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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与前瞻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23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回顾1997年刑法典颁行2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进程,总结其立法经验并发现其不足,进而展望未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演进之轨迹

其一,刑法立法的时间轨迹。晚近20年来,我国十次刑法修正的平均间隔时间是两年,表明刑法立法活动较为频繁。另一方面,单行刑法和前七个刑法修正案均于通过之日发布并施行,而《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发布后又间隔一段时间才施行,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个刑法修正案的修法幅度较大,需要给法律实施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其二,刑法立法的数量轨迹。晚近20年来,我国刑法修法的条文数量总计179条,并呈现出两方面的特征:(1)刑法立法的条文数量总体上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后四个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条文数量要明显多于单行刑法和前五个刑法修正案,也意味着我国刑法修法的幅度逐渐加大。(2)刑法立法的条文数量与修法的间隔时间密切相关,修法间隔时间越短,修法条文数量越少;反之,修法间隔时间越长,修法条文数量越多。究其原因,是与刑法修法的准备时间相关。

其三,刑法立法的规范轨迹。(1)刑法修法内容逐渐由刑法典分则而至刑法典总则,表明刑法立法开始由具体犯罪的修改逐渐走向刑法重要制度的修改,显示刑法修法的内容深化。(2)刑法修法的宽严趋向逐渐由单一从严走向宽严相济。在单行刑法和前六个刑法修正案中,我国刑法立法在规范内容上表现为单向从严的趋向,并主要体现为犯罪圈的扩张和刑罚处罚力度的提升。《刑法修正案(七)》开启了刑法修法宽严相济的走向,《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加注意全面而充分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刑法典的相关罪刑规范作了更进一步从宽处理的安排与调整。(3)刑法修法的重心逐渐由单一走向综合。刑法修法内容涉及了除刑法典总则第一章之外的所有各章。其中,修法重点是死刑、腐败犯罪、金融犯罪、恐怖犯罪和网络犯罪。我国刑法修法的重心在总体上经历了由单一逐渐走向综合的过程,单行刑法和前五个刑法修正案的修法重心单一或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刑法修法的重心开始走向多方面和综合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因修法内容进一步扩充至刑法典总则,涉及的内容则更为广泛和综合。

刑法修法的上述轨迹表明,晚近2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经历了一个贯彻刑事政策由单一从严到宽严相济、修法条文数量由少到多、修法内容由单一到全面而综合的过程。这表明我国刑法立法逐渐变得更为积极、主动,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

二、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发展之要论

晚近2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取得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刑法立法的统一性问题

与1979年刑法典之后采取的分散立法修法模式显著不同的是,晚近20年间,我国刑法修法总体上坚持了统一的刑法典模式。这主要体现在:

1.单行刑法之颁行并未改变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格局。199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部单行刑法,导致我国刑法规范在客观上形成了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并存的局面,但这部单行刑法性质的过渡性、内容的单一性和适用的有限性这三个特征表明,该单行刑法的存在并没有改变我国刑法立法的统一刑法典模式。

2.九个刑法修正案维护了统一的刑法典模式。与单行刑法不同,刑法修正案在立法形式上维持了刑法典的体例和结构,保证了刑法的统一性。晚近20年间,我国总共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基本维持了统一的刑法典模式,并使得刑法法典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3.统一刑法典模式具有不容否认的积极价值。这体现在:第一,刑法修正案能保证刑法立法的灵活性;第二,刑法修正案能充分维护刑法立法的统一性;第三,刑法修正案能提升刑法的适用效率。

(二)刑法立法的民主性问题

刑法立法的民主性是刑法立法科学性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也是刑法充分发挥其功能的重要前提。晚近2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立法工作注重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我国1997年系统修订刑法典时,就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这一立法工作趋向在过去20年间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法律草案出台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的常态。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立法常态过去20年间在三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拓展:(1)立法调研的民主性不断加强;(2)立法过程的公开性不断增强;(3)各方面修法意见被采纳的程度得以提高。二是,社会各界对刑法立法的参与程度明显提升。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社会各界对刑法立法的参与度得到了明显提升。例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共有社会民众15096人提出了51362条意见;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共有76 239位网民通过网络提出了110737条意见。

近年来,围绕刑法立法的民主性产生了两个方面的争议。一是关于修法内容多、幅度大刑法修正案应否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问题;二是关于刑法修正案立法审议的三审制应予切实贯彻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提升刑法立法民主性的角度考虑,第一,我国有必要适当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刑法修法条文数量较多或者内容重大的,都应交由全国人大表决;第二,我国刑法修正应实行相对严格的法律案三审制,涉及重大刑法制度的立法内容均应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全面审议和三审通过。

(三)刑法立法的科学性问题

晚近20年间,经由系列立法修改,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刑法立法理念的科学化。晚近20年来的刑法立法较好地坚持了科学立法的基本理念:一是始终坚持以解决实践问题为主的立法导向;二是始终坚持以解决重点问题为重心的立法方向。

