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非法经营炒外汇平台,数额超过2500万元是否就可以在五年以上量刑?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卢捷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21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相关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这里的相关非法经营行为,主要是指非法经营特定领域或者需要经过国家特许经营认定的行业或者领域,包括证券、期货、外汇兑换、烟草等等。


而在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中,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开展外汇期货类交易,一种是倒买倒卖外汇。


这两种案件,都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从宏观层面角度讲,这两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但是具体而言,他们侵犯的是不同的金融制度。


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一种对国家特许经营制度的保护。比如说非法经营外汇期货,就是抢的期货公司的饭碗(虽然这项业务目前期货公司也不能做),而倒卖倒卖外汇,就是抢的银行结汇售汇专营管理制度的饭碗。


两种行为虽然都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却完全不同,这是因为两种犯罪有诸多不同之处。

 

违法所得的获利方式不一样


经营外汇期货平台和倒买倒卖外汇,两种行为虽然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具体的获利、营利方式,完全不同。


经营外汇期货平台,是通过吸引相关客户缴纳保证金,投资平台收取相关的手续费、提成获利,平台提供的是投资者、客户接入国外外汇期货市场,采用标准化的远期合约进行交易,平台本质上收取的是相关服务费用,其行为本质是提供了非法的投资服务。

而对于倒买倒卖外汇型非法经营行为,其获利的方式,则是通过直接的外汇低买高卖,从中赚取差价,该行为本质,是提供了非法的换汇服务。


客户的角色性质完全不同


经营外汇期货平台,其客户是外汇期货的投资者,其自身承担相关的投资风险,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获得投资利润或者承担相关亏损。


而倒买倒卖外汇平台的客户,其性质本质上就是一个换汇者,而非投资者,该类换汇者,多数是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或者在国外有相关外汇收入或者需要外汇的国内公民,其向地下钱庄换汇的目的不是为了从换汇行为中获利,而是为了避开换汇限额限制或者节省时间、手续成本等等。(当然,还存在为真实换汇者和地下钱庄之间产生联系的介绍者,该类介绍者如果是收取了相关手续费或者报酬,有可能定性为共犯)。

 


定罪量刑标准完全不同:


正因为两种行为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虽然都属于非法经营罪,但是有着完全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非法经营期货类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也就是说,非法经营期货类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就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但是何种数额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但是对于倒买倒卖外汇类行为,2019年最新的涉案金额追诉标准是500万元人民币(此前是20万美元),也就是说,500万元人民币是该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属于“情节严重”,而2500万元则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性标准,即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了2500万元,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对于非法经营行为,应该具体从相关行为的特点出发进行定性。在法律界,有说法认为非法经营罪属于一种“口袋罪”,即涵盖了多种行为,比如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外汇、烟草等等,正因为是口袋罪,因此也涵盖了多种不同的行为模式,也有各自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切不可混同使用。比如将非法放贷的数额标准,套用在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上,将倒买倒卖外汇的标准用在非法经营外汇期货业务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最终也会导致定罪量刑的错误。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4月16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阅读量:54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卢捷培
卢捷培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056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