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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信财涉非吸案,相关股东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和退赔责任?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5-15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上海的华夏信财案,之所以引发诸多关注,不仅仅是因为平台融资规模大,受影响投资人众多,还因为其持股股东林某某作为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其在相关责任的承担上要如何处理的问题。

 


1.股东的相关刑事责任问题:

 

参与经营股东:客观上,是否实际参与公司非法集资业务的经营

 

实际上,抛开个案,单从刑事案件,特别是这类非法集资案件(包括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的股东,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看其是财务投资人还是参与业务的投资人,其在客观行为上是否对平台的业务有指导、指挥、决策、参与或者实施行为,特别是对募资行为、项目标的、资金使用等关键业务流程是否有主导或者参与权。如果有这些行为,而这些行为又与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业务有关联,那相关股东就可能涉嫌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中,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不参与具体的实际募资工作,但是依然被指控构成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的主犯。

 

在该类案件中,司法机关要确定股东是否参与公司运营,最常用的方法,除了直接的通过询问探知,司法机关多数是通过相关客观的证据进行核实,比如相关会议决策文件、合同文件、会议纪要、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等,另外就是直接询问公司的工作人员,比如采集公司高管人员、直接涉案部门员工、负责人的证言,通过他们之口查实相关股东是否在公司参与领导和决策。

 

比如在四川曾发生一个案例,某家公司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中,有两名股东的职务问题成为控辩的焦点之一,公司的隐名股东杨顺兵提出,其所持聚金公司仅为涉案项目提供融资咨询中介服务,杨顺兵仅为公司的隐名股东,没有参与吸收存款;而公司的另一名股东邱玖贤指出,其仅为挂名股东,未实际参与聚金公司的管理,但是,本案中,警方就通过其他被告人和证人作为突破点,多名证人都指认两人为公司运营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法院最后认定,杨顺兵出资购买了聚金公司,且该公司从成立时起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公司人员股东的变更、涉案项目的选择及资金的使用等均由股东会决定,杨顺兵虽为隐名股东,但其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和运作;而聚金公司营业执照由邱玖贤负责购买并持有公司20%的股份,其后,邱玖贤从公司成立至2014年5月一直同贾明万、杨顺兵共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了此阶段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且在公司领取了相应的业务提成。因此,该两名股东被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财务投资型股东: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业务涉嫌非法集资


而对于不接触业务的财务投资股东,主要看其主观上,对于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业务是否明知或者应该明知,如果其主观上对于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事实不明知,也不应该明知,则不能判定其对非法集资平台有出资帮助行为。

 

当然,这里的明知要限定范围,必须是对涉嫌非法集资业务的明知,在P2P类案件中,比如明知公司是以资金池模式,超级债权人模式,自融模式,资金错配方式进行融资行为,对这类事实的知晓,即便不知道什么是非法集资,也会被指控构成主观上有参与、帮助的故意。而如果仅仅是知道公司的业务是P2P网贷中介业务,则不能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

 

这种主观方面的推断,除了直接的询问相关股东,警方还会通过各种客观的证据进行推断,比如其获得的分红是否符合常理,其过往的从业经历、职业背景等等综合判定其主观明知程度。如果有切实证据能证明相关股东对于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业务明知,或者应该明知,也有可能被指控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出资帮助。

 

2.股东的民事退赔责任:

 

非法集资案件,除了打击相关犯罪行为,为平台出借人、投资人追赃挽损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在这类案件中,相关股东是否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民事赔偿责任,是与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息息相关的。

 

如果是被判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股东,首先要区分是否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还是普通的参与股东。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两种角色的刑事责任并不相同。比如2019年《山东高院刑一庭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中,提到“集资行为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积极参与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主要获利者应当对其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退赔责任。对于接受他人指挥、管理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或者仅为非法集资提供支持的行为人,可只追缴其获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不能追缴的应当承担退赔责任。

 

如果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其退赔的范围,除了其本人已在平台的出资金额和获得的相关收益外,如果有不足以清偿部分,其个人还需要履行继续退赔的责任。相关依据是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里的“继续追缴”,是指进一步追缴可以查明去向的涉案财产,而“责令退赔”,是指在无法追缴的情况下,要求责任人退还赔偿受害人损失,这里的退赔,就关系到相关责任人,股东合法财产被处置的问题,比如会冻结相关责任股东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账户、查封合法持有的房产等。

 

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过相关投资人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对于退赔不足部分,另行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实控人或者负责人在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内赔偿相关投资损失的案例。

 

而对于只是帮助、参与的相关股东,以及单纯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纯财务投资型股东,他们的民事责任范围一般就是要求其补足股份出资(如果未补足),同时退还相关来源于非法集资款的股份分红或者收益。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比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非法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3.有很多人疑惑,上市公司冠福要不要为华夏信财承担兜底责任呢?

 

这个问题相信很多受损失的投资人关心。实际上,并不需要。从法律上说,两家公司是独立的企业,只是在股东关系上存在关联。而作为P2P平台的普通股东,其本人是否承担责任,则看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平台的业务模式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客观上是否实际参与、指挥、策划相关涉嫌非法集资的业务活动。如果这些都没有,股东则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平台退赔责任。

 

4.作为一家P2P平台,为何警方以非法吸存定性,而不是集资诈骗?

 

大多数这类P2P平台涉嫌的非法集资问题,警方立案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而不是更严重的集资诈骗,主要原因就是,当前大多数P2P平台,爆雷的原因多是因为存在资金池设计,由此导致的资金和期限错配,加之借款人大规模逾期导致的资金链断裂,这类平台往往有真实的借款标的,资金流向主要用于用于公司运营、还本付息和对外出借,这类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典型案例如今年最高检公布的第十七批指导案例中的望洲财富非法吸存案,该平台有存管银行,有真实的借款人,但是因为财务上的资金池设计,导致刑事风险。

 

当然,公安机关会在后续的侦查中,进一步邀请专业机构介入,审查资金流向,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出现虚构事实,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事实和证据,警方也存在改变罪名为处罚更重的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5.平台爆雷,借款人还要不要还款?

 

当然要还。这个问题其实很多公众都有疑惑,以为平台一旦爆雷,P2P的借款人就找不到还款平台了,就不用还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比如这次上海警方的通报中,就明确提到“借款人使用华夏普惠APP申请贷款所获取的资金均属涉案资金,所涉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5月14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作者:曾杰律师

编辑:沐夏、乐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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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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