2.刑法立法政策的科学化。2005年起我国开始将基本刑事政策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逐步调整确立为宽严相济。以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指导,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开始注意刑法立法内容上的从严与从宽相结合,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强化了刑法立法上的宽严相济,其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刑法立法在从宽方面的三大举措:(1)死刑制度的趋宽改革;(2)特殊群体犯罪的从宽处理;(3)具体犯罪处理的从宽。

3.刑法重要制度的科学化。(1)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先后增设禁止令、从业禁止等多项预防性措施,同时增设了专门针对特重大贪污罪受贿罪的终身监禁,推动了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有助于提升刑法的治理效果和水平。(2)促进了刑罚制度的实质化改革,《刑法修正案(八)》在轻刑设计方面专门增设了社区矫正制度,该制度对我国刑罚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质化改革。(3)推动了刑罚体系的轻缓化。这主要体现在死刑制度改革、特殊群体犯罪从宽、若干具体犯罪从宽等三个方面。它们共同推动了我国刑事处罚的轻缓化发展。

4.罪刑关系设置的科学化。晚近20年来,我国通过刑法立法调整,从多方面完善了罪刑关系:一是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二是量刑档次的调整;三是具体犯罪的刑罚增设。

(四)刑法立法的完备性问题

晚近20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具体犯罪的刑法治理,严密了刑法治理的法网,使刑法立法更加完备。主要立法措施是:第一,通过增设大量新罪,扩张犯罪圈。集中表现为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金融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大量新型严重危害行为入刑,从而大大严密了刑事法网。第二,通过降低入罪门槛,扩大入罪范围。重点是食品药品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第三,通过调整构成要件,扩充行为范围。主要涉及犯罪的主体要件和客观方面。

三、中国刑法立法未来完善之前瞻

我国有必要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推动刑法立法的发展进步:

(一)确立理性的刑法立法观念

这意味着:其一,刑法立法必须理性回应重大社会关切;其二,刑法立法应当坚持理性的犯罪观,其核心是要坚持适度犯罪化与适度非犯罪化相结合的立场。其三,刑法立法还应当坚持理性的刑罚观,逐步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

(二)坚持统一的刑法立法模式

关于未来刑法的修法模式,我国应当发挥刑法法典化之优势,继续坚持统一的刑法典模式。第一,晚近2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经验表明,统一的刑法典模式是一种成功的刑法立法模式,应当予以坚持。第二,我国现实国情要求我国刑法立法应采取统一的刑法典模式。对我国这样一个现代法治精神欠缺、法治资源尚待积累巩固的国度而言,统一的刑法典是具有号召力的法律文化力量,也是造就共同法律文化的有利因素。第三,国外的立法实践表明,我国刑法立法应采取统一的刑法典模式。

立足于统一的刑法典模式,未来我国刑法的修正将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刑法修正案方式。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限制,这种修正仍然局限于对刑法典的“部分”修正,且不得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并需切实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三次审议制度。二是全面修订刑法典的方式。这是全面调整刑法结构的需要;也是全面更新刑法理念的需要;又是将现存唯一的单行刑法纳入刑法典的需要。

(三)实行综合的刑法立法举措

我国未来的刑法立法应当切实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举措:

1.对刑法结构予以合理调整。(1)适当增设必要的章节。其中,在刑法典总则方面,我国有必要将“刑法的适用范围”独立成章,并增设“正当行为”、“罪数”、“特殊群体的刑事责任”、“保安处分(预防性措施)”等专节,这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充实相关部分的刑法规范内容,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持其与刑法典总则已有章节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刑法典分则方面,我国有必要增设“国际犯罪”专章以方便增加规定相关国际罪行,同时对恐怖活动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单独设节,并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危害环境罪独立成章,以合理调整刑法对这些类型犯罪的惩治。(2)适当调整现有的章节。一方面,有必要在刑法典分则各章之下均设节的层次,这样既有利于彻底贯彻刑法典分则的章节制,也有利于保持刑法典分则各章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有必要合并刑法典分则的部分章节,如可以根据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将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两章合并为职务犯罪专章,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法职责罪两章合并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罪专章,同时在章下设节,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体的重要程度调整不同章节的顺序。

2.对刑法制度予以合理改革。我国未来刑法改革的关键是刑法制度的改革。在制度设计上,我国有必要结合现有制度,积极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刑法制度改革:第一,进一步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 第二,进一步推进死刑制度改革;第三,进一步推动刑事制裁的多元化和轻缓化;第四,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的犯罪治理。

3.对刑法立法技术予以合理革新。可以考虑致力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死刑罪名进行技术性删除;第二,对过度类型化的犯罪进行技术整合;第三,关于刑法明确性的技术性处理。

总之,未来的刑法立法改革走向,是要总结我国刑法立法的既往经验,正视其存在的不足,坚持理性的刑法立法观,积极探索刑法立法的结构优化、制度改革和立法技术完善,不断地从结构、制度和立法技术这三个方面完善刑法典。惟有如此,我国刑法立法的统一性、民主性、科学性和完备性才能持续地提升,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

文摘来源:《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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