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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在侦查阶段进行有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19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导语:

在近期的案件咨询中,当事人家属多次提到了侦查阶段嫌疑人可以得到哪些辩护的问题,因此笔者将在此文中统一作出解答。

正文:

家属疑惑一:“公安给我讲,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阅卷,现在是侦查阶段,请律师也没有用,到检察院辩护才有用”

家属疑惑二:“朋友告诉我,案件移送到法院律师提交辩护意见才效果,因为案件最终是由法院判决。”

以上说法在刑事案件中不在少数,而相信了这些说法的当事人往往错失了许多辩护的良机,最终后悔莫及。

律师的辩护贯穿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当事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和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口头或书面就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

笔者经过梳理,总结出在侦查阶段,向当事人提供以下7个辩护方案。

第一,向侦查机关提供当事人无罪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当事人无罪的相关证据,如果这个时候家属或者当事人有相关的的无罪、不在场等法定刑证明其无罪的话,一定要及时通过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供。

第二,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需要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剖析;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初犯偶犯;严重疾病;表现较好;过失犯罪;未成年人;悔改表现;稳定的职业和固定住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归案;当事人不知道举报人或者证人的情况;证据已经收集完毕等等情况向办案机关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如果当事人确实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关押的必要的,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申请取保成功,当事人就可以获得人身自由。

第三,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有黄金37天,阻击公安呈捕、检察院批捕。

司法实务中,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主要集中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前的37天。而这个三十七天是指:刑事拘留最长30天,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合计37天)。在这期间,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前提条件是“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而这里的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5条:(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因此,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对侦查机关来说就非常重要,是搜集证据的黄金时间。而对家属来说,批准逮捕前的这37天同样重要。该阶段对案件后面的走向有着至关重要。在37天内,对于有辩护空间的案件,37天之内申请取保、提出辩护意见是最佳时机。

当然,倘若案件批捕以后,这个案件仍然是在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对接的是公安机关,随着案件的进展,如果公安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无罪、罪轻事由,仍有撤销案件的职权。

第四,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以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对案情的客观事实进行发问,比如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事实,例如诈骗罪中,往往有客观的书证以及资金往来、当事人之间的微信、电话、短信之间的联系对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可以展现的,它不像暴力性犯罪类的有一些隐形犯罪,除了当事人本人供述之外无从发现,这类客观事实律师就需要追问发生了什么?因为可能他自己的供述不利于自己,就需要这些客观证据辅助展现,以证明当事人罪轻、无罪。

第五,代理申诉、控告

目前经过近十年的法制化建设,公安队伍越来越正规化,现在全国公安机关办案区基本上都有全程录音录像,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是也不能排除没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在当事人无法见到亲友的情况下,律师便成为亲友向外传达信息的唯一途径。辩护律师若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进而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迫使侦查机关依法办案。

第六,在有受害人的案件当中,参与谈判、促成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争取不批捕或者为之后的案件走向提供量刑铺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被害人谅解作为不批准逮捕案件主要类型之一,对当事人意义非凡,而现实当对于一些经济性犯罪案件,让被害人谅解并不容易。这时,律师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促成谅解。

第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就会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建议变更为取保候审。可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被逮捕后获得释放,尤其是获得取保候审的一种途径。

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是整个刑事案件辩护的基础,希望当事人及家属不要再被错误言论误导,以致错过争取自由的机会。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张春根据办案经验对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进行有效辩护的归纳和总结。希望对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有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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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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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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