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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被“老干妈”骗了:嫌疑人是否涉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可要求民事赔偿吗?案件何去何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7-02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要想好好吃瓜,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情

腾讯公司与“老干妈”签定合作协议,合作内容是投放老干妈的广告,事后老干妈没有付千万的广告费,2020年4月腾讯公司一纸诉状状告老干妈违约,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1624万元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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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反转(精彩在此),2020年6月10日老干妈收到南山法院寄的诉讼材料,称从未与腾讯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6月20日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局报案,后公安立案侦查并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6月30日老干妈发布《声明》:“老干妈从未与腾讯公司有过任何商业合作。”腾讯公司称,一言难尽“以1000瓶老干妈作奖励征求类似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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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说来你可能不相信,腾讯公司被骗了。经过公安立案侦查,三名嫌疑人,伪造老干妈的印章,冒充老干妈公司市场运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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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情

这三名犯罪嫌疑人有两个行为:

第一个是伪造老干妈的公章;

第二个行为是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骗取游戏礼包码后倒卖;

我们再接着讨论一下这两个行为

在刑事方面可能涉嫌什么犯罪,民事方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三名犯罪嫌疑人冒充老干妈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骗取游戏礼包码的事宜,是否可能涉嫌诈骗罪?从目前来看,是否达到立案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客观逻辑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不符合客观逻辑构造的,不构成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

首先,三名犯罪嫌疑人即冒充老干妈公司的市场经营部经理一方是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的,伪造了老干妈公司印章,成功与腾讯公司签订千万元的广告业务。

其次,老干妈公司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被人“强行与腾讯发生关系”“被害人”(腾讯公司)便产生了错误认识,以为自己与老干妈确实发生了关系,因此做出了处分游戏礼包码的行为。

实际上,游戏礼包码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是属于虚拟财产,此时可以谈的上腾讯公司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再次,“被害人”腾讯公司直接遭受财产损失(详见后面论述),直接损失暂时我们能看到的是游戏礼包码与投放的千万元广告,网上公开的信息显示:“腾讯投放资源用于老干妈油辣椒系列推广,腾讯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老干妈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因此,“冒名签订合作协议”投放广告,骗取游戏礼包码的行为,从现有公开的资料看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构造,可能会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之外,还要求其侵害的客体必须为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具体到老干妈被冒名签订合作协议事件,行为人直接侵害的是腾讯公司的财产利益,因此,从侵害客体来看,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另外,诈骗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排除权利人所有而永久性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针对的对象也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如前所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腾讯公司的游戏礼包码。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老干妈千万元的广告投放。

但是,是否达到立案条件,从公开的资料看,我们看不到游戏礼包码量化为财物后价值是多少?

而根据《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深圳属于一类地区,如果按照深圳地区的立案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游戏礼包码,最后鉴定的价值超过6000元,则可能会以诈骗罪立案追诉,反之,达不到立案条件。

又根据《贵州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贵州地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则可以立案追诉,从贵阳南明区公安发布的通报看,该案是在贵阳,因此只要游戏礼包码鉴定出来价值超过5000元,则可能会被立案追诉,反之,达不到立案条件。

若立案条件达不到的的情况下,该行为也就是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可能也就是刑事拘留(但不代表刻老干妈印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后文讨论),反之,则涉嫌诈骗罪。

可能有人还会问,那腾讯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千万元的广告合同”这也是财产损失。

但是张律师想再次强调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对象不是广告。而是游戏礼包码,主观上、客观上都是直接指向游戏礼包码,因此笔者认为是否达到立案条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游戏礼包码的损失进行计算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犯罪嫌疑人私刻老干妈公章的行为,是否可能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嫌疑人私刻老干妈公司公章的行为,暂时来看是座实了的。

我们从刑法的角度先来看一下该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行为的对象是公章。(私刻老干妈公章,没有问题)

2. 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

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对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有关规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

实际上,该罪若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则可能仅是治安管理行为。

但是三名犯罪嫌疑人没想到的是,人家腾讯公司有契约精神,合同签订了,就要履约,千万广告就此砸下去后,“老干妈居然不付广告钱。”

腾讯就只能起诉老干妈,腾讯公司查封了人家“老干妈”1624万财产,对于腾讯公司提供1600多万的财产担保,那是小事情。但老干妈不服气,一个通告下来,腾讯公司的名誉受到一万点暴击,何止名誉,老干妈还要花投入人力财力,来摆平这件事,于是食品行业的大姐与互联网巨头一哥干起来了。

这是不是严重的后果?大家自行分析。

当然,如果两家公司私底下和平协商解决,不排除只是治安拘留。

毫无疑问,这事他闹大了,很大可能涉嫌的是伪造公司印章罪,三名犯罪嫌疑人属于共同犯罪,接下来就是按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地位、作用等分工,来区分主犯、从犯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但从司法实务案例看,即使涉嫌该罪,该罪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很轻,有判处缓刑、刑期几个月、免于刑事处罚、拘役的都有

如:(2019)黑07刑终48号:“上诉人张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2005)善刑初字第35号“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黔03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志辉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从民事方面,分析“双方”签订的广告合作协议的效力

有人会认为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老干妈公司就可以不认账。

在这里,假设一下,如果老干妈公司相关人员构成表见代理的(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即便私刻公章构成犯罪了,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老干妈还是需要履行合同。关键点就是,腾讯给老干妈做了千万元的广告后,老干妈说我不认,所以不存在表见代理的事情。

另外,假设腾讯公司提前、或者签订合同后知道是假的公章,还可以通过“追认”来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当然现在看来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老干妈报案后,从公安发布的通报来看,确实公章是私刻的假公章。

那么可以追溯到“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该份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不存在继续履行的事情。

四、关于案件的走向

1.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但该案属于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南山区法院现在只能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到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分局处理。

2.从老干妈名誉(违约)遭受损失来看,老干妈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承担因该案件遭受的损失,同理,腾讯公司也是一样的。

但笔者认为,千万的损失对于腾讯公司及老干妈来说可能不多,但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来说不排除是“天文数字。”

另外,说句题外话,从公布的裁定书来看,腾讯公司是向深圳市南山法院提起诉讼的,通常情况下,合同纠纷按照协议约定管辖优先,没有协议约定的再按照法定管辖。

那么腾讯公司在深圳,老干妈在贵阳南明区,如果我是老干妈的法务,我肯定想这个案件约定发生纠纷在贵阳南明区起诉。

如果我是腾讯公司我就想约定在深圳南山区法院诉讼。

从腾讯公司提起诉前保全来看,很大可能是约定管辖,也即这份合作协议是腾讯公司法务或者法律顾问在签订合同前提前过目,觉得没有问题才签订

站在腾讯法务的角度,腾讯属于大型企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以笔者的经验看,大公司涉及到诉讼的事宜都会万分谨慎,通常都会事先发个律师函,内部消化,笔者不明白为何一上来就是诉讼,还是已经发过律师函了,只是老干妈不理会?

最后,不管怎样,腾讯与老干妈都被耍了。但是,最终的赢家都是老干妈,不花一分钱,做了如此大的广告。腾讯公司则是颜面尽失,不知接下来的法律顾问的走向会是如何?不管是什么变动肯定与张律师无关,张律师还是搬好板凳,静候南明区公安双龙分局的“佳音”,吃瓜就行了。

以上是广强律所张春律师,基于网络公布的信息与自身的经验分析的观点,可能会有出入,不代表任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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