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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周伯云、张小雷要投案自首?对他们有什么好处?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30

为什么周伯云、张小雷要投案自首?对他们有什么好处?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许可,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和抄袭!



导语:周伯云和张小雷,是有可能获得最高40%的基准刑减刑的。杰哥相信,周伯云和张小雷应该也是在此种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

最近,很多人问杰哥,为什么周伯云和张小雷要自首,这种自投罗网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吗?

这是个很有意义的问题。

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很重要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但总体来说还是在该幅度内,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那么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但是不能判到3年以下。

减轻处罚,就是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幅度以下处罚。比如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加罚款,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说某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以上,按照司法解释,就属于数额巨大,就应该在3到10年的量刑幅度内量刑。但是如果有自首等情节,就可以减轻处罚,在3年以下量刑。

免除处罚,就是顾名思义,不处罚。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自首的动机、时间节点、相关被指控行为的性质,是否主从犯等等综合判定是否给与从轻或减轻处罚。

比如在江西省高院审理的(2014)赣刑二终字第45号非法吸存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江建红、周晓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对以上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两被告人各自被判处缓刑。

量刑指导意见:

2017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历年来多个版本的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大多数都是类似的标准。

而且在2017 版的江苏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自首的情节有更细致的规定,笔者认为其确立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更具体的的借鉴意义。比如其提出: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7)自首情节减轻比例根据基准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超过4年,依法免除处罚的不受此限;

(8)有本条第(1)至(5)项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上海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有细微的不同。

而周伯云和张小雷,是否属于前文所述的第一种的自首情形,即是否属于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是因为其自首才得以让案件顺利侦破的情形,目前还不得而知,杰哥认为有一定的可能性。而周伯云和张小雷应该也是在此种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试行):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涉嫌非吸8亿,被判五年

另外,比如近日的一个案件,运营5年之久的P2P平台“草根新贷”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的涉案非法吸收存款金额达到了8亿多,但是第一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当然,法院认定其不仅有自首情节,其资金用途,积极配合退赔也是重要的量刑事由,因此其获得了相对而言较轻的判决。(曾杰撰写于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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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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