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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与法律意义

作者:刘岳、李诗江 日期 :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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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岳、李诗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视事实、证据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对于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是作有罪处理还是作无罪处理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进行探讨。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相对不起诉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总则规定免除处罚情节。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但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表现,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审查,根据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等,认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和社会危险性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体现宽严相济、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有效分流案件、提升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内容均使用了“犯罪”情节轻微。有人据此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认定犯罪前提下对案件作出有罪处理。

其实,这是对相对不起诉的误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因此,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只能是按“无罪化”或“非罪化”处理的,绝不能认为是作有罪处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对应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一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确认,即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确定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二是相对不起诉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识,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存在。三是“犯罪”一词在日常生活乃至法律上存在多种含义和维度的使用与理解,但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正如有关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对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如此阐述: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

综上,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对行为人作出无罪处理。与此同时,对于行为人需要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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