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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案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应如何确认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6-01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在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时,相当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会反映涉案货物的偷逃税额不合常理地高,同时在此部分当事人中,又有一定程度比例的系反映计税过程中货物的基础计核价格与实际购买价格不同。

在确认涉案基础货物价格后,随后会根据综合税率、数量等,综合统计得出偷逃税额的总额。因此可以说货物的实际价格于作罪轻辩护的案件而言,系确定当事人罪轻罪重的关键。笔者认为,在对数额进行辩护时,除了需要考察计算方式、计算数量等方面外,对于基础价格的认定亦应予以足够的关注。现简单介绍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辩护过程中如何确认基础价格,同时亦介绍几起笔者经办过的针对基础价格进行辩护的案件。

 

一、涉案基础计核价格如何进行确定

涉走私案件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基础价格的认定有一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三章《计核方法》中,关于基础价格的计核有如下两条规定:

第十六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

1+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20%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二个重要结论:

1.“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的情况

上述法规规定在“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后续项目中关于价格确定的步骤。对比上下条款说明可知,在适用第十七条关于价格确定的条款前,应首先通过在案证据考虑能否确认涉案货物的成交价格。

能够证明成交价格的在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如真实交易合同,真实发票,境外货物的出入境单据等,根据条款的设置,在不能通过在案证据证明真实价格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随后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实际上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大部分案件的成交价格,但在案证据的价格却可能让成交价格虚高,从而影响最终的偷逃税额,笔者在本文第二部分中会详细谈及。

2.第十七条下各个项目的依次适用情况

在不能根据在案证据确认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将适用第十七条的随后条款。

首先会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情况进行审核,例如对于近期多发的走私“多肉”案件而言(仅谈普通货物类别的“多肉”植物),由于类别繁多,品种更新频率快,因此对于此类物品在不能根据在案证据确认成交价格时便会考虑相同或相似的“多肉”类别植物。

同理,对于“多肉”而言由于今年才在国内兴起,因此销售到国内的价格会比国外高,故亦不适用十七条的第三项情况。笔者现阶段所办理的案件最远的情况下适用到十七条第四项,通过相关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货物进行鉴定,并得出成交价格的结论。应明确,对于价格鉴定,亦有另外一套司法鉴定的程序,这也是笔者在其他分析中强调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可能同时有偷逃税额鉴定以及价格鉴定两份鉴定意见的原因。

 

二、查明真实成交价格并不当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

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若本案作罪轻辩护,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真实价格实际上系比报关价格要高,此时为何需查明真实价格?此疑问实际上系对案件的理解程度不深,同时对于成交价格的性质未明确确认。

首先,真实成交价格系一项不可避免必须面对的关键证据。

无论如何,在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不可能回避真实成交价格的问题,毕竟案件必然有偷逃税额鉴定,故必然会存在一项真实成交价格,故辩护方的目的系让真实成交价格与事实情况相符,而非回避。

其次,实务中存在认定的成交价格比真实成交价格高的情况。

实务中,存在部分涉案货物认定的成交价格比当事人购买的价格高的情况,此类情况常见于品类较多、差价较大等特点的货物,如洋酒、燕窝等。由于成交价格与偷逃税款具有直接联系,因此对于成交价格虚高的情况,辩护律师应着重寻找真实成交价格,以达到降低税款的情况。

最后,成交价格存在问题可直接影响《核定证明书》。

若涉案成交价格存在疑问,无法确认成交价格是否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则意味着《核定证明书》中的基础计核情况出现问题,此时《核定证明书》因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无法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应予排除。若关键证据排除,则案件可能会陷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案件会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转变。

 

三、笔者两起涉及到真实成交价格的辩护案例

笔者办理的多起案件中都与成交价格问题有过联系,而其中有两起案件针对成交价格等作了较大幅度的辩护,特此讲述如下:

案例一:某走私燕窝案件

在该案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将涉案燕窝寄送至广州,由于货物零散且并未抓获境外寄送的人员,故对于燕窝的价格确认存在疑问。

办案部门在经过在案证据不足以确定价格、不知相同或类似货物情况以及国际成交价格难以参考后,决定以价格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价格为参考确认成交价格。

在辩护过程中,笔者认为鉴定机构由于只是某区的鉴定中心,实际上可能不具备处理走私案件鉴定的能力,同时按行政级别而言,区级的鉴定中心不能受国家直属机构的委托进行价格鉴定,故对价格鉴定提出疑问,最终案件更换鉴定机构,成交价格在新鉴定下获得降低。

在本案中,实际上辩护的核心形式上系成交价格,实际上系针对本案的其中一份鉴定意见,借助一份鉴定意见的问题来影响另外一份《核定证明书》。走私案件的证据相互关联,辩护时是不能只看某一项,应综合考虑。

案例二:某走私洋酒案

在该案中根据在案部分获取的合同、邮件等确认成交价格。然而该价格却不符合整个交易模式,在原确定的成交价格下,相关洋酒的销售价格将比市面上各类名贵、奢侈洋酒的价格都要高,对于涉案的杂牌洋酒而言是不合理的。

在本案中,笔者根据当事人的交易方式,向国外的销售人员调取涉及到真实价格的合同、单证等,同时亦出具《调查取证申请书》向办案部门调取证据。

现阶段办案部门答复,已经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通过国外的海关部门调取出口材料,案件尚在办理中。

此案与燕窝案件不同,系基于自身可能发现的涉及真实价格的证据来影响本案认定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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