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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谈走私冻肉案件的几个重点问题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27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所谓的走私冻肉,实质上系指通过绕关或报关走私,将如牛羊肉、三文鱼等肉类走私进入大陆境内的行为,而根据具体案情不同,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甚至可能系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等。

走私冻肉案件由于来源端存在如“水漂肉”等低价肉类,或系正常肉但偷逃税额违法利润较大,历年来均属于走私犯罪案件中较多的走私行为类型。笔者在撰写本文时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检索,发现近期在香港、深圳、中山、上海等地,均出现了走私各类肉类以及肉制品的案件,可见此类案件在走私犯罪领域中案发率突出,应予特别关注及研究。笔者现基于办理走私冻肉案件的相关经验,就在办理此类型案件前、应予思考的几个具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涉案的走私冻肉行为属于报关走私还是绕关走私

如其他大部分走私模式一样,走私冻肉案件亦可通过绕关及报关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在分析两种模式的辩护策略特点前,笔者现就模式问题进行简述。

关于绕关走私模式。实践中大部分走私冻肉案件均系通过绕关走私的方式进行,顾名思义绕关即是绕开海关部门不进行报税,同时亦需要绕开相关的监管部门;以往较为常见的绕关方式即系电影情节中,行为人开着快艇往来两地,而近年来绕关的方式出现了如“公海母船”以及渔船夹带走私物品的情况,同时亦有相关人员在货物到达香港等地后辗转泰国、越南后,在广西、云南等地边境将货物走私到境内。

关于报关走私模式,即为传统的通过低报、虚报的方式将冻肉走私进入境内,据笔者经办的案例,常见的存在如更换原产地、以次充好等方式。实践中通过报关走私冻肉的案件较少,究其原因系具体案件中涉及走私的冻肉可能并不能达到报关的基本标准(涉及另外的罪名后文有提及)。

在进行走私犯罪辩护时,笔者习惯采取行为特点以及个人责任的二元分析方法进行处理,现针对走私冻肉案件对绕关模式以及报关模式的辩护策略进行简略说明。

绕关走私冻肉应先行关注该行为的特点,考虑走私行为是否已经实际进行(涉及到犯罪既遂或未遂),涉案的冻肉是否属于普通货物、物品(涉及到可能构成其他相对较轻的罪名),实践中根据冻肉量的差别以及行为进展等情况,不仅能够对罪名进行划分,同时亦能对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既遂或未遂的形态进行区别,即便系事实、证据相对清晰、明确的走私冻肉案件,亦可能通过上述情况让当事人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在处理上述部分分析后,便可通过考虑行为人在其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具体作用考虑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绕关走私冻肉案件中,除了有前后部分的卖家和货主外,其他人员大多从事的仅为运输工作,如船长、船员、司机等,对于此类人员的主观方面分析系关键,应考虑情况其是否明知所从事的行为系走私犯罪、行为上是否具有走私犯罪司法解释认定的几种性质等,进行区别处理。

报关走私冻肉的情况则相对简单,由于报关走私案件的特性,参与的人员大多在案中留下了一定的定罪证据,故笔者对于此类行为更多关注其中的责任划分,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同时,由于冻肉性质的特殊性,在一定的范围内可能存在变更罪名的可能,而变更为更轻的罪名能够降低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冻肉的相关资料情况,亦系辩护律师所考虑的关键。

 

二、考虑涉案的罪名问题

在走私冻肉案件中的罪名问题比一般走私犯罪尤其系走私普通货物罪要更为复杂。具体而言,即便行为人只认识到自身参与走私冻肉,实际上仍然有可能存在如下三种情况:

1. 只从事走私冻肉行为,且冻肉属普通货物,此时只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 只从事走私冻肉行为,但冻肉中存在如来自疫区的肉品,此时可能同时(只)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3. 在走私冻肉的同时,交通工具上存在相关珍贵动物制品,此时可能同时(只)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上述三种情况系实务中较为详见的情形,然而具体案件可能更为复杂,可能涉嫌的罪名更多。笔者认为,作罪轻辩护的大前提下,平衡涉案数额(量)与罪名之间的关系,寻求最轻的辩护策略系辩护律师应作考虑的问题。

 

三、分析其中犯罪核心工作的完成人员以及具体分工问题

笔者对于具体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习惯划分为三部分,即从事走私行为的核心工作、从事辅助性工作及虽参与其中但作用不大,对应刑事犯罪中的主犯、从犯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然而实践中,由于个案归案人员先后以及角色有所不同,故存在相同行为性质的人员,在不同案件认定主从犯存在差别的情况。对于走私冻肉案件而言,下列人员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较高:

1. 相关涉案单位的负责人:由于进出口业务大多以单位形式进行,故对于单位负责人而言,即便单位中仅有部分业务涉及走私,在案件中亦有较高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2. 参与到具体商谈走私行为(如谈判对保费等)的人员:此类人员虽可能并非为单位负责人,但由于谈及了走私冻肉中的具体安排情况(类似报关走私案件中具体实行报关的人员),故起到的作用较大,可能认定为主犯;

3. 货主:应当说明的是被认定为主犯的货主,系收购了大量涉案走私货物的人员,由于此类人员可能获得了走私犯罪下带来的较高利润,故实务中亦会偏向于认定为主犯。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涉案人员均偏向于认定为从犯,若同时具有主观故意或客观行为上的相关无罪证据,则有一定可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达到无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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