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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非法集资案,从立案到采取强制措施,中间为什么隔了五个月?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30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最近深圳警方公布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进展,涉案公司叫新高域资本,立案时间是2019 年的 11 月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是 2020 年的 4 月 15 号。


这类公告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这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警方公告,目前已经并不少见,其作用第一是向公众(特别是关心具体案件的公众和媒体)公开相关必要的进展信息,而且很多公告都会更加具体的描述追赃挽损的各方情况,比如查封、冻结了相关资产,这类信息的公布,有利于安抚非法集资案中的投资人,很多类似案件,定期公布案件进展情况的主要内容也是这类,从而做到让投资人“心里有底、方向在哪”。同时也折射了一个规则,即这类案件,警方只是追赃挽损的主体,而不是承担赔付责任的主体。


比如这起警方公布的案件中,警方就明确公告,已经查封了涉案房产若干套,冻结了涉案公司的股权等。

 


这类公告的第二项内容,也很明确,多数都是要求责任主体退回或者退赔。这里的责任主体,既包括传统理解中的募资端人员或者高管等退出佣金、奖金等等,也包括同公司存在债务关系的借款人或公司、用款人退回、偿还资金。比如在这起警方公布的案件中,就要求相关责任人员退还相关涉案违法所得,并且使用了“告诫”一词。

 


当然,从律师办案角度而言,这类公告,还会透露出更多的信息。


比如最重要的,就是直接揭示了公安机关立案时所确定的“涉嫌罪名”。这类公告绝大多数都会明确指出,比如本案,警方就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这类罪名,是否存在后期变更的可能性?


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检方起诉的罪名或者法院最终判决的罪名,都可能发生改变。甚至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时,涉嫌的罪名都有可能发生变更,典型如钱宝网张小雷案,最开始警方公布了一个很模糊的罪名公告,即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期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检察院在起诉时,罪名就成了集资诈骗罪。这说明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随着案件证据的搜集不断全面,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


另外,这类公告,警方还会公布立案的时间,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


这里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公众误以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就是刑事拘留,这并不准确。


而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有趣现象,该案的立案时间是 2019 年的 11 月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是 2020 年的 4 月 15 号。


为什么中间隔了这么长的时间?


实际上,根据近期笔者办理的不少非法集资案件,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公安机关立案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更多的证据,比如聘请审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入驻,核查资金规模、流向、业绩、返点等等,警方希望这些证据更加扎实、明确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便于进一步收集更多的证据,确定公司爆雷的原因,到底是出现在资金使用端,还是出现在资金募集端,还是两者兼有,最后决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责任人范围。如果是私募基金,其爆雷的原因如果仅仅是资金使用问题,而不是资金募集问题,案件的定性可能就要发生改变,诸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等。


因为本案目前公安的定性是非法吸存,也就是说公安认为资金募集行为涉嫌犯罪。同时,这种时间差,可以给予一定的时间给相关责任人积极挽损,追回资金等等。


另外,关于相关员工退赔的范围,警方还公告要求,相关人员要在 2020 年 7 月 30 号之前,把提成佣金返点奖金退回。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并没有提到工资和五险一金等。另外退赔的人员包括高管理财经理和部门主管。这类要求的法律法规依据是2014年两高一部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4月20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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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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