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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擅自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5-05

办理商标犯罪案件不仅需要熟悉刑事法律,还需了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涉企业的单位犯罪案件中,子公司假冒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而生产销售商品,最终被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基于母子公司的紧密关系,子公司能否未经母公司许可,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接下来,我们以一起实证案件为例,简单谈谈这个问题。

 

案发于江苏的一起案件,江苏*利公司是深圳*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利公司在未经深圳*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江苏*利公司名义擅自生产假冒的“*动源C”产品,并向他人订购印有“*动源”、“猫头鹰标志”、“比利某伟”注册商标的包装袋10068条,使用该种包装袋灌装擅自生产的猪饲料合计106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达127.2万元。深圳的母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立案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江苏的子公司及其总经理绫某某的刑事责任。

 

在该起案件中,其与一般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的被追诉人是全资子公司,而被害人是母公司,基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特殊关系,我们是否能以子公司有权在未获得母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单方面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呢?

 

这需要在理解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再运用法理知识来更进一层地剖析。那么什么是母公司呢?母公司是指拥有另外一个公司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则是与母公司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其指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的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虽受到母公司的控制,母公司和子公司却是独立的法人。即使子公司实际上由母公司控制,在很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限制和管理,但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和母公司各自在自身所有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关联。

 

即使基于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特殊关系,该起案件能否以母公司谅解了子公司,单纯将此案当做“家事”来和解呢?知识产权犯罪属于经济类犯罪,假冒注册商标本身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本案不能单纯地从商标权人的角度来判断分析是否构成犯罪?还要深入到刑法欲保护的法益及该行为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上来剖析。

 

在生产经营方面,母公司和子公司存在着竞争关系,比如在该案中,深圳*利公司曾召集总公司高管和包括凌某某在内的子公司负责人开会时曾表示,*动源系列产品不但是专利产品,还是公司独立注册了商某的产品,各子公司绝不能生产。由此,母公司与子公司不仅是合作关系,更是竞争关系,子公司生产的假冒产品无疑会损害母公司的市场利益。

 

另外,法律在保护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有权之余,也需保护消费者的自身权利。子公司未经母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子公司所生产的商品与母公司所出厂的产品毕竟是有差别的,故子公司冒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样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侵占母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站在这个角度,法律基于保护消费者,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创新,同样可以认定子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由此,子公司假冒母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仅是内部事务,不仅是“私事”,更是“公事”。

 

更近一步地说,与母子公司相关联的一对概念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假如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了总公司的注册商标,分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这里也要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谈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制度管理、生产经营、人事管理以及资金调度方面都指挥、管理与监督的权限,分公司在法律及经济上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具有附属性,系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假定要认定分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则会出现被追诉人与被害人为同一方,显然,这样的处理是不合逻辑的。故分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而使用其注册商标不应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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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何国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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