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期要升到15年?有何影响?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7-06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将提至十五年?

为了遏制金融乱象,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会讨论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最重要的两个罪名,一个是集资诈骗罪,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原来是死刑,后来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因此目前其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而如果对其刑罚结构调整,可能的方向是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或者是降低认定犯罪数额或者情节的门槛等。

目前,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原文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一直就是十年。但是在今年,为了加强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打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提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提升到十五年。该草案一旦通过,影响将会很大。

从性质上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体一点,实际上是侵犯的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秩序。因此也有戏言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就是“没有牌照,非法从事银行存款业务的罪”,属于对于特许经营制度的侵犯,类似于“非法经营罪”。

比如没有保险、证券业务牌照,做了保险、证券业务,就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刑就是十五年。(所以也一直有人疑惑,为什么侵犯了银行的“蛋糕”,最高刑是十年,侵犯了券商的蛋糕,最高刑是十五年?看似“不公”)

而此次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也被提升到十五年,那就和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一致。

二、对于正在审理的非法吸存案件,刑法修正案是否有溯及力?

假如该法案通过,对于正在审理的非法吸存案,是否会有影响?是否会依照新法执行?

答案是并不会。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当然,在特殊时期也有例外,比如根据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的规定,对严重破坏经济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实行从新的原则,“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

而刨除这些例外情况,从旧兼从轻,就是一个通行规则,可以整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目前正在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将会依然按照刑法旧有的内容审理。包括已经立案、起诉、开庭的案件。

2.对于已经按旧法判决生效的案件,不受影响。

3.对于那些一直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新法实施后被立案的案件呢?比如对于很早就持续进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开始于新法之前,一直没立案,但在新法实施后立案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连续犯或继续犯,按照目前的规定,这类案件,按新法审理。

依据是,最高检《关于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连续犯,继续犯这类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情形,适用新的修订刑法。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7月6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阅读量:49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受委托分装加工水果味电子烟,是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贪便宜买车可能会坐牢
H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一起网赌案件37天释放的法律意见书
虚报户头、虚增面积等骗取拆迁补偿款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我所王如僧律师亲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成为最高法的指导案例
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刑案,抽检结果的效力范围
刑辩实务:辩护律师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笔录如何质证?
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刑案 ,不完整的聊天对话记录,应如何质证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