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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7-14

购买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黄佳博律师,陈新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公开一定的企业信息。其中,企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公开的企业信息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号码、公司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所属行业、企业类型等信息。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市场上存在购买企业公开信息的需求。

然而,购买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从现有案例来看,有的法院认为公开的企业信息中含有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号码(也有座机),上述信息属于《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购买企业信息属于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因此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的法院则认为公开的企业信息中法定代表姓名和手机号码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此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对企业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认定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依然存在争议。申言之,司法实践中对购买已公开的企业信息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争议。

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仅从上述解释规定理解,企业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然而,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最重要得考虑是否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这才是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因此不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

首先,对外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属于向社会公示范围,并没有违背其本人不予公开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类信息的对外公开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让渡出部分个人权益,概括同意该信息自由流通,保护价值降低。因此,从保护法益角度来讲,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对外公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相当部分仅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它既不同于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又不同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最后,仅含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手机号码的企业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虽然法定代表人和手机号码可以结合其他信息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但也需要考虑间接识别手段的合理性、可行性。

尽管当前环境下手机号码已经实名制,但手机号码背后所对应的公民身份只有具有相关权力的行政机关才能获取,对于普通民众,其并不能获取手机号码所对应的实名制的公民信息。也即其出售、提供仅有电话号码的个人信息,并不会侵犯到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差异性,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范围将会被无限扩大,不符合刑法谦抑性、补充性以及最后手段性的原则。

分享一则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90号

案情简介: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欲提供给刘某某**项目信息,误发送了一些企业信息给刘某某,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地址、邮箱、经营范围、电话等信息。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他人提供的上述企业信息不属于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公民个人信息,该没有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为经营所需而公开的企业信息,即使包含了个人姓名、联系方式,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应认定为企业信息。进言之,行为人购买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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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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