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通话记录能成为杀手锏?如何察觉毒品犯罪案件背后的疑点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9-13

关键词:制造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通话记录 无罪辩护 专业律师

许女士的丈夫因为涉嫌贩毒被抓,她说有人想以通话记录来指控她的丈夫构成贩卖毒品罪。对通讯记录这份证据,我们该怎么看?它能定罪吗?

这是上一个星期的一起咨询。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对通讯记录,我们需要注意那些法律问题,该如何进行有效质证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通讯记录的一些事儿。

广东汕尾的一起制毒案中,陈某由于涉嫌制造毒品,被侦查人员当场给逮了。被抓获的陈某供述,参与制毒的其实还有叶某。不出所料,没过多久,叶某就被抓了。但是叶某死活不承认自己参与制毒,辩称自己一直都是在深圳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哪有心情寻思制造毒品。问题就来了,在这起案件中,究竟陈某是为了降低罪责而说谎,还是叶某本身就是条“漏网之鱼”。

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陈某与叶某的通话记录进行审查,最终得以还原案件真相。陈某称在案发前的两个星期内,他与叶某在汕尾讨论制毒,并且在制毒过程中,叶某也有动手直接参与。

在翻开两人的通话记录书证,能够发现叶某的确与陈某有过交流,但这就一定代表两人有共同犯意联络吗?非也!两人的聊天记录恰好证实叶某通话时的基站定位在深圳。这也恰好能够证实陈某其在汕尾与叶某共同制毒的口供并不属实。

我们知道贩卖毒品案件中会存在一连串的上下家,这些被抓后的被追诉人往往会推卸自己的罪责。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并不是说因上家将毒品出售给下家,上家的责任就更重。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基于当前我国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对刚达到判处死刑条件的,又有多名被追诉人,一般不宜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时候需要区分上下家的责任大小。如果上家责任更大,那判处上家死刑,如果下家责任更大,那就判处下家死刑。

浙江有这么一起案件。侦查人员破获了一起贩毒案件,并抓获了张某与贺某。张某是下家,贺某是上家,张某向贺某购买了3公斤毒品。这起案件在当地是刚刚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依照惯例来说,两人之中有一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另一人则有可能保命。这个时候,张某就说了,毒品是来源于贺某,贺某系毒品上家,作用应更大。因此,在量刑上,他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这起案件中,通过从通话记录入手,恰好也是能够证实下家张某的责任重于上家贺某的。为什么呢?从通话记录的来电与去电上来判断双方的主被动,在张某向贺某提出要购买3公斤毒品时,贺某其实手上并未毒品。换句话来说,贺某并不是持毒待售之人,贺某在张某的要求下才从毒枭陈某处买回3公斤毒品,意图从中通过倒卖给张某,小赚一笔,所以该案为张某先提起的犯意。

另一方面,每一次的毒品交易都发生在张某手中的毒品将要贩卖完毕之时,由张某主动打电话向贺某约购毒品,并且是贺某向其提出自己所所需毒品的种类以及数量。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发起毒品交易的主动性,还是从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张某则明显更为积极主动,对于促成二人之间的毒品交易所发挥的作用也更大。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就是张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贺某被判处了死缓。

阳某与刘某是同居情侣,且两人有吸毒,可谓是年轻的毒鸳鸯。但女方刘某出轨成性,而男方阳某性情暴躁,家暴如家常便饭,刘某好几次均被殴打住院治疗,这在刘某心里留在了阴影,她极力摆脱一切,并试图报复。某天,阳某与他的朋友黄某一同被警方抓获,罪名是贩卖毒品罪。

阳某被抓后某一直喊冤,说自己根本没有贩卖80克冰毒,更没有让自己的好友黄某去送货。

面对贩毒的指控,究竟阳某是遭人陷害,还是仅站在悬崖边上自保?我们最终在案卷的通话记录中发现了端倪。

原来阳某与其同居女友刘某一向以来都是混用手机号码的习惯,在案件中阳某与女友刘某一共有四个号码。在案发当晚七时,一个183开头的手机号与一个不明身份的人员有过两次短时间的沟通,办案人员认为此通话记录正是阳某联系购毒之人的关键证据。

阳某就辩解了,说这个号码是他实名登记的,但使用人是女友刘某。我们从通话记录中查实到这个183号码与阳某自身所使用的号码存在着多次且频繁的通话,根据常理,人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多次拨打电话,这个183号码的实际使用人应该为他人,得出来的结论应当是阳某没有贩卖80克冰毒。

通讯记录作为一项关键证据,其在查明毒品犯罪事实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们既能利用通讯记录来辨别口供真假,区分有罪与无罪;也能根据利用它来辨析谁系毒枭,谁是马仔,区分罪轻罪重;更可利用其来挖掘案件中的有利辩点,实现有效辩护之目的。

 


阅读量:34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何国铭
何国铭刑事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278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2024年新增缓刑案例——马律师办理推特传播淫秽物品案判缓刑!
保健品“诈骗”案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
从借名买房的角度,可以证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强快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受委托分装加工水果味电子烟,是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贪便宜买车可能会坐牢
H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一起网赌案件37天释放的法律意见书
虚报户头、虚增面积等骗取拆迁补偿款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