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老板被指控集资诈骗罪,员工也会被指控这个罪吗?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5-06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倪菁华,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如需转载,须获得作者曾杰律师本人许可)

 

导语: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正文:

在非法集资案中,集资诈骗罪是一个处罚非常重罪名,由于这类案件往往的行为主体,往往是以公司、平台名义对外吸收资金,因此往往会出现多个人共同犯罪的情形。而案件一旦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案件,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被指控集资诈骗罪后,相关涉嫌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是否也应该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还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成为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实际上最高院在2011年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过明确的规定,即“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言下之意,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应该以集资诈骗罪起诉或者定性, 而应该根据具体的参与行为,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因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现象:负责募资、宣传、项目对接等人员,被指控的罪名一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在大量的实际案例中,包括笔者自己办理的相关非法集资案,公安、检察院的侦查、指控思路也是如此。绝大多数负责募资、宣传、项目等部门工作的人员,如果也被指控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定性多数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究其原因,也是因为这类人员虽然可能极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但是因为其只负责整个工作中的一环,很难对资金的真实流向、资金的决策处于明知或者参与实施的状态,因此被指控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一般都比较低。

比如对于销售端的员工而言,这类人员处于直接的募资人员,如果一家平台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爆雷,募资端的员工或者负责人,往往会被认定为负责募资的直接实施人员,处于“集资活动”的第一线。但是,这类人员的工作只负责募资,对于资金的使用、流向并不明知,从职责角度,也不应该明知,因此,即便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指控集资诈骗罪,而这类人员往往会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实际案例:

比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集资诈骗案(案号(2019)京03刑终916号,该案属于P2P平台类被控非法集资案,该案的实际控制人被指控指使或者默许员工虚构借款标的和项目,面向不特定公众自融融资,因此该案的第一被告人,被一审法院被定性集资诈骗罪,而负责发标的技术人员和客服人员四名员工,同时也被指控集资诈骗罪,仅有一名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该案的二审中,法院认为,对于四名被指控集资诈骗罪的员工,虽然明知造假,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平台推广和拉投资的工作,但是并不控制钱款的去向,也不明知钱款的用途,每人应该对自己的非法吸存行为负责,而不是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因此,二审将所有一审被判集资诈骗罪的员工(非实控人)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类似的案例,在近几年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改判的情况有很多,也有很多一审被检察院指控集资诈骗罪,而被一审法院驳回而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在此不一一赘述。

员工何种情况下会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普通员工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客观上并没有实施集资诈骗罪的活动,普通的员工往往只是参与了集资活动中的一环或者部分,比如只是负责项目的制造,包括伪造(风控人员),或者只是负责资金的募集(销售人员),或者是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指令下负责打款(财务),或者是负责平台的推广,或者是技术构建(宣传或技术人员)。

第二个方面,就是其主观上并不明知。而这种主观上的不明知,实际上也是根据其客观上的行为和职责进行的一种推断,如果其负责的工作,与资金使用行为无关,或者无法合格推断出其明知资金的被非法侵占,那就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由此可见,如果普通的员工如果对于资金的流向是明知的,而且这种流向是明显的存在资金被实控人非法侵占的可能的,认定相关员工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可能性就非常大。这类人员,一般就是财务高管或者与实控人私人关系密切的人员,当然,这里的“明知”,必须是对于资金被非法占有的明知,而不是资金流入私人账户的明知,因为如果仅仅是帮助将资金打入私人账户,并不能直接说明资金被非法侵占,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的资金通过老板、财务等人员的私人账户流转后投入生产经营的现象,并不少见。

相关员工为何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对于普通的员工而言,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5月3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阅读量:55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L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无罪案例|“以刑化债”之挂靠公司伪造公章,证据存疑不逮捕
2024年新增缓刑案例——马律师办理推特传播淫秽物品案判缓刑!
保健品“诈骗”案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
从借名买房的角度,可以证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强快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受委托分装加工水果味电子烟,是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贪便宜买车可能会坐牢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