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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被撤消说明什么?

办案律师/作者: 董建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07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据报道,最近河南有一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被撤消, 是什么愿因呢, 听我慢慢道来。

10月14日,河南法制报记者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范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行政处罚及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宣判,因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判决予以撤销。

范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去年被人举报通过暗管排污,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的环境执法人员遂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一条废弃的排水管道,但是管道中并没有污水流动,是干涸的。不过,范县分局仍然以化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排污为由,对公司作出了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化工公司不服,针对处罚上交了申辩书。令人惊愕的是,就在该公司递交申辩书之后,范县分局竟然撤销了原80万元的处罚决定,改为加重处罚100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 ”法庭上,某化工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范县分局因为公司申辩,就加重处罚100万元,是违法的。同时,代理律师认为,该公司按照环境部门的要求建立了新的安装有在线监控设施的排水管网,因而原排水管道废弃不用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时,原废弃管道中并没有污水,所以环保部门认定公司私设暗管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被告范县分局和范县人民政府相关代理人认为,化工公司在有新的排水管道的同时,不对原废弃管道进行封死,而是采用简易铁皮覆盖,轻易就能打开,存在偷排可能。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人民法院既要依法支持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为守护青山绿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也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推动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执法时,遵循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做到过罚相当 。

   董建明律师说: 生态环境局现在任务重, 权力大, 更应规范执法。在事实没有查清之前, 就武断认定企业有偸排可能, 完全是有罪推定,可见其平时执法中的随意性, 有废弃暗管就可能偷排, 什么逻辑。 更不可思议的是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对此明显事实不清的行政处罚给予支持, 在全国都对企业予以支持的疫情况态下这样执法, 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很大不利影响。对律师来讲, 要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知识, 为委托人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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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明
董建明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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