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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买车可能会坐牢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3-07


贪便宜买车可能会坐牢


车辆如果来源不明,仍低价购买,自以为占了大便宜,却没成想触犯刑律,还得坐牢交罚金。这会触犯哪个罪名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的是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见,本罪名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明知不要求明确知道,包括推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况。

本文摘录以下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

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人民币3000元从廖某某(另案处理)、“小王”(身份待查)手中购买了一辆银白色长安牌面包车,并当即付了2000元现金给“小王”,双方约定剩余1000元以后再付。

后经查,该辆面包车系廖某某等人盗窃而来,被告人李某某虽对车的来源心存疑虑,但一直隐瞒不报并自己偷偷使用该车,直至2016年8月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查获。

经鉴定,该辆面包车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2200元。李某某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中,李某某心存侥幸以3000元价格购买价值3万元的小汽车,以为占了便宜,未想身陷囹圄。

案例二

(2011)赣刑初字第0007号案,在该案中,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常某某在G县T镇M村某汽车修理门市前,在明知郭某某(另案处理)所持有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购买,购买后以顶账的方式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姜某某出售,姜某某在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联系买家销售,2010年7月28日姜某某在G镇进行交易的时候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最后被告人常某某、卢某某、姜某某均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例三

2013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汤某在玉亭镇沙窝大街见人低价出售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其明知该电动车是犯罪所得,仍以650元的价格收购。2013年3月8日17时许,汤某使用该车时,在余干县万客隆超市门口被车主揭某发现并报案,被余干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明知涉案物品爱玛牌电动车,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汤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四

2015年4月,邓某向赵某出售一辆二手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当邓某向赵某出示该车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保险等材料时,赵某立马就识别出这些资料是假的,但赵某抵挡不住低价的诱惑,仍以11800元从邓某处购得此车。

同年6月份,赵某在网上重新购买了假的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牌、车架号等,并悬挂假车牌号码对所购车辆予以伪装,供自己使用。2016年1月,公安民警接到举报,迅速出动在其家中将赵某抓获,并依法扣留了涉案车辆。

经核实,该车系被害人杨某于2014年6月在广东某市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2800元。赵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行为人在明知所购车辆的相关资料是假的情况下仍低价购买,并且在网上重新购买了假的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牌、车架号等,并悬挂假车牌号码对所购车辆予以伪装,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小结

综上,以低价购买车辆容易触犯刑律。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之所以犯案,并非不知道该法条的禁止性规定,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这种事情不会被抓,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广大群众应对法律心存敬畏,不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车辆,在购买二手车辆时应通过二手合法市场购买。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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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李伟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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