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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2017年有效辩护案件 37天阻击批捕、取保刑事辩例办案札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29

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2017年,本律师所承办的案件中有较多均取得如37天阻击批捕、取保成功、不起诉、轻判或二审改判等的较好的辩护效果。

在此,本律师特在获得37天阻击批捕、取保成功有效辩护效果的案件中摘取三例,从中展示专业刑事律师尽职、尽责的办案风格及讲述刑事律师在“黄金37天”介入案件进行辩护的重大意义。

案例一: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在案发现场被涉案侦查人员抓获。涉案侦查人员还当场查获购物袋一个,里面夹藏有毒品可疑物1500粒,重约500克,经两次鉴定后确认为胺类化学物,属甲基苯丙胺一类。陈某某家属于案发当天即与本律师进行接触,并在充分沟通后确认委托本律师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

【办案进程】

3月22日,本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某,了解基本案情,并作出如下判断:陈某某是被其朋友李某“蒙骗”才到案发现场的,其接收涉案包裹时并不知悉里面夹藏的是毒品可疑物,且所谓的“上家”李某没有归案,毒品可疑物交付人“张某”在“交付”毒品可疑物时,也没有告知陈某某涉案包裹内夹藏的是什么物品,案发前李某、张某也均没有向陈某某支付任何报酬,在案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陈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3月23日,本律师认定陈某某与本案无关,其是无辜的,并向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先后出具了《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某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之建议对陈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4月1日,本律师在再次会见陈某某后,根据案件最新情况,作出《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某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之建议对陈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二)》,并交付本案侦查机关。

4月13日,本律师根据最新的鉴定意见的情况,向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出具《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某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建议对陈某某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了本案应予不提请逮捕的相关情况。

4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坚持将本案呈报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4月24日,本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陈某某等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建议对陈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同时提出当面向处理审查批捕的检察官进行会谈的申请。

4月25日,本律师当面向经办检察官陈述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与检察官沟通期间,检察官对本律师在本案案发30天期间所进行的6次会见及4份书面意见的工作表示认可,并认为辩护律师认真、尽责。其当场对本律师表示:“你们在公安侦查阶段已提交了两份法律文书;相比而言,同案犯的辩护律师至今尚未提交任何法律文书,亦未反映任何意见。”

【办案结果】

4月26日深夜,本律师收到陈某某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的《释放证明》和《取保候审决定书》,陈某某也于当晚被取保候审。(依司法实务,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改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一年届满后,公安机关一般都是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至此,本案在案发的第35天即已取得良好结果,专业、尽责的律师在本案进程中的作用显露无遗。

【办案总结】

本案自律师介入起,直接第35天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案件均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之下。在共计30天的时间内,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达6次,共计出具4份法律意见书,除常规的电话沟通案件为,还共计4次前往区公安分局以及区检察院就案件情况进行意见反馈。由于案件案情不断变化,本律师多次调整辩护策略,从办案部门认定的贩卖毒品罪,到两位律师认为的可能构成的运输毒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直到最后感觉到存在不予逮捕的可能并及时作出意见反馈。良好的辩护效果,恰恰是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的具体体现!

【相关材料】

1.陈某某的《释放证明书》;

2.陈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3.出具给某区分局的《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某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之建议对陈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4.出具给某区分局的《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某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之建议对陈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二)》;

5.出具给某区分局的《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某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建议对陈某某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6.出具给某区检察院的《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陈某某等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建议对陈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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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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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案例二: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一款名为“咔哇潮饮”的产品因含有γ-羟基丁酸为主要成分的致幻剂,而进入公众视野。在一个月的内,川渝及珠三角多地多名人员因涉及“咔哇潮饮”的生产、销售工作而被刑事拘留。随后,广东省公安厅等上级部门下达指令,要求彻查市面上各种含有γ-羟基丁酸的产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上述背景下,本案当事人黄某在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

【办案进程】

8月25日,黄某家属就本案咨询本律师律师,经了解:本案黄某系某涉案单位员工,因自身职位涉及研发工作,侦查机关认为其与涉案产品的研发、生产有联系,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黄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本律师律师在首次电话沟通中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黄某是否有实际提供涉案产品的具体配方,以及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之下,黄某是否属于应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黄某家属在听取律师分析后,立即决定委托本律师律师担任黄某的辩护人,并约定在8月28日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进行会见。

