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一文读懂网上追逃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李蒙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06


一文读懂网上追逃

 

摘要: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发布在逃人员信息并进行统一查缉的侦查工作机制,也称上网追逃、网逃。“李律师,我被列为网逃了。坐高铁、飞机会被抓吗?能住酒店吗?警察会通缉我吗?我还有机会自首吗?”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时,常能听到这样的询问。网上追逃是什么?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对于这一熟悉又陌生的制度,今天在这里一文读懂。

当你正在急匆匆赶地铁上班或者兴致勃勃陪朋友逛街时,蓦然发现两个穿着制服的大盖帽站在你面前,说:“你好,先生,请出具你的身份证或者说出你的身份证号码配合调查。”想必很多人都有过或者见识过类似的被警察盘查经历,这种盘查的目的之一就是缉捕网上在逃人员。

这样看来网上追逃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这种行为就时时刻刻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可是如果追问起网上追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适用条件有哪些?对于被追逃人会有什么影响?网上追逃就是通缉吗?网上追逃后还能自首吗?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大多数人可能都是一头雾水。

一、网上追逃的依据及适用条件

(一)网上追逃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版)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这里可以进一步明确的是:

1.网上追逃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

2.网上追逃针对的是在逃的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网上追逃的信息一般发布在公安内网,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秘密。

(二)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及司法实践,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领域:刑事犯罪

正如欠钱不还不能枪毙一样,普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如侵权纠纷、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报警后警察到场了,即使对方当事人逃之夭夭,此时也不能动用网上追逃这一措施。

2.前提:犯罪事实清楚

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因为网上追逃毕竟是将行为人的基本信息、特征、照片等个人信息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公安机关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考虑到网上追逃的下一步就是采取强制措施,一旦错误将会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侵犯。因此,适用条件之一就是犯罪事实清楚,和逮捕的实质条件保持了一致。

3.关键: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

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是适用网上追逃的关键条件,一般情况分为下边几种情形处理:

1.1:已经办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潜逃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应当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注意: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刑事拘留决定和上网追逃决定是同时做出的情形。

1.2: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准确的缉捕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1.3:重大、紧急案件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即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在逃人员,实践中对于下边在逃人员也会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在逃被调查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以及从监狱、看守所脱逃,下落不明的罪犯

二、网上追逃的效果

网上追逃会影响追诉时效的计算,也使得办案机关在追捕时更为秘密和迅速,还可能影响到案后羁押措施的采取。

(一)网上追逃后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网上追逃是办案机关的针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手段,前提是已经刑事立案,并已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是犯罪嫌疑人未能抓获。根据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则被认定为属于逃避侦查,此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简言之,一旦被网上追逃,就不可能通过熬过追诉期限来免除刑事责任了。

(二)秘密的天罗地网式追捕

如前所述,网上追逃的信息是发布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平台的,这是公安机关内网,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无法知晓哪些人被网上追逃。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网上追逃都是秘密进行的,如果是重大案件、危险性比较大的、影响恶劣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会向社会公布。

虽然网上追逃对于公众是秘密的,而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却是透明的且能够做到实时更新,由于网上追逃信息与公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相互关联,只要被网上追逃人员实名使用身份证件,包括住宿、乘车、购票、办卡或者临时抽查身份证都会被发现。所以,当被网上追逃人员在前述事项中使用身份证件或提供身份信息时,会触发警报,公安机关即可快速实现抓捕。

(三)追捕到案后影响取保

网上追逃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现被网上追逃人员的,依法应当立即组织抓捕。此时,由于被上网追逃人员本人往往并不知晓自己已被网上追逃,因此抓捕成功率非常高。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相比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网上追逃人员被抓捕到案后,由于办案机关担心其逃避侦查,所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要小很多。

三、网上追逃的常见疑问的辨析

(一)网上追逃不是通缉

在说两者的区别之前,先说一下两者的联系:

第一,都是针对在逃人员采取的侦查措施;

第二,都能够产生被全国公安人员抓捕的局面;

第三,通缉一般都会发布网上追逃信息;

第四,两者一般都有奖励;

第五,两者的强度和作用相当。

两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1.通缉的条件更严格:

不同于网上追逃可以适用于拘留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狱逃跑的;

而且通缉需要批准的手续更严格,通缉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而网上追逃则只需经过公安机关内设的刑侦部门负责人审批即可。

2.通缉一般公开,网上追逃一般不公开:

通缉令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追捕手段;而网上追逃则只在公安机关内部网上显示,一般不向社会公开。

3.效力范围不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通缉,但是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它的效力只是在发布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而网上追逃,发布后在全国内有效。

简言之,网上追逃和通缉很相像,但是主要区别在前者的秘密性,后者的公开性,因而也导致了适用条件、效力范围的区别,在这样信息化时代,其实网上追逃和通缉的作用并没有差多少。

(二)网上追逃可以自首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网上追逃等于是布下了天罗地网,被缉捕归案是迟早的事情,怎么还能认定为自首呢?

其实不然,自首要求的是“自动投案”,而且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举重以明轻,既然比网上追逃更严厉的通缉的情形下,主动投案都可认定为自动投案,那么网上追逃自然也可以。

不过解决了自动投案问题,并不等于就当然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还要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而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迫于情势自动到案,但是却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导致最后无法认定为自首,或者无法适用减轻的优待,这是十分可惜的。

当然也有一些当事人是因为自己对于案件事实没有梳理,对于案件性质没有把握,说的不够有条理或者没有说到案件的核心事实,因而被办案机关认定不满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因此,我们建议被网上追逃的人员在自首前应当充分咨询律师,在律师帮助下梳理清楚案件事实,并且在律师陪同下自首,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由于社会流动性的增加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网上追逃成为越来越普遍的追逃方式。高度信息化的今天,一旦被网上追逃,被缉捕归案则几乎是百分百的事情。虽然网上追逃前提条件是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被网上追逃的人员都必然犯罪,但是为了能够尽快说明案件事实,也为了能够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争取有利情节,我们仍建议当事人应该在咨询律师后尽快自首,以争取最有利的案件结果。

阅读量:38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李蒙
李蒙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31061802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S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