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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监听律师,堪比《窃听风云》——浅谈熊昕律师会见被窃听事件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9-29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杨天意: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段时间,法律界上演了一出堪比《窃听风云》的窃听大戏。事件的主人公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以及南昌市某公安分局的民警张某。从现已公开的资料的来看,本案的起因是熊昕律师因受委托,为一起强奸案的当事人韩某进行辩护。在一次会见过程中,熊律师与韩某的会见内容“恰巧”被办理此案的民警张某“无意中”全程监听。事后,张某向领导反映熊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公安机关随即以熊律师涉嫌“伪造证据”对其进行逮捕。本案目前已进入审判程序,并已进行了两次庭审。

从社交网站披露的细节来看,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以民警张某“监听”的内容作为证人证言(未使用录音设备,系张某“监听”后形成笔录),认定熊昕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教唆当事人翻供”,其行为属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违反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因而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在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后,笔者深感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强大的入罪逻辑,颠覆了笔者多年的办案理念。在此,笔者仅以浅薄的法律常识,就本案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提出些许疑问。

其一,警察可以监听律师会见?

本案中,办理韩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民警张某在提审其他案件时,“恰巧”在“休息”的时候,“无意中”全程听到了的熊律师与韩某的会见的谈话。据悉,熊律师本次与韩某会见的时间约二十分钟左右,而据张某的笔录,其“无意中”在讯问室外听了二十分钟。如果说,在路过的间隙无意间探听到些许内容,可以理解为被动接受,但如张某这般,听完全程二十分钟,最后甚至直接“冲进”会见场所指责辩护律师的,如果不是“监听”,又当作何解释呢?

笔者自以为孤陋寡闻,战战兢兢地查找了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其中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赫然写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等字样。如果笔者所查的不是假的刑诉法,那么,张某“监听”律师会见这一行为,便不具有合法性了。

其二,警察监听律师会见所得知的信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本案中,张某“监听”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会见的谈话内容,并以此断定律师是在“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事后,张某作为证人,以笔录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证词,主要内容便是其“监听”到的会见内容。而这一份证词,最终作为据以认定熊昕律师构成伪造证据罪的证人证言,成为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

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角度来看,本案中,张某的证词本身便是一种传来证据,其对于“监听”的内容本身就已经有了辩护律师“教唆当事人翻供”的主观臆断,这一点从张某“冲进”会见场所对熊昕律师的指责中足以看出。试问,这样充满主观色彩的证词,如何保证其客观性?对于“监听”到的真实内容,并无其他录音录像予以佐证,仅凭张某的说辞,又如何保证其真实性?即便退一步而言,笔者并未见到张某的证词,对这一份证词的客观真实性不予置评,那么,这份证词的合法性呢?如前所述,这一证词系张某作为办理同一案件的民警对代理同一案件的辩护律师进行“监听”而取得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张某在会见时对律师进行“监听”本身就是违法的。试问,基于这一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如何具有“合法性”?显然,根据证据排除规则,这样的一份证词无疑因不具有合法性而应当予以排除。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份证据并没有被排除,反而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合法”地存在着。

其三,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就一定是“教唆翻供”?

本案中,民警张某在认真地“监听”完熊昕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后,便断定熊律师是在“教唆翻供”。笔者无法得知熊律师会见的具体内容,对于张警官的结论是否准确不敢妄论,对于熊昕律师是否存在职业伦理问题也不便做出评价。但笔者作为从业近二十年的刑辩律师,对于辩护律师肩负的职责还是清楚知晓的。作为辩护律师,自然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为其使命与职责。就本案来看,如果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系因嫖娼反被控告强奸的情况,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因受到刑讯逼供而被迫认罪的可能性,辩护律师基于案件存在疑点,是有权利更有义务向当事人指出这些问题并表达辩护观点的。如果因为案件存疑而不认罪便是“教唆翻供”,难道办案机关将疑点重重的案件办成冤错案就是一种正义?显然,这两种论断都是不能成立的。国家建立辩护制度,本意就是制约司法权力,是为了防止司法权力的扩大化。如果仅仅因为辩护律师的观点与司法机关相左便冠以“教唆翻供”之类的帽子,甚至动用刑事司法手段对辩护律师进行打击,无疑是对司法权力的滥用,更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践踏。

笔者以为,熊昕律师会见被“监听”事件,乃至其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更像是一出对法律无知、对权力无畏的荒诞剧。在这幕剧中,警察可以监听律师,非法证据可以采信,律师履行职责被视为犯罪,刑诉法在这幕剧中成为一纸空文。如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我们又谈何公平,谈何正义?

最后,借用电影《窃听风云》中的一句台词:

“错的事情我们都敢做,对的事情反而不敢做了,那还活着干嘛……

如果“对的事情”律师都不敢做了,又有谁来防止冤错案的发生,又有谁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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