8月28日,本律师律师前往会见,对本案情况进行详尽的询问及分析,总结观点如下:

1.黄某对单位所生产的涉案产品含有γ-羟基丁酸并不知情;

2.黄某虽同时负责单位的原材料采购工作,但从未采购过任何含有γ-羟基丁酸的材料,同时经其手所采购的材料均是通过大企业进行购买的,不可能出现问题;

3.黄某并不涉及单位的具体生产、销售工作;

4.黄某所在单位合法经营,涉案产品仅占单位收入的极少部分。

会见后,根据上述信息,本律师律师立即与家属进行沟通,并于8月29日,出具《黄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辩护方案》,制定本案的辩护策略。

随后,本律师律师多次会见黄某,了解本案侦查机关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据会见情况,侦查机关较多就配方制作、材料采购以及委托方人员信息等问题进行讯问。

9月8日,本律师律师出具《关于黄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建议对黄某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黄某与本案含有γ-羟基丁酸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均无关联,应予对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释放黄某。当日,本律师律师将本意见书交付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随后,本律师律师根据最新情况,出具本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然而,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由于侦查机关希望彻底查清案情,还原真相,在刑事拘留的30天以及移送审查逮捕的7天时间内,一般不会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故本律师律师认为本案的第一个关键时间点应在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捕上。在出具了上述文书后,本律师律师便着手就应不予逮捕的相关法律意见进行整理及准备。

9月25日,本律师律师根据过去不到一月时间内的4次会见所掌握的信息,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黄某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建议对黄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上述意见书主要包括如下观点:

1.黄某并不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

2.黄某并不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客观行为;

3.黄某并未就涉案产品“咔哇潮饮”进行配方研制,在黄某具体接触“咔哇潮饮”前,产品已经量产,故产品的研发以及生产与黄某无任何关联;

4.即便本案确实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行为,亦应以单位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此情况下黄某并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本律师律师提出申请与本案经办检察官进行会见,当面反映律师意见,亦建议检察官前往看守所提审黄某,充分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

【办案结果】

在经过4天的等待后,9月29日深夜,黄某家属接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电话,告知黄某将于当晚被释放,让家属前往办理相关手续并接人。

至此,在黄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6天,其终获取保候审。本案系本律师律师在2017年度第4起成功在37天“黄金时间”内阻击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

【办案总结】

本律师律师认为,本案目前能够取得较好辩护效果,得益与家属聘请律师坚决果断、检察官办案认真细致以及律师专业尽责。

【相关材料】

1.《黄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辩护方案》;

2.《关于黄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建议对黄某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取保候审申请书》;

4.《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黄某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建议对黄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5.案件材料接收回执;

6.释放证明;

7.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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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律师前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交付法律意见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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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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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案例三: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初,李某某家属委托了本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

在介入案件后,本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了解到本案系涉及期货、原油等种类物交易的诈骗案件,系由市公安局牵头的,涉及鹏层公司的大型系列案。李某某在案件中涉及咨询提供、介绍等环节。

【办案进程】

4月5日,本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了解基本案情,并作出如下判断:李某某虽涉及咨询、资讯提供等情况,但不能据此得出其实际参与到本案诈骗核心环节,且对于本案相关受害人而言,并不能因其参考了李某某的信息,便认定李某某应对相关人员资金损失等结果进行负责。

4月6日,本律师认定李某某与本案无关,其是无辜的,并向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先后出具了《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李某某等涉嫌诈骗罪一案之建议对李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随后,本律师根据本案情况,多次会见李某某。

4月23日,本律师根据最新的情况,向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出具《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李某某等涉嫌诈骗罪一案建议对李某某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了本案应予不提请逮捕的相关情况。

4月28日,劳动节假期前,本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李某某等涉嫌诈骗罪的建议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办案结果】

5月4日,本律师收到李某某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的《释放证明》和《取保候审决定书》,李某某也于当天下午被取保候审。(依司法实务,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改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一年届满后,公安机关一般都是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至此,本案在案发的第37天即已取得良好结果,专业、尽责的律师在本案进程中的作用显露无遗。

附件:

1.李某某的《释放证明书》;

2.李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3.李某某案《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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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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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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