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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如何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1-09

杨朝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毒品案件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案件证据,辩证思维,科学推定。

据刑法学相关学说,主观明知分为自认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

一、自认明知

此情形是行为人对其携带或运输的毒品承认是明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得不到案件证据的印证、补强,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不能作出其主观明知的判断。

二、推定明知

    行为人辩解不明知的,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证据判断其是否主观明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规定了8种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形。最高法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把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形扩充至10种。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

1、从行为人被查获时的异常行为分析。

行为人在口岸、机场等场所通过检查时,应申报而未如实申报的;

行为人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执法人员检查时,行为人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的;

行为人的行程轨迹故意绕开检查站点的;

行为人具有以上异常行为,又从其身上、行李箱、车上等处查获毒品,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为主观明知。

2、从高度隐蔽的携带、交接方式分析。

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鞋底、烟盒等处的带“货”方式,明显违背生活常识;

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交接,将毒品放在比较隐蔽的墙角、草丛等处;

以虚假身份、冒用他人身份或者地址办理邮寄手续,明显违背正常的物流交接方法。

3、从高度隐秘的联系方式及“行话”分析。

行为人注册多个电子邮件、微信号,以黑话、行话、暗语等进行交流,不断更换手机号码,变更交易地点、方式,根据其前科材料,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

4、从获取高额的报酬分析。

行为人辩解不明知所带的是毒品,但案件证据证实其获取的高额报酬,明显不符合市场交易常识,可以推定为主观明知。

在推定主观明知时,要明确以下方面:

1、推定明知参照社会大众的认知水平,其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分析行为人的辩解,在其辩解不合理或不成立时,才能推定为主观明知。

2、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主观明知,不必然推出帮助人员、辅助人员的主观明知。

要从行为人的文化程度、工作阅历、认知水平、职业特性、有否毒品相关处罚记录等进行判断,推定这些人员是否主观明知。

3、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要建立在物证的基础上。

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如在其身上、住处、车上等处查获毒品。没有物证的推定,是建立在假设之上的推定,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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