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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未获释放,究竟何为“双重犯罪”标准?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5-30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杨天意: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时间5月28日凌晨2点左右(加拿大当地时间5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对孟晚舟案的“双重犯罪”问题做出裁决,认定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孟晚舟未能获释。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公布的孟晚舟引渡案的裁决书显示,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孟晚舟的行为构成“银行欺诈”。经过审理,大法官H. Holmes认为,孟晚舟曾担任华为前控股公司Skycom的董事,其因为Skycom公司在伊朗的业务以及Skycom公司与华为的关系等问题向汇丰银行做出了虚假的陈述与保证,因此,孟晚舟的行为构成对汇丰银行的“欺诈”。而“银行欺诈”这一行为,在美国与加拿大都是构成犯罪的。所以,孟晚舟的行为符合“双重犯罪”标准。

究竟何为“双重犯罪”标准?

关于加方法院判定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的依据,经笔者查询,最直接的依据就是《美加引渡条约》(Treaty on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2条第1项的规定。原文如下:

“Article 2

1.Persons shall be delivered up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reaty for any of the offenses listed in the Schedule annexed to this Treaty, which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Treaty, provided these offenses are punishable by the laws of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by a term of imprisonment exceeding one year.”

条文的主要意思是:对于违反了本条约附录中列举的任何罪名的个人,应当予以引渡。附录中列举的罪名是本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些罪名依据缔约双方的法律均应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我们不难理解,所谓“双重犯罪”标准,其实就是某一罪名在缔结引渡条约的两个国家都构成犯罪,且这一罪名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为什么会有“双重犯罪”标准呢?

道理也很简单,如果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即这一行为在此国是合法的),而缔约的另一国的法律却认为这一行为是犯罪,如果此时该国以某种理由将行为人引渡回国并依法审判,便是将合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这显然是不具有任何公平性的,更是对人权的侵犯。在这一情形下,缔约双方的法律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都不统一,对罪犯进行“引渡”的基础便不复存在。正因如此,在国际刑法中便有了“双重犯罪原则”,也就是前文《美加引渡条约》中体现的“双重犯罪”标准。

事实上,“双重犯罪”标准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所体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文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对于外国人在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的,我国刑法才具有管辖权。

法院既已认定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该案后续应如何应对?

从公开资料来看,孟晚舟律师团队的应对策略是希望通过证明警方在逮捕孟晚舟时程序不当来为孟晚舟辩护,而不是正面应对检方关于“银行诈骗”的指控。笔者认为,从现已披露的案件细节来看,仅凭孟晚舟向汇丰银行的陈述以及提供的PPT等资料就认定孟晚舟的行为构成“银行欺诈”,在证据上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及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认定孟晚舟“银行诈骗”的事实,尚存有很大疑问。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在后续上诉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对刑事实体的关注,而不应将重点集中在警方程序非法的事实上。

  笔者认为,该案虽然加方法院“于法有据”地认定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但该案的背后仍然脱不开大国政治博弈的影子。在本案开庭前,甚至有媒体预测孟晚舟胜诉的概率在70%以上,可见,该案存在许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疑点。笔者以为,法律应当保持其独立与公正,而不应成为政治博弈的工具。希望加方法院能够在后续的审判活动中秉持公平与正义,还原事实,还以公道。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杨天意根据办案经验并结合刑法理论整理、归纳,并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将继续撰文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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