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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全面精准查阅办案需要的相关实务研究成果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15

内容简介:对实务研究成果的查阅和研究,与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搜集和整理一样,是一名专业刑事律师办理案件时必不可少的三项基本功。三者的核心,都是律师对案件关键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肯下苦功夫,笨功夫,最终,成为律师的“硬功夫”,从而做到法律文书“无己观点,皆是法言”的境界,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摘要:

对实务研究成果的查阅和研究,与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搜集和整理一样,是一名专业刑事律师办理案件时必不可少的三项基本功。三者的核心,都是律师对案件关键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肯下苦功夫,笨功夫,最终,成为律师的“硬功夫”,从而做到法律文书“无己观点,皆是法言”的境界,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

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除了全面精准查阅办案需要的相关案例、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

刑事律师查阅办案需要的相关案例,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判决无罪案例和不起诉案例的搜集和研究,是为了总结个罪和类罪的有效无罪辩点和裁判要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有重大参考作用;刑事律师查阅法律法规,则是为了找到和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照当事人的情形,以尽最大之可能维护当事人利益。而刑事律师查阅实务研究成果,则是为了吸收最新的刑法研究成果,充分了解立法本意和立法背景,不仅仅可帮助刑事律师制定整体的辩护策略,同时也让律师的法律文书更具有说服力和专业性。

关于查找实务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本文与本系列第一篇《刑事律师如何全面精准查阅办案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思路相似,并不在于找到多少相关实务研究成果,而在于,律师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能否对律师办理案件有所帮助,能否对刑事律师专业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其核心关键依然是律师的办案思路问题,即律师应该先知道自己想要什么、想问什么,而不是查阅研究成果的数量多少的问题。

查阅哪些学者的实务研究成果

当下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信息量爆炸的时代,通过网络、各类学术期刊等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已经非常方便,因此,对刑事律师而言,在办案过程中,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已经不是能查到多少的问题,也不是如何使用相关信息检索工具的问题,而是查到的实务研究成果是否实用、高效的问题。刑事律师一定要聚焦学界名家对应的成果,特别是刑事法学顶尖学者的实务研究成果,才能对正在办理案件的法官有积极正面的作用。

刑法学的顶尖学者有: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白建军、王新、魏京平、冯军、张重煌、刘仁文、曲新玖、刘宪权、游伟、黎宏、刘艳红、魏东、姜伟、万毅等。刑事诉讼法学的顶尖学者有:陈光中、陈卫东、陈瑞华、卞建林、樊祟义、顾永忠、宋英辉、刘广三、何家弘、谢佑平、龙宗智、左卫民、易延友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资深法官、检察官的相关研究成果也非常值得品读和收藏。

刑事法学权威刊物有:《刑事审判参考》《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律适用》《司法研究》《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刑事杂志》《法治与社会》《现代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政法学刊》等。

如何查阅实务研究成果

查阅学术研究成果,最常用的网站是中国知网。同类的网站还有维普、万方。但相比较而言,还是中国知网更为常用。中国知网需要购买年卡才能下载论文,如果你是处于大学校园网,则可以免费下载。

中国知网提供检索的内容有学术期刊、博硕论文、会议论文等,检索方式有主题、关键词、篇名、全文、作者、单位等等。对于刑事律师而言,通常情况是先确定了某个罪名,再检索相关实务研究成果,因此,建议使用主题检索或者篇名检索。不建议使用全文检索,那将导致不相关的检索结果过于庞杂。

通过名家之口,律师要巧妙隐藏自己,表达自己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除了平时个人技能和专业能力的积累,对法条、相关判例、实务研究成果三者的研究和钻研则是一个律师成长和进步的阶梯。此过程如果体现在一份法律文书里,比如针对卷宗内某一证据、事实的论证,律师若能做到将证据关键、核心法条、权威判例和有价值的实务研究成果相结合进行论证,使整篇法律文书事实论证扎实、法律解读和说理充分,则可谓是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实务中,法官也比较欢迎律师提交此类文书,可谓是达到了“通篇看不到律师的个人观点,皆是铁一般的事实证据、权威法条和理论研究,在无形之中表达了律师观点”。用一个极端的比方,即彻底消灭律师文书中“我认为”三字,让律师在文书中隐藏自己,借名家之口,引用权威判例和精准法条,无形中把律师的辩护本意合理展示给法官,进而说服法官。

因此,所谓前沿、权威的实务研究成果,不能急功急利的认为这些理论性的探索不如成文法条、权威判例来的实用,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4期刊发了陈光中《对<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几点个人理解》、卞建林《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陈卫东《<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下的检察发展新机遇》。另有多篇实务研究论文,如万毅《何为非法 如何排除?——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篇实务论文,对采用引诱、欺骗性手段收集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采用疲劳审讯收集的供述是否排除、采用超期羁押收集的供述是否排除、重复性供述如何排除、未依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是否排除,都提出了非常详尽的分析,对于实务中排除非法证据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再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对于新型犯罪,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找到一个无罪案例,甚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由选项中,只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并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无讼检索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裁判文书中,绝大部分法院均支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律师若想通过直接的无罪判例来寻找本罪的无罪辩点,则比较困难,而通过研读法条和从有罪判例中寻找无罪辩点也总有隔靴搔痒之嫌。2017年第10期《浙江社会科学》刊发了一组讨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论文,分别是于志刚《“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叶良芳《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然解释》、付玉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之“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对刑事律师而言,极具实务参考价值。

于志刚文章对于前述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提出“当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续犯罪以后,无论既遂、未遂还是中止,都与之前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当行为人还未着手犯罪,而是处于预备阶段,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预备阶段的中止,都不再另外处罚,而是只按照先前的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予以论处。”于文还批评了由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缺乏“明确性”,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则。叶良芳文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原文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合宪性解释,应当予以否定。这对于刑事律师做无罪辩护,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因此,对实务研究成果的查阅和研究,与法规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搜集和整理一样,都是一名专业刑事律师办理案件必不可少的三项基本功。三者的核心,都是律师对案件关键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肯下苦功夫,笨功夫,最终,成为律师的“硬功夫”,从而做到法律文书“无己观点,皆是法言”的境界,从而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周筱赟、曾杰撰写于2017年11月15日,转载请注明出处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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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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