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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的刑法||刑匠研究之疫情期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2-12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近期接到一咨询,系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租赁合同履行,一方遂单方面在某网络公开平台发布不实报道,引起纷争。

 

对于疫情期的商业纠纷,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可能触犯刑法。其中,就包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但笔者发现,这一罪名,并未出现在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文中,故而有研究的必要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必须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并且“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具体认定上,一方面要注意认定损害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损失只包含必然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其中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可委托地方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

 

此方面的典型案例,有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案件的起因,是仙都啤酒公司有人出现腹泻、腹痛等症状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了一份《感染性腹泻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可排除细菌感染之致病原因,病人感染途径有关致病因子经呼吸道或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且疫情与一线生产工人及产品质量无关。

 

但王宗达为在商品市场上打败竞争对手,私自对《调查报告》剪贴、套印,以当地经济信息中心的名义,将600余份传单邮寄给仙都啤酒消费者。宣称仙都啤酒发展公司职工不断出现疫情,病例发展既快又猛;消息还谎称江苏某地发生类似疫情,10万余人身受感染。传单还提醒仙都啤酒消费者千万小心,以防受感染。

 

此案中,法院认定王宗达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需要注意的是,为制止不法侵害事件而增加的开支、为重树企业和产品形象而追加的宣传费用,属间接损失,对此虽然不在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内,但法院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张王宏律师于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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