,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专业意见很有必要,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向办案单位提出法律意见,有利于侦查部门及时发现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对不该立案的案件及时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在采纳辩护人的正确意见后,则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比如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指控,改变或撤销原有的强制措施及其他措施,作不起诉处理等等。如此一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权和检察权的不当行使;也使嫌疑人能够深刻地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理念,也有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提升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辩护工作提前,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公诉方在诉前建立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防止错诉,许多问题能够在庭审前得到消化处理,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也使得当事人及早摆脱诉累。

 3.有利于推动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建立新型的良好的控辩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享有辩护权,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辩护权行使的重要途径和表现形式之一,也为建立新型的良好的控辩关系奠定了基础。

 4.有利于减少刑事辩护阻力,实现有效辩护。

将辩护工作提前,更有利于实现有效辩护。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将辩护工作提前,可以减少来自同案人及其辩护人对辩护工作带来的干扰。法庭辩护,辩护人的对手来自二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一是其他同案人和他们的辩护人。有时候,辩护人的最大的辩护阻力可能不一定是来自公诉人,而有可能是来自其他同案人或他们的辩护人,因为同案人之间的诉讼利益经常并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有的辩护人或被告人在法庭辩护时,为推卸或减轻自己的责任而经常把责任推给其他的同案人,所以律师法庭辩护最大的风险有时可能不是来自公诉人,而是来自于同案人和同案人的辩护人。所以在共同犯罪的辩护中,提前辩护一旦律师意见被采信,当事人的案件有可能被侦查机关撤销或被公诉机关作不起诉处理,这样一来,来自于同案人及其辩护人对辩护效果的不利干扰的风险将不复存在。

 

六、黄利红律师为谢x音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谢x音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律意见书》

关于谢x音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2月3日接受谢x音的家属谢x燕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谢x音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对本案的案情有着充分的了解,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谢x音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现就此问题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谢x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现该案侦查总结,已经移送到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通过会见和详细地查阅和研究本案卷宗,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谢x音虽然与同案人苏x玲有过接触,但并不能认定其从同案人苏x玲手中领取的包裹里面的东西就是毒品,并据此对其追究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定性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谢x音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谢x音本人的口供证明其未曾参与贩卖毒品。

辩护人查阅了全部卷宗,发现犯罪嫌疑人谢x音的口供一直非常稳定,一直否认有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她承认从同案人苏x玲手中领过包裹,但她的非洲男友告诉她包裹里面装的是衣服和鞋子的样板,她到现在也一直认为是衣服和鞋子的样板。

2.侦查人员并不能证实包裹里面的东西不是衣服和鞋子的样板而是毒品。

即便是找到包裹,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司法鉴定才能确认包裹里面的东西是否是毒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我们发现,侦查人员并没有找到包裹的下落,在包裹未曾找到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凭什么认定包裹里面的东西一定是毒品。

3.同案人苏x玲的指证属于孤证。本案指证犯罪嫌疑人谢x音的证据只有苏x玲的口供,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仅凭一份没有别的证据进行印证的孤证很显然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谢x音进行定罪的。

三、本案对谢x音的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收集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谢x音接触的包裹里面的东西就是毒品,更无法证明其参与贩卖的毒品的具体去向、购买毒品的同案人情况等基本犯罪事实,建议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谢x音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对侦查中谢x音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谢谢!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4年12月13日

 

七:当事人获释后在其家属陪同下给黄利红律师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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