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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否可以代表不起诉或者缓刑?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3-27


取保候审是否可以代表不起诉或者缓刑?

吴斌律师 杨勋杰


写本文的背景信息:“我因为涉嫌犯罪,作完讯问笔录后,公安机关就帮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我还会判刑吗?”“公安机关主动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我是不是就没事了啊?”“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我现在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种情况我会不会被起诉?有没有缓刑的可能?”吴律师的答案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最后的结果,也不代表不会起诉或者一定会判缓刑,定罪量刑仍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并且形成闭环,足以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以下从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经验理解取保候审与不起诉、缓刑之间的关系。笔者希望本文能为有需要的读者提供些许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之规定,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比较多,第一款属于一般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比如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是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和财物损失的,定性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以及刑罚将可能升格,可能不再适用第一款之规定,继而适用第二款。


第二款中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由于第一句话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能占据了95%以上(不完全统计数据),因此,对于大部分案件而言,第二句话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才是能否取保候审的重点。什么情形会让取保候审发生社会危险性呢?司法实践中判断该问题往往较为主观,基本没有具体的客观判断依据,办案机关说有社会危险性就有社会危险性,比如:取保候候审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干扰证人作证可能或者办案机关主观上就是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有社会危险性”,从而直接拒绝取保候审。

 

第三款不仅给予患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治疗疾病的机会,还给予了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道主义关怀。是不是患严重疾病、怀孕、哺乳期妇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能当然取保候审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是严重罪行,采取取保候审仍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能不给予取保候审,比如:怀孕妇女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等严重罪行案件。

 

第四款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往往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直接的关系,办案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找不到构成犯罪的相应证据,退而求其次给予的取保候审事由。当然,在确保前期不胡乱确认一些非客观的事实、证据以及不分青红皂白的“退赃退赔”的前提下,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未尝不可。

 

律师能否帮助取保候审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之规定,律师依法享有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申请取保候审以及为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权利。当然,能否成功取保候审,除了律师的专业以及辛勤诚恳付出外,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等诸多有利因素的辅助。

 

各位读者看到这里,是不是对取保候审有了更进一个层次的理解。既然如此,取保候审不代表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答案是否已经明晰?若还是一知半解,那么接下来继续查看下文。

 

保健品诈骗案件,刑事拘留一百多号人,由于人数众多,公安机关提出退回违法所得立即办理取保候审,这种取保候审同样并不意味着后期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当然,司法实践中,涉及诈骗的团伙或者集团犯罪案件中,确实存在一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最终可以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然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借鉴上述成功取保候审可以获得缓刑判决的例子作为参考,认为自己即使不能获得不起诉结果,但是起码也能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从而放松警惕,未能在充裕的时间内为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作准备,导致错失一个个良机,并丧失了最后的缓刑机会,甚是令人惋惜。

 

案例一郭某某、袁某1、何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五人因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11日、4日、15日、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取保候审,8月25日被执行逮捕,该五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2022)湘02刑终170号】


案例二梁某某等人因为涉嫌诈骗罪,于202098日被取保候审,2021726日被逮捕,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该判二年六个月。【(2021)鲁16刑终239号】


案例三王某1、孙某某、王某2、张某某等人因为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1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1日被取保候审,518日被逮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21)鲁16刑终189号】

 

通过上述司法判例我们不难得出,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随时存在被逮捕的可能,因此取保候审并不是不起诉或者缓刑的“护身符”,依照事实、证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才是正确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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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吴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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