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客户名单,并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上)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1-01

客户名单,并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上)

所谓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由此,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要对其秘密性进行判断。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客户名称的排列组合,而是要具备一定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若不能体现固定的交易习惯,长期交易关系,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解释》中对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表述,可以看出,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要区别于一般公知信息,换言之,如果该客户名单对于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来说可以通过公开途径予以获得,或即便不是通过公开途径获得,但在其所属领域中相对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那么,就不能说该客户名单区别于一般公知信息,以此来认定该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一份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要包含除客户名称之外的其他深度信息,并非只有简单的客户名称。同时,客户的交易习惯,以及客户的稳定性,也是认定能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更容易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当然,客户名单中客户的数量也应当作为认定能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汇聚数量越多的客户的客户名单,也更容易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因为,包含了深度信息以及数量众多的客户名单,是会经过权利人不断努力和积累,耗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后,才获取到相对稳定的、有其客户自身交易习惯和特点的客户名单。这往往也是其他竞争对手无法从公开途径轻易获得。因此,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能是简单的客户名称的排列组合,而是要具备一定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若不能体现固定的交易习惯,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等,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比如,在郑州市某仪器设备公司与南京某仪器设备公司、秦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秦某某于2012年在原告郑州某公司处任职销售部经理,2014年离职后,向原告保证,五年内不易自己名义或家人名义直接或间接销售原告公司同类型产品,不抢占原告客户群及多年老客户。但是,秦某某以被告南京某公司的名义,就相同产品以低于原告公司价格进行销售。原告主张其客户名单这一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认为南京某公司、秦某某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然而,法院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是稳定的客户信息。原告公司对其主张的客户名单等信息,仅提交了三家客户的交易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相对较为固定且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交易关系,亦不能体现原告与客户信息记录本所载客户均存在稳定长期的交易往来。而且原告亦未提供前述客户名单及信息为其不易获得或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主张的上述商业秘密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信息的法定要求,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那么,学生名册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

学生名册往往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

前述其实已经明确过,对于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来说,不仅要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需要包含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而对于学生名册来说,通常仅载有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无法体现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有性。虽然这些信息也无法通过公开渠道直接取得,但通常也不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金钱和努力即可获得相关信息。因此,学生名册往往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

比如,在常德开发区X艺术培训学校与何某某、湖南S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X艺术培训学校以被告何某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了X学校的学生名册,并通过该名册将学生组织到S公司进行培训,构成对X艺术培训学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然而,一审法院以该学生名册并不包含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认为X学校的该学生名册不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的认定,最终,对X学校的主张不予采纳。

阅读量:15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S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