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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治】两岸交叉询问实务检视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23

原文载于2017年《人民检察》第18期,有删节。

作者:姚舟 沈威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将交叉询问制度引入刑事庭审,在追求事实真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文本比较、实务探究,可以发现台湾地区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在权利属性、配套制度等方面的特点,以及其在法官检察官定位等问题上存在的困惑。以此为基点,从设立关键证人出庭审批、交叉询问专审法官等制度出发,进行适合大陆司法实情的交叉询问规则的构建,可以为检察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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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交叉询问制度评介

(一)交叉询问权的高阶化

2004年,台湾地区“司法院”第582号大法官会议解释指出,“宪法”第16条规定人民有诉讼之权……就刑事审判上的被告人而言,应享有充分之防御权,其对证人之诘问权自属该权之一,从而确定了交叉询问权的宪法权属性。就世界范围内的立法活动来看,无论日本宪法第37条第2款,抑或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等,将交叉询问权高阶化已成趋势。大陆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交互询问证人,对于该项是否为当事人的权利、性质如何等均未明确。

(二)周全的询问规则设计

交叉询问的规则设置十分重要,以美国为例,通过不断修正联邦证据规则和补充相关判例,其交叉询问规则已经庞大到初涉此项者需如学徒学习操作机床一般,捧着如说明书般厚重的规则集合来边学边做。台湾地区的交叉询问规则虽无这般繁多,但也形成了总计18项53条的规则系统。相较而言,大陆地区有关交叉询问的条款密度相对不足。


(两岸交叉询问规则对照表)

(三)周密的配套制度

台湾地区为交叉询问设置了丰富的配套机制,以保障其功能运转。

1.律师扶助机制。为实现控辩平等,保障被告人在交叉询问环节的权利,台湾地区一方面在其“刑诉法”第31条将强制辩护的门槛降至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并赋予审判长酌情指定辩护之裁量权。另一方面由各地地方法院出面,与相对应的律师公会协商,于强制辩护外,每年再议定一定人次的公设辩护名额。

2.交叉询问环节的庭审笔录制作规则。为防止书记员打字过慢导致询问过程时断时续,使得询问策略失效,台湾地区“司法院”于2006年对全台法院的书记员庭审打字数据进行统一收集,制定实施了《法院刑事审判期日法庭录音委外转译为文字试办方案》,便利庭审记录,给控辩询问人一个自由发挥的空间。

3.连续庭审制度。无论是英美法之交互诘问还是德国法之轮替诘问,均以集中审理为其当然配套,以防止间隔庭审降低询问效果。台湾地区“刑诉法”第293条规定,“审判原则上应连续审理,一日未能审毕,则于次日连续开庭,若间隔超过十五天者,必须更新审判程序”。此连续庭审条款颇为严苛。然而台湾地区屡屡存在法官以“调查庭不是庭审”的借口,断续召开大量调查庭。

(四)实施过程中的详尽调研与适时调整

台湾地区在1999年7月召开“司法改革全会”决定落实及强化交叉询问后,并未急于建章立制,而是由“法务部”特别指定士林、苗栗两地自2000年6月1日起推动检察官专责全程到庭实施公诉暨交叉询问的试点工作,次年6月1日又增加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为试点。2001年1月,“法务部”又先后组织了三次大规模问卷调查,发出问卷总计达6707份,覆盖面广、问题周详。这些调研工作并没有因为2003年交叉询问正式入法而停止。“司法院”和“法务部”仍于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时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数据收集和统计,以评估交叉询问的运行实效。上述“事前充分调研、试点推行,事中收集数据、不断调试”的台湾模式,有一定借鉴价值。

2两岸交叉询问制度共同面临的实务困境

(一)关于法官的定位

台湾地区于2002年修正“刑诉法”第163条时,虽大大缩限法院职权调查之范围,但认为法官仍不仅负有主动查明事实之“澄清”义务,还承担保护弱势被告人的“照料”义务,然而此等角色定位在交叉询问的“法官依职权询问”部分导致了不少乱象。

1.法官依职权询问控辩证人时存在的问题。台湾地区常常发生法官突然中途插话打断询问之现象,令控辩双方均大为不满却又无可奈何。除此之外,实务中法官的补充发问不仅逢案必行且事无巨细,易使得询问重心偏移至法官发问部分。大陆的一些法官在询问环节亦有此情况。

2.法官询问其依职权传唤的证人时存在的问题。对这类证人的询问,或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4条、第706条规定,经确认其阵营后仍采正常的控辩交叉询问顺序,后由法官补充发问;又如德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此类证人不适用交叉询问规则。台湾地区既要对该类证人实施交叉询问,又规定由审判长先行询问后再进入交叉询问环节,法官经全面询问,对该证人的证言心证早已确定,事后的控辩交叉询问变成徒劳。实践中,大陆一些法庭在通知证人出庭的过程中往往会主动了解其证言内容,对法官心证的负面影响较大,削弱了庭审询问实效。

(二)关于检察官的定位

检察官应秉持客观义务。然而无论是出于业绩、企图心或其他目的,控辩双方都难免将胜诉视为第一追求。而且交叉询问对竞技对抗的鼓励无疑会刺激此种胜利渴望,使得作为局中人的检察官深陷其中。

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就曾自省“检察官原应以发现真实为唯一目的,针对有利不利指控的都应注意,但到了公判庭后就变成像‘狼人’一样,完全只看到对检方有利的,所有主诘问设计的问题都是朝有利检方的方向进行,遇到不利证人所有反诘问就以攻击对方为第一要务,这是扭曲了人还是交叉询问制度本该如此?”类似地,大陆检察系统普遍实施的院际考评制度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利证人作证。

(三)关于心证影响

在如何保持法官心证最为公平纯正的问题上,大陆法系认为法官既为司法精英,则即使庭前接触案卷,也能洞悉疑点、排除干扰;而英美法系则认为“或许有些人会把法官当神看,先阅卷而心证不受影响,反正我是做不到……基本上要有比较空白的心证莅庭,方能达成公平审判”。由此,大陆法系以全案证卷移送为准则,而英美法系则衍生出了起诉状一本主义。交叉询问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将当事人和证人在庭审中的每个语调、表情、瞳孔变化等最细微的证据信息传递给法官供其准确判断言词可信度”,而上述细微信息对早已阅卷并形成初步心证的法官又能有多少意义?

故而,台湾地区全案证卷移送制度的反对声甚巨,大陆曾一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采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似拟在起诉状一本主义和证卷全案移送制之间行一折中,然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重回全案移送制,无疑加大了由案卷笔录向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难度。如何解决案卷移送制度对交叉询问的影响,这是两岸共同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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