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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被告人的传销案件,能为他争取到从犯情节吗?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8-14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传销犯罪案件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案件,参与人员众多,金额巨大,经常波及全国多个省份。在一个传销案件中多名被告人被起诉的情形是常态。不过,由于办案机关管辖,各个被告人到案时间不同等原因,很多传销案件存在分案处理的情况,某一分案中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笔者正在办理一起传销犯罪案件中,便是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情况,他在案件中的地位是传销平台的地区负责人。

本案庭审之后,公诉机关给出了6-8年的量刑建议。笔者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庭审的情况,认为从犯是对本案被告人最为有利的情节,如果本案能够争取到从犯情节,被告人的量刑将会降低到三年以下。为此,笔者向一审法官提供了十分详尽的书面法律意见,辅以大量的案例为被告人争取从犯情节。但是在与主审法官多次当面沟通过程中,发现一审法官纠结于:本案只有一名被告人,如果认定被告人是从犯,那么谁又是主犯呢?

为此,笔者又专门针对这一问题向一审法官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

很遗憾,一审法官未采纳笔者关于本案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观点,以被告人组织、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以上,累计金额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错误的对被告人作出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

本案上诉以后,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目前以被告人具有从犯情节拟改判并报中院内审。

原审法官以人数的多寡来取代主从犯的法律规定,其错误是十分明显的,必然会被纠正。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犯是指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犯的概念,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以上法律明确规定了主从犯区分的标准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传销案件的特殊性,分案处理的被告人并不是独立进行新的犯罪活动,而是整个传销犯罪的一部分。

回到本案,被告人只是整个传销平台某一地区负责人。该地区的传销活动仅为整个传销平台活动的一部分。被告人不是平台的发起者、设立者,其活动必须要依附于传销平台才能开展。被告人与平台高层构成共同犯罪,并在高层的组织、领导、安排下开展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笔者之所以这么底气充足的硬刚原审法官,是因为在笔者亲办案例中,该观点早以被生效判决所确认:

【(2018)晋0303刑初102号】《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促进了传销活动的扩大,在与他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上述案例与本案情况一模一样,仅有一个被告人,且为区域负责人,其从属地位十分明显。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一审判决出现重大错误的时候,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绝不能轻言放弃,必须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案件结果。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何天云对“只有一个被告人的传销案件,能为他争取到从犯情节吗?”问题进行分析与解读,希望对该类案件辩护实务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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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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